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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69684632613

    說唯一是肯定不對的,但不得不承認,司法鑑定在法官判案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舉個例子,之前遇到一個案件,被告作為買家向原告定做了一套機械裝置,用來完成自動灌膠的,後來逾期不付貨款,原告就起訴到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說不付款是因為裝置存在質量問題,原告否認說質量過關,而且裝置就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圖紙製作的。顯然,這個案子裡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是裁判關鍵,雙方爭執不下。這個時候如果不進行司法鑑定是很難繼續推進下去的,讓法官判斷質量問題?不可能的,實在不懂這個,所以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交給第三方鑑定機構給出個鑑定意見是最好的選擇。

    但司法鑑定結論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最終結果如何還是要綜合判斷。

    比如說訴訟中有的當事人主張合同不是自己簽訂的,上面的公章是偽造的,然後申請司法鑑定。鑑定以後發現確實和公司工商備案的公章不一樣,是不是合同肯定就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呢?也未必。蓋章雖然否認,但是簽字人和貨物簽收人是你方公司業務人員,你方賬戶裡也支付過貨款,這種情況下想單單以公章鑑定意見來推翻對方主張就很難。而且鑑定也和提供的檢材有關,有的公司自身本就有好幾套印章,或者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業務人員為了開展業務方便,自行刻制了印章並用以簽訂合同,這種情形在建築工程領域非常多見,因為建築工程領域掛靠是普遍現象。

    所以,司法鑑定結論對於法官而言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但並非唯一標準,最終如何裁判還是法官根據案情和證據綜合判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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