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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七月上7610

    當然,律師的職責是盡最大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尋求真相和正義。尋求真相和正義是警察和檢查官的事情。這才是正真的法制。

  • 2 # 看夠了閒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辯護人對有罪的被告人,同樣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不是為其脫罪。

  • 3 # 網月影單1

    那要看他的當事人財有多厚!太少的:我會盡量幫你,實在不行我也沒辦法,你先諒解!。包夠重夠厚~你放心!不過我上下打點。。。。你應該知道怎麼辦吧?~~加些跑路費。~~嗯✔九成把握你沒事。九成?不是完全沒事?~~那要看你怎麼表現啦。。。。。。。

  • 4 # 森林62419626

    如果律師明知委託人有罪,他不應當主動曝光他的罪行,如果偵查機關掌握了他的罪行,作為被委託律師應當盡力找出他罪輕和有無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不應做無罪辯護,更不能幫助他逃避處罰。

  • 5 # 迷霧中看花

    看過辯論賽的都知道,辯手可以當反正方,有的案件案情太清楚了,這樣的案件侓師不願意接,霧裡看花的案件,那才是侓師的最愛,你給的錢越多侓師辯的越認真,也能請到更好的侓師。

  • 6 # Tiger1511117

    律師的職責就是為嫌疑人提供法律支助,根據實際情況為嫌疑人提供最有利辯護。在沒有被法院定罪之前,嫌疑人是無罪的。

  • 7 # f爵客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提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維。

    中國刑法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有一段漫長的過程。

    通俗來說,有罪推定,是指先假定這個人是有罪的,司法程式是圍繞有罪思維去收集和組織證據,透過最後驗證去定為有罪,可以用一句話理解為“他就是罪犯,我們要將他繩之以法”。

    而無罪推定則恰恰相反,即是先假定這個人是無罪的,我們有什麼證據可以認定和指控這個人有罪,如果沒有就是無罪,可以簡單理解為,“他是無辜的,我們有什麼依據抓他”。

    律師的辯護是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維護程式權利和實體權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剝奪了,就是程式非法。而實體權利,則指上訴和控告權 ,更不能剝奪。

    如果律師透過辦案過程中的感知到這個人就是有罪的,事情就是他乾的,但哪怕這個人是十惡不赦的,由於律師扮演的不是揭發犯罪的角色沒有揭發犯罪的義務(中國刑訴法規定除了律師知道的是有人將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除外),肯定還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繼續辯護,這也是職業道德和操守問題。打個比方,一個醫生接到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即使知道這個病人是個殺人犯,但還得要進行搶救。特別在死刑犯罪中,律師的辯護是必不可少的環節,缺少這一環,法院不會判,也判不了。

    但繼續為其辯護,和為其脫罪是有區別的,律師透過正當辯護去讓法官採信被告人無罪的觀點,按照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辯護,本身是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和正確實施。如果律師去為其脫罪,則有主觀上為他開脫的層面,比如主動去偽造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偽造和銷燬證據,讓其逃罪和重罪輕判,這是律師萬萬不能做的,一般律師也不會做的。

    所以,一名稱職的律師會繼續辯護,而不是為其開脫。

  • 8 # 思想空間

    中國的刑事訴訟架構。這個架構是檢察院負責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律師受託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法院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做出裁判。可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偵查責任在司法機關,其他機關和個人沒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義務。

    律師的委託辯護權受法律保護。律師參與辯護是依據與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的委託事務合同,而委託關係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基本信任關係基礎上。如果律師在參與這個委託活動中知悉委託人的犯罪事實的,即使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秘密,那也是司法機關自身去親自查清的,其他人沒有義務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何況是建立委託事務關係的辯護律師。但同時司法機關在偵查破案中也鼓勵知曉案件事實情況的人的舉報行為,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案件進入法庭審判階段,知道案情事實的人有法庭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託人告知律師實施的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師有義務立即向司法機關報告外,其他的委託人告知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受託律師沒有義務告知辦案司法機關。

  • 9 # 楊景雷律師

    辯護而不是脫罪,每個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其次,律師眼裡只有當事人和當事人需要救濟的權利,就如醫生眼裡只有病人一樣。

  • 10 # 梅珊

    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的意義是什麼?

    周兆成律師在回答媒體人發問時說,他近日在媒體上頻頻發聲,不是打輿論牌以便為常仁堯二審時翻案。因為案件的意義在於凸現了教育問題,凸顯了師生矛盾,他在媒體上發聲就是為了解決教育問題,和諧師生關係。這簡直是胡說八道,別有用心。

    常仁堯當眾打路人並將惡行錄成影片上傳到網上,這不僅對路人造成身心傷,更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案件凸顯的不是教育問題,而是社會問題,不是師生矛盾,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常仁堯尋釁滋事並將影片上傳網路,做了極壞的示範。如放任不管,有可出現失控的局面:那些爭強好勝者,可以隨時毆打他人,那些心懷不滿之徒,可以到處報復行兇。這樣,隨時都會發生暴力傷害,處處都會出現殺戮慘案。法制將崩潰,社會將陷入一片混亂,叢林法則統治世界,人類將退回蠻荒世代。

