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17205967

    關你物業什麼事,小區業主沒請你幫收這個費用。按理說公共部位屬於整個小區業主的,業主個人也不得擅自圈地佔為己有,

  • 2 # 天馬十年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可以反著想,如果不收費會是什麼樣子。在有限的車位資源前提之下,可能車位的利用率更低,車位將長期被一些閒置車輛佔領……這樣車位流轉使用率更低,多數業主停車不便感更強。所以收費制衡一下,其實更有利於車位資源的合理配置。希望可以幫到你。

  • 3 # 業委會公益聯盟主任

    不能,

    因為公共區域歸物業管理是對的。

    但停車場才有資格收費,而且停車場是有完整審批手續,和車輛管理規定,並且具備相關責任承擔的主題。

    如果不是停車場,卻還要收費是違法的,可以舉報。

  • 4 # 小白科王先生

    法律規定,小區佔用公共綠地,遊樂設施,具有公攤面積的地下停車車位,開發商及物業不得買賣。但是可以收入適當的管理費用,收費的地方就應該對所停車輛安全負責!

    同事小區收入是要公示的,包括廣告,快遞櫃等收入!去年年底鄭州一小區就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公示收支情況,最後物業給每一家業主發了50元錢紅包!雖然不多,但是這是一個進步!

    修行在路上…我是王先生,依然在路上修行!

  • 5 # 賽車手148603895

    近日看到鄭州市市政府印發的《鄭州市老舊小區整治提升工作實施方案》,其中完善功能設施這塊明確提出合理規劃、增建機動車位,為解決老城區機動車停車難歷史遺留問題邁出了重大一步。

    全國所有城市老城區由於歷史侷限性,車位配比不足,導致現如今所有城市老城區都存在停車難的問題,國家相關規範也一再提高其配比,鄭州市於2013年更是頒佈了《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其中明確提出住宅建築機動車停車應按照一戶不少於一個泊位的標準配建,套內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30㎡的戶型應按照一戶不少於兩個泊位的標準配建。按這個標準鄭州市13年後新建的小區應當不再存在停車難的為題。觀如今鄭東新區、惠濟新區,仍存在停車難的問題,大都因小區在建設過程中未按照規範和檔案要求配套車位數量、後期開發建設再次縮水、業主共有車位被高價炒作買賣。

    我所在小區萬科紫臺一期地處惠濟新區,文化路大河路交叉口東南角,鄭州最北黃沙區,荒蕪人煙,該小區1528戶,18年一月份交房,如今入住率不足30%,卻已經存在嚴重的停車難問題。

    該小區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其他規劃要求對該地塊機動車停車位配比為機動車停車按照不少於1.0車位/戶,套內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30㎡的戶型應按照於2.0車位/戶配建。報批的機動車位一共是1580個,其中地上156個,地下1424個。

    而該小區商品買賣合同內寫著按規劃配建的停車位為1289個,配比為1:0.82,全部位於地下,實際建設中車位配比上嚴重違背政府規定和上位規劃,數量嚴重縮水。

    且該小區開發商違規將部分地下車位改建為封閉車庫和儲藏室,加建鋼結構步梯54處,侵佔業主公共空間和車位。部分車位堵著消防門和樓道口。配套車位被開發商以不動產的名義、均價14萬左右的價格買賣,未買車位的業主車輛將無法進入小區。小區東門園北路和南門光楊路各種圍擋,直接導致業主機動車出入無門、愛車無家。國家為解決停車難問題一直在提高車位配比,萬科卻逆行其道,置國家法律法規如兒戲,置業主利益不顧。 

    小區內按規範配套內的機動車停車位作為最基本的強制性技術指標,為小區附屬性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若已計入綜合開發建設成本,其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若未計入,也希望政府能及早出臺相關政策,避免小區配套設施成為商品、淪為不法份子炒作的工具。

    《鄭州市老舊小區整治提升工作實施方案》中老舊小區整治提升工作所需資金由各區承擔,市級財政根據各區工作完成情況按整治投資金額的40%進行獎補。這無疑增加了政府的財政困難,反觀新建城區和小區,更應當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十年或者二十年後,難道還需要政府為開發商當下的違法行為去買單?希望政府在整治提升老城區的同時,也整治下新建城區和小區的違法現象和行為,還城市一個和諧,讓業主的愛車有個家。

  • 6 # 手機使用者2718664634

    強烈要求:取消落後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現代化小區自治物管模式。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權大錢多,能夠搞定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而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小沒錢,得不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援。物業公司是企業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存在強收費弱管理,服務不到位問題。經常發生收取物業費難的問題,當矛盾激化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斷水、電、氣、暖,不準業主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大門。甚至發生物業指使保安暴力對待業主,更嚴重的是有些物業公司涉黑惡勢力來對付業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著先天性的對抗矛盾,難以解決。

    建議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改革:提倡由小區業主自治管理。

    現在小區所有的物業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會各行各業專業單位和個人來做。所以,小區業委會可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才為物管顧問,成立自已的物管團隊更換掉物業公司。

    建議:在開發公司售房後的前期(3年內)小區物業管理由開發公司負責(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內(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業費,並且要解決好開發公司建房遺留下的各種問題。3年期滿,開發公司必須申請"移交該小區物業管理"報告交給住建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街道、社群負責成立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負責組織業委會委員們進行專業物管培訓教育後接收小區物業管理。街道、社群負責對該小區業主委會進行督查監管,實行小區業委會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群指導下制定出業主委會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制定業委會委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業委會全面負責小區日常管理:由業委會聘用專業物業管理顧問及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單位進行全面管理。業委會在專業分類管理方面可實行招標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潔衛生方面聘保潔公司,在維修方面請各專業維修單位,在綠化方面請專業綠化單位。這樣的管理既專業做的好又省錢,也不存在業委會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小區在街道丶社群部門的指導下,對業委會進行定期換屆選舉。業委會要建立網路"業主自治群“,及時收集業主們的合理化建議和議建,更加有利於小區管理。業委會收取大量的物業費丶廣告費丶停車費等資金,除了用於小區業委會委員以及物業管理顧問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用於各種物業維修費、辦公費、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剩餘的大量資金永遠留存在小區業委會,可用於規劃美化小區、增添設施、改善小區居住環境,也可以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做到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體現小區業委會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讓肉爛在小區業委會大鍋裡。使廣大業主們共同受益,促使業主能主動按時交納物業費。真正實現文明和諧、清潔衛生、安定困結,利國利民的"現代化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關於 "去消物業公司將會造成全國700多萬物業管理人員的失業?"問題。

    答案是:

    700多萬各行各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將被小區自治管理的業委會轉換全部聘用了,不會造成大量物管人員失業的問題。讓黑心的物業公司老闆失業,失去了鉅額利益,讓這些鉅額利益永遠造福於本小區業主自已。

  • 7 # 藍夕陽

    你是真不知道還是故意的嬌情?首先是物業沒有管理業主停車的義務,如果不收費就得給所有未停車的人退錢,其二,即使是車停在小區公攤面積上,公攤面積是全體業主的,不是有車業主的,人家花錢買的地方能免費給你用?等三,即使停車位可以免費用,誰能保證你有車位置可停?所以,從今往後不可能再有免費的停車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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