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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上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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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工那點事
我們以前說過,在員工與企業之間,也就是甲方與乙方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是平等的關係。也就是說,一切乙方認為不合理的地方都可以提出異議並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正常來說,在入職之前甲方會和乙方約定試用期時長,可以根據勞動合同長短來約定試用期時長,也可以根據甲乙雙方達成的約定來約定試用期時長。勞動合同長短決定的試用期時長在網上可以隨意搜到,在這就不多說了。
要說明的是,一旦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甲乙雙方關係建立開始,無論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約定的試用期時長是多久,合同生效日起,試用期開始。
總之就是一句話,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當然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但現實情況是,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經常等當轉正後再籤合同,而且將試用期排除在合同期內。可以說,這種做法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下面做一個具體分析: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的。不管試用期之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2、警惕,部分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
也就是說:部分用人單位有時候玩貓膩,搞一個試用期合同,將轉正後的事項排除在合同之外,這樣做也是不合法的,會被看做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是日後爭取合理正當利益的重要參考。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了勞資雙方服務期限的長短,如果不是因為重大過錯的,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擅自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解除,要支付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