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標準》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徵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徵地預告通知釋出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徵地補償標準》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徵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徵地預告通知釋出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