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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不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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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清波
古時做書記轉沒有現代的著作權法,也就沒有盜版之說。造紙術與活字印刷發明之前的書簡,都是筆謄刀刻在煮熟的竹簡之上再結繩成卷,也算是一項工程了,不是一般人所能及的。都是官府朝廷才有這樣的能力。
古時做書記轉沒有現代的著作權法,也就沒有盜版之說。造紙術與活字印刷發明之前的書簡,都是筆謄刀刻在煮熟的竹簡之上再結繩成卷,也算是一項工程了,不是一般人所能及的。都是官府朝廷才有這樣的能力。
古代有盜版書嗎?當時的盜版書都是怎麼印製的呢
有盜版
盜版書的猖獗,是令作者和出版商十分頭疼的事。其實,古人在幾千年前就開始從事這個營生了。從現存資料看,主要有三種形式。
盜版的方式 一、直接翻印。這種形式較普遍。把別人的書拿過來,原封不動地大量翻印成書,未經原作者授權,當然是違法的(雖然那時沒有版權保護法),原作者也不能從中得到稿酬。南宋祝穆著有《方輿勝覽》、《事文類聚》及《四六妙語》等書,具有很實用的資料價值,出版後大受歡迎,有些唯利是圖的書商便組織人員大量盜印出售,祝穆過世後,他的僕人吳吉發現老主人的書被盜版的事,便向官府控告維權,並引起了官府的重視。
二、版權頁上做手腳。印刷史上,宋版書因紙質上乘、印刷精細而被視為雕版古籍中的精品,售價也高,有些奸商便把元版書或明版書的版權頁上的“木記”挖掉,模仿宋版書字型並刻上宋版書的“木記”,經此移花接木,元版或明版就變成了宋版,得以高價出售。
三、更改書名及原作者名。這是最損的一招,看到哪本書暢銷,就把書的內容稍作更改(個別的也不改),改頭換面,署上別的作者名,將書名變換一下公開出售。元代劉應李所著的《新編事文類聚墨大全》就被一些書商將其中的精華部分抽出,署上別人姓名,將書名改為《翰墨大全》、《翰墨實用新編》等重新印刷出售,以此獲利。
宋代是一個文化高度發達的朝代,政府對教育的重視和匠人對筆墨的改良,都推動了出版業的快速發展。當時全國各地書肆林立,形成了京、浙、蜀、閩四大中心。印刷品除了一般的書,還包括時興字畫、導遊圖、報紙、紙幣、茶鹽鈔引甚至廣告。交易的繁榮促進了大型書籍市場的形成。北宋首都開封相國寺“殿後資聖門前皆書籍玩好圖畫⋯ ‘每月五次開放,百姓交易”。可以說,宋代出版業的繁榮,是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全面發展的產物。於是,盜版書應運而生了。
北宋有一位大儒叫李覯,是盱江書院的創始人,一生著述不少。在他編寫的《皇續稿序》中,這位讀書人不無鬱悶地留下這麼一段記載:“慶曆癸未秋,錄所著文日《退居類稿》十二卷,後三年復出百餘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翻譯成白話文很簡單:“我的書不知被誰給盜版了”。盜版書這事兒聽起來是個現代詞彙,其實古已有之。宋代的出版印刷業十分興旺,商品經濟深入人心,盜版事業自然也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別說李覯,就連蘇軾這樣的文壇超級偶像,也要為這種事頭疼。慶曆年間杭州曾經出過一個案子,有一個當地官員把宋代的刑法全書《刑統律疏》偷偷改了個 ,叫《金科正義》,然昏偷偷刻版往外賣。陸游曾經寫過一個段子:有位教官給學生出了道《易經》題:“乾為金,坤又為金,何邪?”學生們大惑不解,拿來正版一對照,原來原文是“乾為金,坤為釜”。再一問,原來老師拿的是盜版書—— “麻沙本”。所謂“麻沙本”,指的是福建建陽的麻沙。這個地方特產紅梨木,木質鬆軟易於刻字,所以當地刻書業非常發達,和崇化、建甌並稱“閩刻”。這些建陽書商頭腦靈活,膽子大,走的是一條低端量產路線:價格儘量低,印數儘量大,誰家書火就翻刻誰家的。所以麻沙書在宋代流傳甚廣普通學子都買得起,但其書錯訛百出,成為劣書的代名詞。
有盜版。便有反盜版。宋代出版人進行維權的第一步是在“牌記”上印上版權宣告。當時書籍的卷首常有刊語,說明發行地點、時間或價格等,刊語外周以墨線圍繞裝飾,稱為“牌記”。如程舍人的《東都事略》,其牌記上便有一句“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這樣的文字在現在看來幾乎只是對盜版商的一句空話,但這種嘗試在當時還是非常可貴的。
在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出版人往往就會訴諸法律。比如朱熹,他在淳熙四年寫完《四書或問》,因無暇訂正,並不想出版示人。然而在書稿都沒給人看過的情況下,書市上居然就已經正大光明地賣盜版了。朱熹想破腦袋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只好“亟請於縣官追索其板”,於是將書商手中的雕版進行銷燬。
除了出版人,宋朝政府也會採取措施打擊盜版。比如祝穆《方輿勝覽》的前集、後集、續集、拾遺四部,其白序裡提到了當時的盜版方式:“今來雕板所費浩瀚,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紀勝》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勞心力,枉費本錢,委實切害。”然後發出了嚴正宣告:“右令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f以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匕件書版,並同前式,更不再錄白。”這一公文,其實就是宋朝政府版權保護的法律條文。祝穆將其奉若尚方寶劍,乃至於20多年後,這四部書上仍刊有版權保護的官方文告。南宋成淳二年(1266),福建、浙江、江蘇等地官府更是在榜文裡說,《方輿勝覽》是作者“~坐燈窗辛勤所就,非其他剽竊編類者比”,已經“兩浙轉運使、浙東提舉司給榜禁戟翻刊”。如有盜版,保留作者“陳告、追人、斷罪施刑”的權利。這樣的版權保護力度,在當時世界上是罕見的。
除了法律,當時的出版業還有相應的制度保障,甚至出現了一系列的印刷品行業標準。清朝時有^在古董店看到一塊奇怪的銅雕版:“方二三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有識貨的人說:“此名書範,宋太祖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也就是官方的刻書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