    案件的意義就在於用法律手段遏制常仁堯惡行可能產生的示範效應,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它向人們發出明確的警示:逞兇鬥狠,暴力傷人,必將受到懲罰;有不滿,有冤屈,只能透過正當途徑解決,私力報復必受嚴懲。感情不能大於法律,法律不支援.私力救濟。報復行兇,犯了什麼罪,就按什麼罪懲罰。這一點,一審判決書,審判長和最高法有關人士的談話都清晰地予以闡明,常仁堯不懂,周律師還不明白?他是揣著明白裝糊塗。

    周律師深知,常仁堯的一審判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無誤,宣判前經過慎重考慮,宣判後最高法明確肯定。可以說判罰嚴絲合縫,無懈可擊,已是板上釘釘,蓋冠定論。如果按正常路徑辯護,任你巧舌如簧,言如泉湧;隨你口若懸河,語出驚人,也是竹籃打水,絕無翻盤的可能。

    正道走不通就劍走偏鋒,另闢蹊徑,打感情牌,打輿論戰。先親自上陣,讚頌常仁堯為五好青年,為他鳴冤叫屈,然後助常弄出一封《懺悔信》,聲淚俱下訴說自己確是“罪無可赦,大逆不道”(為啥又上訴?),還肉麻地許諾,要給張老師養老盡孝(用得著嗎?太誇張了吧?),如此等等,妄圖以悲情撼動人心,顛覆輿論,以便在二審開庭時,以輿情壓法律,用公眾逼法官,迫使法庭作對常仁有利的判決。

    可以肯定地說,不管周律師、常仁堯耍什麼花招,玩什麼伎倆,張老師不會上當,公眾不會受騙,法院也不會改判!

    常仁堯尋釁滋事觸動了

    當前社會的敏感神經,觸碰了法律底線,即便他打的不是張老師而是王師傳、周大媽,他一樣要獲罪。打悲情牌,揪住受害人張老師不放,搞什麼懺悔,求什麼諒解,演什麼負荊請罪,糾纏於毫無根據的因果關係,都是瞎折騰。拯救常仁堯最好的做法就是讓他靜待二審判決,刑滿釋放後,改掉爭強好勝的惡習,老老實實地做人。如再繼續使性子,耍小聰明,只能讓自己更加臭名昭著,讓今後的人生更加艱辛,而張律師也將為導演幾齣鬧劇而聲名狼藉。

  • 11 # 一切以民族利益為重

    律師的出現和存在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裁判,不受錯誤或枉法裁判!也就是說律師是確保無罪的人免受刑罰,有罪的人罪責刑適當。如果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偽證、毀證、串供等就侵害了案件中受害人的權益,而放縱犯罪嫌疑人,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觸犯刑法。所以律師並不是幫犯罪嫌疑人脫罪,而是幫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處理!

  • 12 # 人間正道149175159

    脫罪是有背職業道德和法律的……要以他犯罪的程度在從輕或適合他罪行的刑法內接受法的制裁!!!!這才是律師的本質……但現在的律師就認錢……???職業道德以可以無視。

  • 13 # 中小學英語精修

    這是很正常的呀,法律賦予每一個人正當合理的權利,就算一個罪犯,已經確定有罪,法律還是會賦予他特定的權利,其中一個就是讓他去為自己罪行辯護。有時候我會想,西方法律,不是誰的口才好,誰說的話能服人就判他無罪嗎?某種意義上也可以這樣說吧。

    看過很多電視劇,特別是香港電視劇的法庭上的情景,雖然劇情虛構的多,但基本都是取於現實,一個嫌疑人,只要有疑點,就不能定他的罪,一定要說得清清楚楚,哪怕你就在兇案現場抓到嫌疑人,你也不能馬上定他的罪,因為你沒有他正在犯罪的證據,他還是有權利找律師為自己脫罪,而事實又真有案例顯示,在現場抓到的嫌疑人,其實不是真正犯罪的人,但卻受了懲罰。

    為什麼嫌疑人已經確定有罪還要給他配律師,為什麼律師明知他有罪還要為他辯護呢,因為這是他的權利呀, 律師也是做他的工作,怪律師沒良心的人都是不懂法律的,有沒有罪是法官和法律判的,律師只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要是明知他會判刑,最少也要為他尋求最低的量刑結果,這是法律可以允許的。

  • 14 # 即鳴

    周某人揚言為常犯詭辯是為了解決教育出現的問題,真是大言不慚,自不量力!教育最大悲哀就是教出了周某這種敢於挑戰正義,敢於挑戰公德的人!

  • 15 # 三零夢幻1

    可以在公安機關掌握證據的基礎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不能指使甚至幫助當事人做偽證。比如說,可以在法庭上說,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有罪,或者說應該從輕處罰,但是不能跟當事人說,你怎麼怎麼說就可以脫罪,你去準備點什麼假證據來證明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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