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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

    1.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計程車官;

    2.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計程車官;

    3.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計程車官;

    4.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計程車官。

    (三)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區艱苦程度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

    (四)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勳章、榮譽稱號獎勵的,不參加評分,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計分

    (一)服現役年限12年以內(含)的,每服役1年計3分;滿12年後,每多服役1年計4分。

    (二)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三、獎勵和表彰計分

    (一)平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0.5分;

    2.個人三等功,每次計10分;

    3.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

    4.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二)戰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3分;

    2.個人三等功,每次計20分;

    3.個人二等功,每次計40分;

    4.個人一等功,每次計80分。

    (三)表彰。

    1.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20分;

    2.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10分。

    (四)獎勵及表彰認定。

    平時獎勵、戰時獎勵均指依據《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實施的獎勵專案。獲得個人嘉獎的,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個人獎勵相關登記(報告)表;獲得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本人還應具備受獎證書和獎章。

    個人獲得中央軍委、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表彰通報(通令)名稱和文號(編號)。

    一年多次或多年連續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對獎勵和表彰事項有疑義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向相關部隊政治工作部門進行核查,並由相關部隊政治工作部門出具證明。

    四、殘疾等級計分

    (一)士兵服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40、30、20、10、5、2分。

    殘疾等級計分以退役時的殘疾等級為準。

    五、其他情況計分

    (一)連續在艱苦邊遠地區、海島等艱苦條件下服役並在部隊服役期間連續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海島津貼一年(含)以上的計分。

    界定規定詳見今日另一推文《關於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範圍界定的政策》。

    1.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一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05 分;

    二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1分;

    三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15分;

    四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五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

    六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3分。

    2.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二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三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

    四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3分。

    3.在海島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駐地在三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05分;

    在二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1分;

    在一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15分;

    在特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二)在駐海外基地服役且連續服役時間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三)服役期間發生戰爭,本人參加過作戰的,每1天計0.5分。參加作戰的具體時間、人員由部隊依據作戰命令和戰爭實際等情況認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計30分。

    上述四類情形中,符合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計分。

    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以及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實際情況、服役地點情況為準。

    六、減分

    (一)處分減分。

    1.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等軍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3、5、15、20、40、60分。

    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受到處分的,退役士兵檔案中應當具備《處分登記(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1.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增加計分材料的,該材料專案不計分,並按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抽取減分材料的,應補齊材料、按規定減分,並按其應減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屬於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當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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