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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炸毛崽

    行駛證過期需要進行換證。具體操作步驟如下:一、先領取年審表,並蓋章;二、帶上年審表,到車輛轄區交警隊中進行蓋章;三、帶上年審表,先去車輛檢測線入口處給工作人員簽字,開車進入檢測線。這時,先交100元,然後進行車輛檢測,如前後制動、尾氣、燈光等專案。接下來就是發動機模號,併到辦公室處領結果表,然後繳納模號費、不合格項調校費以及複驗費等費用,並帶上檢測結果表回到辦公室,進行相關資料的影印

  • 2 # 河南明妝護膚

    隨著機動車年檢免檢制度的實施,許多消費者誤認為免檢就是免審而造成年審逾期,最後導致出險後保險公司對商業車險不予理賠的情況。那麼,機動車年審逾期真的會影響理賠嗎?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車主張先生每年都按時為自己的愛車購買商業車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等。近期他出門遊玩時不小心發生事故,交警認定張先生負全責,張先生覺得反正購買了保險,應該不會有太多損失。然而,當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後發現張先生的愛車已經逾期一個月沒有年審,告知張先生根據商業車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公司拒絕為這起交通事故除交強險以外的險種進行理賠。張先生特別納悶,“不是說車檢制度改革6年免檢麼?保險公司為什麼不及時調整政策呢?”

      首先給大家解釋一下,汽車年檢與年審有什麼區別?

      汽車年檢是指對已經領取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按《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進行的檢驗,目的在於檢查汽車主要技術狀況,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使汽車經常處於完好狀態,確保汽車行駛安全。汽車年審指檢驗人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車主身份證(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是車輛免於上線檢驗,但車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年審並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並張貼到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機動車年檢對於車行有什麼樣具體的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北京同諾律師事務所律師綦曉芳對此進行了解答。

      綦曉芳:公安部和國家質檢局在2014年4月29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對非營運車輛6年內年檢的新政作出了相關規定,這項意見從2014年9月1號開始實行。該意見規定年檢車必須是非營運車輛,核定人數要6人以下,且行駛證上應當註明9種車型,具體的規則大家可以檢視意見。

      免檢機動車在註冊年限上有什麼樣的要求?

      胡鋼:年檢實際上是對機動車的效能做技術鑑定,而年審一般是在做了技術鑑定以後,相關的車主或者申請人提交一些證明材料,然後由車輛管理部門,主要是公安系統的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稽核的結論。所以可以理解為年檢是年審的前置程式。

      為什麼公安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在2014年會聯合釋出這麼一個改革的意見?我認為這和我們改革的大方向是密切相關的,我們現在強調簡政放權,強調更好的發揮政府的職能,要最佳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機動車的質量主要是由國家質監總局進行監管,總體來說,汽車的質量是不錯的。從這種角度來說,車主一般很在意自己車輛的安全效能,所以,出於對廣大車主的信任以及對中國現在生產銷售的汽車質量的信心,原來每年必須上限年檢的程式就被省略了。如果你的車有限制條件,在這種大背景下,公安系統的年審工作並沒有取消,所謂6年的免檢免的是上限檢驗,並不是免掉到公安機關去審驗的步驟。

      胡鋼還認為,現在中央強調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但是年審的工作仍在繼續進行,一般還是要求本人或者代理人攜帶全套證件到相關部門去辦理手續。但是,車輛檢驗廠和車管所都處在距離北京市中心比較偏遠的地方。能不能就近增加一些辦理場所,甚至是在未來實現目前強調的“網際網路+”的政策?例如老百姓可以在申請北京市新車牌照時,只需要提供資料,並不需要提交身份證等,讓所有資訊通過後臺的行政機關去進行資料的稽核,不讓老百姓跑路,而是讓資料去跑路。最後可以像北京新車指標一樣,只需要線上列印一張紙。

      如果機動車年審、年檢超過了規定期限,一旦出險,保險應該怎麼賠?

      綦曉芳:如果你上保險時,這輛車的年審已經超過了規定年限,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如果上保險時,車的兩年年審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記年審,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因為未經過年審的車輛理論上是不合格的車輛。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車主在發生車禍以後,立即去做年檢或年審來證明它的車況沒有問題,並不是引起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險公司必須要進行賠償的案例。

      那是不是說,前面案例中的張先生購買的商業保險,如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公司是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有關條款拒絕理賠的?

      綦曉芳:是這樣的。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在定理保險合同的時候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條款不應當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訴法解釋,對這種格式條款,如果保險人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這個條款也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如果張先生說他在籤條款的時候,保險公司並沒有給他明確的提示,而且保險公司對這個證據又沒有進行舉證,保險公司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法院可能會支援張先生的訴求。

      但是,據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視保險合同中免責的條款,比如說使用加粗的黑體字或者讓車主直接進行摘抄。銀行理財這方面做得就比較到位,他們會讓客戶照抄一遍免責條款,如果出了問題,客戶不能說沒有被告知。

      還有什麼可以挽救的辦法?

      胡鋼:確實有一部分法院最後支援了車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它們一般有一個相似點,就是在車主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儘快到了車輛檢驗所去進行車檢,或者同時對於損害的數額要求當地的價格認定中心或機構做出價格認定。如果原來沒有年審或者年檢過,車主接下來會要求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補一個年檢和年審,如果年審和年檢通過了,車主就會主張交通事故和車況沒有任何關係。

      同時,有一些法院認為,是否年檢或者年審會影響車輛的安全效能,由此才引發了交通事故,這部分責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所以每個法院對不同案件的審理目前是不太一樣的,但總體來說,消費者不能默默承受保險合同中的一大堆免責條款。保險事業是什麼?它是高度信賴的行業。因此,保險公司需要履行兩項義務並承擔一項責任。其中,第一是提示義務,就是對於消費者不利的內容要進行充分提示,提示的方式往往是在標準的合同中,加粗字型或者新增下劃線等。第二個說明義務是指要應消費者的要求,對他們不理解的內容做出說明。一項責任就是經營者,特別是保險公司對它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這兩項義務和責任都沒有盡到,相關的免責條款就有可能是無效的,消費者可能就可以由此獲得相關的理賠。

      但是,如果車輛的損毀情況很嚴重,比如車毀人亡,這恐怕就很麻煩。所以,雖然有這種成功的維權案例,但是我們同時也認為,年審和年檢制度的目的也是維護駕駛員和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因此,及時參加年審年檢也是對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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