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
2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說是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訴訟,而徵收補償協議在實踐中是不可以進行訴訟的。
您好,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說是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訴訟,而徵收補償協議在實踐中是不可以進行訴訟的。
徵收補償協議,涉及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如果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不合理,被徵收人的利益會遭受巨大損失。而這在徵收拆遷實踐中,因徵收補償協議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不同程度的折損了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費用。那麼如何如何簽署徵收補償協議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呢,律師在此為您解答!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整個徵地拆遷程式中,被拆遷人簽署的最重要的一份文書。跟拆遷方談了三四輪,耗時幾個月,能獲得多少補償,得到什麼樣的安置,最終就看幾頁紙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以,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件大事,被拆遷人應當十分重視。
但老百姓的困境在於,很多人一輩子沒有與人簽過一張協議,這第一回就涉及到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遷的大事情,由於知識和經驗的不足,面對幾十甚至上百萬的補償,面對生疏的專業名詞以及拆遷方工作人員的各種恐嚇與誘惑,常常會犯一些追悔莫及的錯誤。
那麼,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怎麼籤呢?
一、首先搞清楚協議跟誰籤
對於農村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有兩份,一份是徵收方與被徵地的村委會簽訂的協議,另外一份是則是與被徵地的農民簽訂的協議。
我們國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是村民的代表,所以,徵收土地首先要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一份徵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個協議總體約定本次徵地的位置、面積,徵地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的總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安置方式,補償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交地時間等關鍵內容。
被徵地農民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被徵收之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應也就沒有了,所以,徵收方要對被徵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與被徵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具有徵地資格的是區縣以上人民政府,而具體實施的則是區縣政府授權的徵地部門,有一些地方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城市徵地則由房管局負責,有一些則由專門成立的動遷辦、徵地辦、土地儲備中心等機構負責,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與這些機構簽訂。
二、協議約定的內容要清晰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重點是對補償、安置進行約定的一份協議,約定的是徵收方補償的義務和得到土地的權利,被徵收方則是獲得補償的權利和交出土地的義務。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關於安置、補償的約定必須要明確。很多地方徵收方在籤協議前嘴上說的是一套一套的,但是,就是不願意把承諾寫到紙上,律師在此提醒被徵收人,一切沒有寫到紙上的安置、補償承諾都是騙人的,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徵收方在簽訂協議後出爾反爾,多年沒有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比比皆是,況不說沒有寫到紙上的口頭承諾,基本是沒有任何兌現保障的。
一份明確合理的補償協議應該有關於補償方式、補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如果是貨幣補償應該約定金額和支付期限;如果是產權置換則要約定房屋差價支付方式和過渡期限;
(2)明確安置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明確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4)明確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現實情況比較複雜,所以我們要當場簽字蓋章,並妥善保管該協議。雙方在談判過程中也可以採取其它方式保留口頭約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點外,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以下這幾種協議堅決不能籤!
一、“空白協議”不能籤
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空白協議”的簽訂比較常見。律師透過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通常,會有村委會或者村集體裡的相關工作人員和拆遷方的人員一起拿著空白協議上門找被徵收人簽字。當被徵收人質疑為什麼協議是空白的時候,這一行人通常會說:“相關程式還在審批,反正補償不會少你的,你優先簽了字就可以優先選房子或者有其他好處”;或者只要是被徵收人提的條件都通通答應,前提是先把空白協議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被徵收人禁不住誘惑就把空白協議簽了。
然而,直到拿補償的時候,被徵收人才會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徵收方給的補償跟之前的許諾完全不一樣。
這主要是因為“空白協議”的內容尚未確定,被徵收人一旦簽了字,主動權就轉移到了拆遷方手中,這時候徵收方對於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等協議內容想怎麼填就怎麼填,而當事人只能被動接受。
當然,空白協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徵收人又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的局面。對於“空白協議”,被徵收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所以,律師提醒大家,不管徵收方說得如何天花亂墜,許以何種好處,絕對不要上當受騙,空白協議一定不能籤!
二、內容不清、重要條款缺失的協議不能籤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補償協議至少應該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以上內容都是拆遷補償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也是與被徵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資訊,如果上述內容在補償協議中嚴重缺失,被徵收人千萬不能簽字,避免因協議內容不明確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補償不合理的協議不能籤
但總體來說,補償金額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律師建議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尚有疑問,先不要著急簽字,必要時可以尋找一位專業律師來幫助您辨別!
四、沒有規定違約責任的協議不能籤
前文也有提到,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是補償協議裡必須要有的內容。而所謂的違約責任不僅是針對被徵收人,更要針對徵收方。
現實中,徵收方經常會拿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協議給被徵收人簽字。這樣的格式協議一般都沒有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相關條款規定。這主要是因為:事實上徵收方知道置換的房屋可能會存在某些問題與協議不相符合,貨幣補償也可能會不能按期足額下發,所以徵收方在擬定協議的時候會盡可能的規避責任的承擔,也就是不約定違約責任,但這對被徵收人極為不公平。
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是不能忽視的,補償協議除了應該明確補償方式、補償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內容,還應明確雙方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在此告誡各位被拆遷人,規避責任的補償協議一定不能籤!
律師在此提醒你: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最好與家人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再簽署,簽訂協議之時應有旁人在場,簽約前和簽約中,最好可以錄音錄影記錄簽約全過程,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