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觀構成基礎,是由數個單獨的犯罪意思傾向協調一致共同構成的獨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結構是一種複合型的獨立故意,而不是數個犯罪故意的簡單疊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間的意思聯絡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學界對於意思聯絡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種闡述。如“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雙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溝通,它可能存在於組織犯與實行犯之間,教唆犯與實行犯之間或者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間都必須存在意思聯絡,如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相互間即使沒有意思聯絡,也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願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正是透過意思聯絡,各共同犯罪人的個人故意,才結成一體,轉化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學者強調意思聯絡的主觀性特徵,“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單獨犯罪故意的簡單複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機統一,而這種統一的紐帶就是主觀聯絡……有無主觀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還有觀點認為意思聯絡是共同故意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聯絡。” “意思聯絡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間透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願意共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心理傾向。意思聯絡是維繫共同故意的紐帶……如果行為人之間缺乏意思聯絡,數個人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不可能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整體。” 學者還提出意思聯絡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間產生共同犯罪的認識,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間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學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圖的不是自己一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與他人一起實施同一犯罪。這是強調共同犯罪人之間意志上的意思聯絡。 大陸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論也特別強調共犯之間意思聯絡的意義,“共犯的主觀要件是意思聯絡,由於甲的意思與乙的意思互相聯絡,其兩者的行為,才產生法律上統一觀察的結果。” “共同正犯的行為者對於自己去實行的犯罪當然必須要有故意,並且必須要存在關於相互利用的特定違法行為的意思溝通。” 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是共犯人之間意志的傳遞和交流,意思聯絡並不侷限於犯罪預謀,後者在謀劃意圖上更加完整和深入,也更加具體全面,但在時間界限上是趨前的,可認為是雙向對合的意思聯絡形式之一。意思聯絡通常並不是策劃具體的犯罪計劃,而更多是單純犯罪意思的交換和認可。同時意思聯絡也類似於大陸法系中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共謀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共謀的行為可以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但是共謀共同正犯是正犯型別之一,是按照主體特徵做出的劃分。從行為方式特點上看,意思聯絡行為方式通常有一下幾種形式: 1.明示的方式 首先,明示的意思聯絡是指共犯行為人透過其各自的客觀外部行為將其犯罪意思明確無疑地表露給對方,並且承受方也透過明確表示接納了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如前所述,共謀一般是透過明示的意思聯絡方式進行犯罪謀劃的。中國刑法理論中有預謀的犯罪形態就是以明示意思聯絡的方式實現的。通說認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劃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議和策劃,從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故意大都採用明示的方法透過意思聯絡達成合意。明示形式的意思聯絡主要是透過言語交流,如透過面談、書信、資訊、電話等形式,確定作案物件、手段與方法,並形成具體的實施策劃。例如,甲乙為共同實施盜竊金融機構犯罪,多次聚在一起交換意見、商討犯罪計劃,並前往銀行營業廳“踩點兒”,暗中記錄銀行機構日常的作息特點。之後,二人共同實施了盜竊銀行現金的行為。這就是透過明示的方式進行意思聯絡的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甲和乙不但多次當面進行意思聯絡,而且共同進行了謀劃,也符合中國理論上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特徵。 其次,明示的意思聯絡是指意思聯絡的方式具有有形性和可辨性,但是明示的意思交流可以是單向的也可以是互動的。明示的意思交流存在三種形態: (1)意思聯絡的直接單向流動。即一方將自己的犯罪意圖透過明示的方式告知對方,以取得對方同意和參與,接受方依令行事; (2)意思聯絡的直接雙向互動。