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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魚淵觀世界

    這兩個官職都是漢朝地方官的稱呼。而問主所問的區別,我可以理解成兩個含義,一個是名義上的區別,另一個是實際的區別。

    接下來再看看實際的區別。需要強調的一個大前提是,古代中國,尤其是漢朝的地方官,權力是非常大的,通常都是黨政軍民學一把抓。絕對的權力必然會導致野心的膨脹,雖然最初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限制地方官員的權力。但是由於時代的侷限性,不論是州牧還是刺史,最後都發展成了事實上的割據諸侯,也就是一方的土皇帝。所以,就實際情況而言,二者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 2 # 毅而三思吳六奇

    自西漢而始,便可見刺史一職。但在最初,刺史是作為類如秦制中的御史、監察使那樣的存在,所以刺史又稱刺使。但是在漢孝成皇帝劉驁在位期間(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將刺史改為州牧⑴,將原有的監察職責近一步擴大,使得此後州牧有了割據的可能。但是說到州牧、刺史並行這個事情,其起因卻在於漢哀帝⑵。哀帝時,何武為大司空時,曾以古制中的州伯、牧伯等緣由議論九卿。推丞相奏罷刺史更置州牧之言,又改州牧為刺史,而後還成了,因為“恐功效陵夷,奸軌不禁。”⑶。

    不過說到州牧、刺史和御史的區別,就本身性質而言,荀悅在《申鑑·時事》中說的已經很好了:

    或問曰:“州牧,刺史,監察御史,三制孰優?”曰:“時制而已。”

    荀悅是荀彧的堂兄,在靈帝時稱病隱居,後活躍於獻帝時,並受獻帝之命,以班固《漢書》為基礎,著書左傳體《漢紀》。而《申鑑》就是他議論當時政事的體要,同樣為獻帝稱許。由此可見,漢時的州牧、刺史之間的差異,因權重、遞升才有所不同,再其他者幾乎無異(以下開始詳述)。

    最初,雖然在漢初(高祖)並未稱刺史,而是完全借用了秦制的御史。可至漢孝文帝時期,各地御史荒廢,御史便由丞相另置刺史。在《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中曾有過這樣一段記錄:

    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倉氏、庫氏則倉庫吏之後也。其二千石長吏亦安官樂職,然後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後稍稍變易,公卿以下傳相促急,又數改更政事,司隸、部刺史察過悉劾,發揚陰私,吏或居官數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錯道路。

    這段話是說,孝文帝時,官職逐漸成為了家族延續制度,父親是倉、庫吏,長子孫亦復如是,而‘上下相望’就是指官官相護了。因此,才有了用部(州)刺史‘察過悉劾,發揚陰私’的由來。

    不過很可惜,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在三國時顯得更為難堪。比如曹操任濟南相時,便奏免了十分之八的長史(皆兩千石)。這證明無論刺史或州牧,在當時都沒有很好的察過悉劾、牧守一方。而是繼續出現了劉焉、劉璋父子這樣續任益州牧,將漢家天下視為己有的官職家傳延續。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刺史作為節制地方的存在,本身匱乏更好的制衡。像武帝時期,刺史可以巡行各郡縣,以“六條”⑷問事,地位比《九品芝麻官》中的八府巡按還高,對地方政事無所不包。且由於是低階官員任命的,其個人主觀上的喜惡表現尤甚,很為地方畏懼。像四知君子楊震,從荊州刺史遷任東萊太守時,便有見賄賂一事。而強項令董宣,也因處死公孫丹一族,而被青州刺史告發入獄,差點死了。某種意義上講,某些時期的刺史,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但即便如此,很多時候,刺史本身沒有絕對的軍權,更沒有爵位。唯有王莽篡位以後,在地皇二年正月,因為地方動盪等問題,才“以刺史位三公,刺舉懈怠。更置牧副監……行事如漢刺史。”將州刺史改為州牧,有了統兵治軍受爵這樣的事情。此後先例一開,便一發不可收拾。畢竟潑出去的水,放出去的權……

    之後在三國時期,刺史、州牧就完全亂了套。可以看到的例項是劉虞,其先為幽州刺史,令鮮卑、烏桓、夫餘、濊貊等外族不敢犯邊。而後於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才又升任幽州牧。問題就在於,在做刺史時,沒有軍權的劉虞,是如何在外族中獲得崇高聲望的?顯然不可能僅靠嘴皮子。

    所以要問刺史與州牧之間的區別,最重要的是要看具體的時期。否則放到三國時期,就只有一個“名、實”相符的問題而再無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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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漢書·成帝紀》:“十二月,罷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⑵《漢書·哀帝紀》:“罷州牧,復刺史。”

    ⑶《漢書·薛宣朱博傳》:“前丞相方進奏罷刺史,更置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弟補,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軌不禁。臣請罷州牧,置刺史如故。”奏可。”

    ⑷《漢書·百官公卿表上》:“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 3 # 歷史是杯酒

    州牧和州刺史應該是基本相同的官職。這和漢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有一定的關係。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漢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吧!

    漢代在地方行政制度上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主要是郡縣制與封國制並存,即郡國並行制。西漢時期,基本上繼承了秦朝的郡縣制。郡是地方最高行政單位,長官為太守,由皇帝任命。縣是地方基本行政單位。萬戶以上設縣令,不足萬戶設縣長,由朝廷直接任免。縣以下的基層組織仍為鄉、裡、什、伍。此外,沒十里仍設有專門維持治安的警察性組織——亭,亭又是中央與郡國文書傳送的驛站,所以也稱“郵亭”,在實行郡縣制的同時,西漢還實行封國制。西漢初年的封國在行政地位上分為兩個等級:一等的稱王國,相當於郡,二等的稱侯國,相當於縣。

    漢武帝時,全國分為十三州,設刺史為長官。當時州不是行政區,而是監察區。但是,到了東漢靈帝時,把州確定為中央與郡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劃,形成了州、郡、縣三級地方制定。同時,把刺史改為州牧,為最高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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