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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海春

    元代戲劇家關漢卿在《竇娥冤》第四折中寫到,“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那這十惡到底指代哪十種罪孽呢?

    十惡是封建時代直接嚴重危害皇權統治及綱常倫理的十種罪行。在歷史上,“十惡”是逐步演變而成的。早在夏朝時期,就有十惡之一——不孝,這一罪名,且違反者將被作為重點打擊物件。

    而“十惡”具體成型於北齊,收錄於《北齊律》,分別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又被稱為重罪十條。

    而後北周權臣楊堅滅亡北齊,後代周自立為隋朝,統一中國。隋朝繼承發揚北齊法治,將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定立在作為法律總則的名例律之中。後這一法條為唐朝所繼承,收錄於《唐律疏議》。《唐律疏議》稱:“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即殺害至親。

    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等。

    大不敬,指有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禮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等等。

    不孝,指對直系尊親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不予供養;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脫去喪服,改著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

    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即與小功以上範圍內的親屬亂倫,與父親、祖父的妾通姦。這條律令也適用於和姦之人。

    十惡相比於重罪十條,一是添加了“謀”字,將懲處犯罪提前到了預謀階段,加強了對皇權統治的鞏固;二是新增“不睦”,體現其加強對封建家庭倫理關係的規範。

    封建社會給了功勳貴族、皇親國戚、大小官員等不同程度的司法特權,如八議、官當、上請、減、免等等。而犯十惡之人,則不適用於這些特權,即所謂十惡不赦。《北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不僅適用範圍廣,十惡制度下對此類犯罪懲罰也極為嚴厲。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規定,犯者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後來十惡制度為歷代王朝所繼承,直至清代仍然實行。《竇娥冤》之中媳婦毒死公公的行為,便屬於惡逆,罪在不赦。總的來說,十惡是封建時代維護綱常倫理與專制統治的重罪制度,流傳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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