即雙方各有相似或不同的犯罪意思,均透過明示的方式傳遞給對方,而後在意思聯絡交流過程中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中介意思聯絡。在有組織共同犯罪中,為了逃避打擊維護自身安全,組織犯透過中間環節將犯罪意思傳達給實行犯,實行犯將實際情況透過中介反饋給組織者,二者彼此不發生直接交流和接觸,甚至彼此跟本不相識。這種意思聯絡過程往往存在複雜的環節,但仍是明示的,例如透過中間人傳話、用固定的地點或工具傳取資訊等,而意思聯絡的功能不但沒有削弱反而更加隱秘順暢,這使集團犯罪更易於逃避司法追究,增大了社會危害性。 2.暗示的方式 暗示的方法,就是共同犯罪人將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確地表現在客觀外部,他人根據習慣或經驗可以推定某人已產生共同犯罪的意思。 暗示的意思聯絡也是共同犯罪中常見的意思聯絡形式,但暗示的意思聯絡通常存在於一定範圍。首先,在有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成員固定且彼此熟識,暗示的意思聯絡是常用的意思溝通方式。例如在收售贓物的犯罪集團中,甲犯負責收購贓物,乙犯負責銷售贓物,他們都在主犯的支配之下按照內部的習慣行事,對於某個具體贓物的轉手出售並不需要太多的溝通,一個眼神或動作就心領神會了。其次,在彼此熟悉的共同犯罪人之間。暗示的方式更為活躍,因為彼此瞭解,意思聯絡中的障礙較少,暗示的聯絡方式又具有隱蔽性好、意思傳遞方便快捷的優點,較為常見。例如設定統一的暗號、暗語等進行聯絡。 對於暗示的意思聯絡,有人擔心因為共犯人共謀故意不明確,如果均認定為共同故意則突破了現有共同故意的法理學認可範圍。筆者認為,所謂“暗示”只是形式,是意思聯絡外部形態而不是意思聯絡本身,意思聯絡所承載的犯罪意思仍然存在,並沒有超出法理學認可的範圍。 3.容任的方式 容任是一種心理態度。是行為人聽天由命,容任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聽任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這是一種默許的交流方式並易混同於暗示的意思聯絡方式。但筆者認為,默許即“默示的許可”體現的是一種積極的意思傾向,也表現為一種較為積極的心理狀態,其意思接近於前面所述的暗示方式,主觀特徵都是故意這一點沒有本質的區別;可是容任則不同於這一許可的心理態度,表現的是消極的認可和接納,主觀意志特徵是間接故意,即對共犯意思的整體放任,對犯罪預期的概括接納,這是容任的方式存在的心理基礎。在共同實行犯罪時,部分共犯人透露出新的犯罪故意被其他共犯人認識到,這種具有轉化為新的共同故意的可能性被其他犯罪人認容,並共同實施了服從於新的故意的共犯行為(實行或幫助)。例如,共同實施盜竊的時,部分共犯攜帶凶器行竊,其他共犯人在明知這一情況後不加阻攔,在其盜竊不成而使用兇器搶劫時,其他共犯人協同實施劫掠。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的心理基礎就是容任的狀態,並以實際行為表現出容任的共犯意思。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透過共犯意思聯絡,彼此交流傳遞犯罪意圖和資訊增強了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透過研究並切斷共犯的意思聯絡活動是發現共犯意圖、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觀構成基礎,是由數個單獨的犯罪意思傾向協調一致共同構成的獨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結構是一種複合型的獨立故意,而不是數個犯罪故意的簡單疊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間的意思聯絡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學界對於意思聯絡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種闡述。如“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雙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溝通,它可能存在於組織犯與實行犯之間,教唆犯與實行犯之間或者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間都必須存在意思聯絡,如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相互間即使沒有意思聯絡,也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願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正是透過意思聯絡,各共同犯罪人的個人故意,才結成一體,轉化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學者強調意思聯絡的主觀性特徵,“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單獨犯罪故意的簡單複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機統一,而這種統一的紐帶就是主觀聯絡……有無主觀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還有觀點認為意思聯絡是共同故意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聯絡。” “意思聯絡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間透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願意共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心理傾向。意思聯絡是維繫共同故意的紐帶……如果行為人之間缺乏意思聯絡,數個人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不可能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整體。” 學者還提出意思聯絡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間產生共同犯罪的認識,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間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學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圖的不是自己一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與他人一起實施同一犯罪。