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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春哥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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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名141824065
不用認定
公安抓人檢察院起訴法院就判決
公安在抓人的時候材料已經形成被抓人必須劃押
檢察院就認定起訴法院肯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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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牧歌鄉野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的三性展開質辯的過程,通稱為“質證”。因此,中國司法實務中的質證活動,在內容和物件上指向的就是證據的三性,學理上稱之為“三性質證”模式。對證據三性的質辯活動,在控辯雙方的角度而言,是質證,而從法官的角度來說,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則是一種證據調查活動,因此,“三性質證”模式同時也是中國刑事庭審基本的證據調查模式。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證據三性如何質證呢?
一、書證、物證
1、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絡;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鑑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複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一般為: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絡,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絡,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麼;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鑑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證人陳述的情況可以是親自聽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別人聽到或看到而轉告的。但轉告的情況,必須說明來源,說不出來源的,或者道聽途說的訊息,不能作為證人證言適用。由於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記憶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每個證言都受到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干擾,每個證人都會受到個人感知能力,記憶、表達能力的影響而有所誤差。針對證人證言的這種不穩定性、多變性的特點,質證的焦點為: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後等;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係;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物件。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覆、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做的陳述。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案件的結局如何,同他有著切身的利害關係,他所處的位置,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虛假的可能性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雜。基於此法庭質證應注意:
(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結合案情;
(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動機和條件;
(3)訊問被告人無違法行為,許多被告人翻供理由就是刑訊逼供,辯方也會抓住這一點;
(4)被告人供述與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證據有無矛盾;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多數情況下是真實可靠的。但由於是被害人,對被告人有痛恨、懼怕心理,所以其陳述也存在不客觀性,同樣屬於主觀性,可變性證據。對此質證的焦點是:
(1)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平時關係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質;
(3)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矛盾;
(4)對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陳述是否與其年齡、語言表達能力相符;
五、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是運用專門知識作出的鑑別和判斷,也成為審查或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質證的焦點在於:
(1)鑑定人資格問題,聘請是否合法,鑑定中是否受外界影響和參雜個人因素;
(2)鑑定所依據的檢材是否充分、可靠;
(3)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況;
(4)鑑定人是否具備解決鑑定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使用的裝置是否完善,採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式是否科學。
六、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人員對於犯罪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等進行調查研究的一種客觀記載,他對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綜合證明作用的一種證據,質證的焦點集中於:
(1)勘驗檢查筆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進行勘驗檢查的人有無勘驗檢查權利,有無見證人在場,是否簽字蓋章;
(2)筆錄記載的內容是否全面準確,現場情況有無遺漏;
(3)筆錄記載的現場、物品痕跡是否被破壞,偽造、人身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有無偽造或變化的情況;
(4)與本案的事實是否有直接聯絡,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七、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象資料和儲存於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裝置提供的資訊,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這是一種更接近於案件的真實情況的證據,其證明力具有直接、形象、準確、科學和綜合性的特點。對此證據質證的焦點在於:
(1)它是否偽造、變造、剪輯過,有無鑑定;
(2)獲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絡,是否能證實主要犯罪事實。
事實上,不論是刑事證據、民事證據,還是行政證據,都需要符合證據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反之,則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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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視說法
這個問題,公訴人最有發言權。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那麼,在法庭上,證據的“三性”是如何認定的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對法庭開庭的程式有個大致的瞭解,刑事案件的開庭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法官宣佈開庭。這個階段主要任務是核實被告人身份,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告知被告人的訴權。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分為法庭訊問和舉證質證兩個階段。
所謂法庭訊問,就是法庭上的公訴人、辯護人、法官,圍繞著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輪番對被告人進行發問,目的是還原犯罪事實。
所謂舉證質證,是指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證據,並相互質證、辯駁的過程。
3、法庭辯論。公訴人與辯護人、被告人圍繞著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展開辯論。
4、最後陳述。由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5、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
那麼,在法庭上,證據三性的具體認定是在法庭的哪個階段完成的呢?
答案是:法庭調查的“舉證質證”階段完成的。下面我們詳細地說一說。
當法庭訊問階段完成之後,審判長會宣佈庭審程式進入舉證質證階段,首先由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此時,公訴人會按照證據的名錄一份一份的向法庭出示。
公訴人在向法庭出示證據時,不僅要向法庭宣讀證據的名稱,還要對證據的來源,證據所要證明的問題做出說明,必要時,對於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辭證據,需要向法庭宣讀的,公訴人要向法庭宣讀。對於被告人想要親自過目的證據,法警會將證據遞給被告人過目。
公訴人宣讀完證據後,辯護人、被告人會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說明或者辯駁,這個過程被稱為“質證”。公訴人可以就辯護人、被告人辯駁的內容進行答辯,雙方如此往復,直到審判長認為沒必要再爭論為止。
公訴人舉證的內容,辯護人、被告人質證的內容,核心都是圍繞著證據的“三性”展開的,是庭審實質化的具體體現,法官對公訴人、辯護人的觀點進行充分的聽取和權衡之後,最終決定是否採信該份證據,這就是證據的三性,在法庭上的具體認定過程。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的證據都要在法庭上出示,未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辯護人一旦發現某份證據,公訴人沒有在法庭上出示,但法院判決時,卻引用了該份證據,這就是程式違法,是需要被糾正的。
回覆列表
證據三性是最基本的認定邏輯。
1.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必須是真的
2.證據的關聯性,借錢討債關聯是借條
3.證據的合法性,釣魚執法國內不認同
簡單理解就是證據是真的且合法,還得
跟案件是有直接關聯的,打個比方:
對方欠你100W,你拿借條去告對方,
對方也拿出別人欠他的100W借條,
對方的證據就屬於跟案件沒關係。
你問對方討債,別人欠對方錢與本案無關
所以說,對方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