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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即明徵地拆遷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徵地拆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那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呢?愛土拆遷律師團來為你解答:

    那些注意事項,總結起來,以下問題要十分注意。

    1、不要簽字。補償沒談好千萬不要輕易簽字,否則簽完協議之後才發現補償不合適,維權難度就很大了。(不要等簽了字再說不合理,你簽字就表明你認同這個協議,要特別注意也不要在空白協議上面簽字!)

    2、合法資格。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也就是搞清楚您跟誰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這個單位是否有權利與您簽訂協議,有沒有履行協議的能力,如果簽訂的主體沒有資格、不合法,將來極有可能無法履行協議,給您帶來巨大損失。

    3、瞭解補償。安置補償的各項內容是否約定清楚。比如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式,安置房的位置、房號,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等等,千萬不要輕信拆遷工作人員的話,簽訂內容約定不清的協議或空白協議。

    4、合同履行、違反責任。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式和違約責任。很多拆遷專案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才支付拆遷補償款,這種約定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因此,我們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跟拆遷方約定好,如果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或者按時安置房屋的補救措施和違約責任,避免到時候拆遷方任性違約。

    關於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的點就總結到這,拆遷過程中徵收方套路多,一定要看清協議再簽字,不要等簽了字再後悔。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簽訂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因此,與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

    二、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

    補償協議的內容一定要明確而具體,不要求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面面俱到,但至少要對補償協議的基本點做到熟記於心。

    1.主體: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

    2. 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產權、房屋位置、建築面積及周邊環境等)

    3.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4.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5.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一定要明確,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也是督促徵收方儘早履行合同,如果對方不履行還可以基於違約條款要求徵收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三、哪些情形下不能籤協議?

    1. 補償協議是建立在雙方自願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補償的具體事宜而簽訂的。如果在雙方協商補償的過程中,徵收方存在脅迫、恐嚇、暴力逼籤的行為,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迫於壓力而簽字,這些違法情形嚴重違反了協議的本質。

    2.空白協議不能籤

    實踐中徵收部門為了能夠加快拆遷進度,往往會與被徵收人達成口頭承諾,拿出空白協議讓被徵收人簽字,雙方口頭約定的非常完善具體,但就是沒有落實到書面檔案上。被徵收人在空白協商上簽字蓋章,後續補償款或安置房遲遲不落實,才意識到上當受騙,充分證實了花言巧語抵不過白紙黑字的明確約定。

    3.補償低不要簽字

    不管是城市居民房屋被徵收,還是農村農民土地及房屋被徵收,法律都規定了補償標準,並且明確不得因徵收而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在與徵收部門協商補償時,如果對方給出的補償標準極低,千萬不要簽字。一旦簽字即代表被徵收人同意了徵收部門的補償,要受到補償協議條款約定的限制,後續再表明補償低、不合理,維權難度增大。

    四、補償協議一式兩份,手中留有原件

    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後,手中一定要有協議原件。手中沒有補償協議實際上與簽訂空白協議一樣,都無法保徵收部門的補償安置是否會落實到位、何時落實,被徵收人將由此陷入被動、不利的地位。

  • 3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是房屋、土地徵收中的重要環節,事關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在這一環節稍有不慎,就極易導致你應獲得的補償嚴重縮水,甚至無法兌現。在明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注意,在簽訂協議前一定要仔細檢視協議是否滿足並具備了以下這些條件與要點,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不具備這些要點,千萬不要著急盲目地籤協議。畢竟,協議一經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再想透過法律途徑推翻、反悔的可能性的確是不大的。

    其一,補償安置內容達到自己的合理預期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屋徵收部門採取威逼利誘、哄騙等方式,使得部分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內容沒有達到其合理預期的情況下,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一般而言,只要你簽字了,就視為你同意了,被徵收人後悔了,想要證明自己當時並非自願簽訂協議是非常困難的(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判例,這一主張的舉證義務顯然在於被徵收人一方,而在“脅迫”發生時往往被徵收人又無從固定證據)。在此情況下進行維權,難度極大。因此,如果協議中的補償安置內容沒有達到你的合理要求而“逼籤”的程度尚在能夠承受的範圍內,就堅決不能簽字。

    其二,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的補償內容及補償方式

    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其補償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貨幣補償,二是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應當和徵收部門就具體的補償內容及補償方式作出明確的約定,明確補償的標準、金額、支付的時間。如果選擇安置房作為補償,還應注意在協議中明確安置房的位置、戶型、面積、樓層、朝向以及房屋的交付時間等等。只有明確、詳細地約定了補償內容及補償方式,才能使被徵收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籠統地表述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執行”是存在較大風險的,尤其是一些方案本就不夠嚴謹、老實甚至憋著算計你的前提下。

    拆遷補償協議

    其三,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

    除了補償內容及補償方式,違約責任也是協議中的必備條款。即使補償內容、補償方式再合理,也需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來保障,否則前面的補償內容都可能成為一紙空文。補償協議約定的越具體、越詳細,對被徵收人就越有利,尤其是對徵收部門違約責任的約定。很多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都是徵收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文字,往往忽略了對其自身違約責任的約定。在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是徵收部門未按期交付安置房,在超過約定的過渡期後,僅支付雙倍過渡費,沒有其他違約責任的約定,這使得被徵收人的權益嚴重受損卻很難得到有效的彌補。可見,約定詳細合理的違約責任條款,是保護被徵收人救濟權的重點。

    其四,被徵收人自己手中一定要留有協議原件

    房屋徵收部門經常會以需要上級部門審批或者帶回去蓋章為由,將被徵收人簽訂的協議全部拿走,之後就出現了補償協議內容被篡改,或者徵收部門不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履行等諸多問題。這時被徵收人手中卻沒有協議,對自己的主張根本無法找到有效證據,造成了維權障礙。在一些案例中,透過訴訟等途徑要求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路居然都會走不通,簽得好好的協議就這樣“飛”了。

    此外,實踐中還出現了協議簽好後,被徵收人手中未保留協議,徵收部門將房屋拆除後又告知當事人,上級領導沒批准此前簽訂的協議,此前的協議不算數這樣的荒唐事件。因此,在明律師再次強調,協議一定要當面簽訂,按一式幾份印製,徵收部門同時簽字蓋章,互相保留所簽訂的協議。被徵收人自己手中務必保留一份協議,這樣才能在出現問題時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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