這是強調共同犯罪人之間意志上的意思聯絡。 大陸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論也特別強調共犯之間意思聯絡的意義,“共犯的主觀要件是意思聯絡,由於甲的意思與乙的意思互相聯絡,其兩者的行為,才產生法律上統一觀察的結果。” “共同正犯的行為者對於自己去實行的犯罪當然必須要有故意,並且必須要存在關於相互利用的特定違法行為的意思溝通。” 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是共犯人之間意志的傳遞和交流,意思聯絡並不侷限於犯罪預謀,後者在謀劃意圖上更加完整和深入,也更加具體全面,但在時間界限上是趨前的,可認為是雙向對合的意思聯絡形式之一。意思聯絡通常並不是策劃具體的犯罪計劃,而更多是單純犯罪意思的交換和認可。同時意思聯絡也類似於大陸法系中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共謀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共謀的行為可以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但是共謀共同正犯是正犯型別之一,是按照主體特徵做出的劃分。從行為方式特點上看,意思聯絡行為方式通常有一下幾種形式: 1.明示的方式 首先,明示的意思聯絡是指共犯行為人透過其各自的客觀外部行為將其犯罪意思明確無疑地表露給對方,並且承受方也透過明確表示接納了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如前所述,共謀一般是透過明示的意思聯絡方式進行犯罪謀劃的。中國刑法理論中有預謀的犯罪形態就是以明示意思聯絡的方式實現的。通說認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劃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議和策劃,從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故意大都採用明示的方法透過意思聯絡達成合意。明示形式的意思聯絡主要是透過言語交流,如透過面談、書信、資訊、電話等形式,確定作案物件、手段與方法,並形成具體的實施策劃。例如,甲乙為共同實施盜竊金融機構犯罪,多次聚在一起交換意見、商討犯罪計劃,並前往銀行營業廳“踩點兒”,暗中記錄銀行機構日常的作息特點。之後,二人共同實施了盜竊銀行現金的行為。這就是透過明示的方式進行意思聯絡的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甲和乙不但多次當面進行意思聯絡,而且共同進行了謀劃,也符合中國理論上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特徵。 其次,明示的意思聯絡是指意思聯絡的方式具有有形性和可辨性,但是明示的意思交流可以是單向的也可以是互動的。明示的意思交流存在三種形態: (1)意思聯絡的直接單向流動。即一方將自己的犯罪意圖透過明示的方式告知對方,以取得對方同意和參與,接受方依令行事; (2)意思聯絡的直接雙向互動。即雙方各有相似或不同的犯罪意思,均透過明示的方式傳遞給對方,而後在意思聯絡交流過程中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中介意思聯絡。在有組織共同犯罪中,為了逃避打擊維護自身安全,組織犯透過中間環節將犯罪意思傳達給實行犯,實行犯將實際情況透過中介反饋給組織者,二者彼此不發生直接交流和接觸,甚至彼此跟本不相識。這種意思聯絡過程往往存在複雜的環節,但仍是明示的,例如透過中間人傳話、用固定的地點或工具傳取資訊等,而意思聯絡的功能不但沒有削弱反而更加隱秘順暢,這使集團犯罪更易於逃避司法追究,增大了社會危害性。 2.暗示的方式 暗示的方法,就是共同犯罪人將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確地表現在客觀外部,他人根據習慣或經驗可以推定某人已產生共同犯罪的意思。 暗示的意思聯絡也是共同犯罪中常見的意思聯絡形式,但暗示的意思聯絡通常存在於一定範圍。首先,在有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成員固定且彼此熟識,暗示的意思聯絡是常用的意思溝通方式。例如在收售贓物的犯罪集團中,甲犯負責收購贓物,乙犯負責銷售贓物,他們都在主犯的支配之下按照內部的習慣行事,對於某個具體贓物的轉手出售並不需要太多的溝通,一個眼神或動作就心領神會了。其次,在彼此熟悉的共同犯罪人之間。暗示的方式更為活躍,因為彼此瞭解,意思聯絡中的障礙較少,暗示的聯絡方式又具有隱蔽性好、意思傳遞方便快捷的優點,較為常見。例如設定統一的暗號、暗語等進行聯絡。 對於暗示的意思聯絡,有人擔心因為共犯人共謀故意不明確,如果均認定為共同故意則突破了現有共同故意的法理學認可範圍。筆者認為,所謂“暗示”只是形式,是意思聯絡外部形態而不是意思聯絡本身,意思聯絡所承載的犯罪意思仍然存在,並沒有超出法理學認可的範圍。 3.容任的方式 容任是一種心理態度。是行為人聽天由命,容任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聽任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這是一種默許的交流方式並易混同於暗示的意思聯絡方式。但筆者認為,默許即“默示的許可”體現的是一種積極的意思傾向,也表現為一種較為積極的心理狀態,其意思接近於前面所述的暗示方式,主觀特徵都是故意這一點沒有本質的區別;可是容任則不同於這一許可的心理態度,表現的是消極的認可和接納,主觀意志特徵是間接故意,即對共犯意思的整體放任,對犯罪預期的概括接納,這是容任的方式存在的心理基礎。在共同實行犯罪時,部分共犯人透露出新的犯罪故意被其他共犯人認識到,這種具有轉化為新的共同故意的可能性被其他犯罪人認容,並共同實施了服從於新的故意的共犯行為(實行或幫助)。例如,共同實施盜竊的時,部分共犯攜帶凶器行竊,其他共犯人在明知這一情況後不加阻攔,在其盜竊不成而使用兇器搶劫時,其他共犯人協同實施劫掠。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的心理基礎就是容任的狀態,並以實際行為表現出容任的共犯意思。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透過共犯意思聯絡,彼此交流傳遞犯罪意圖和資訊增強了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透過研究並切斷共犯的意思聯絡活動是發現共犯意圖、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