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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宏傑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脫胎於英國。1166年,亨利二世頒佈《克拉靈頓詔令》,確立了陪審團制度。英華人相信民眾的自治能力,相信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斷力,他們認為,普通人人基於常識和人情物理的判斷,可能比死摳字眼的法官和律師的判斷更合情合理。日本學者池田榮說,“英華人相信普通判斷力優越於科學知識,他們厭憎所謂‘有學識的傻瓜’。由此產生……業餘者統治。”

    基於宗教的原因,這些由普通人組員成的陪審團在審判前要對上帝宣誓,因此陪審團的意志被認為就是上帝的意志。有的時候,陪審團基於良心和情感,給出的審判結果與國王的法律相沖突,但上帝主持下的裁決不容置疑,結果仍然要得到認可。這樣,陪審團或者說民眾的意志在司法實踐中就高於國王,也高於法律。(參考郭光東《陪審團的歷史與價值》)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繼承了這一點。美國的陪審團組成看起來非常隨意,成員五花八門,膚色各異,不管你有沒有職業,也不管你是什麼文化水平。為什麼呢?因為原則上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為了公正,法官在初選陪審團成員時,通常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選擇。這年制度的目的,就是把“街上的普通人”提升為法官。最後就是這些“外行”,這些烏合之眾,成了“法官之上的法官”,他們的秘密會議法官不得參加,他們的裁決就是終審,法官不得撤銷陪審團的裁決。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只是配角,只是一個主持人,而不是主角。

    美華人之所以崇尚陪審制度,是因為美華人相信民眾的自治能力,相信普通公民的良知和判斷力,他們認為,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員更為公平和認真,看起來非常專業的法律根本上不過是人情物理。因此反過來,美華人素來不太信任政府官員包括法官,他們認為,陪審團制度可以防止法官濫用權力。因此基於對陪審團制度的信賴,美華人將這一制度寫入了的《憲法》。《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之外,均應由陪審團作出。”

  • 2 # 冰冷雨天

    題主在這個問題上有誤解。並不是所有的“西方法庭”都有陪審團,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分為兩個大的系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只有英美法系才有陪審團的概念。

    (是陪審員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律師的工作就是說服那些陪審員)

    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負責裁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法官則在被告被裁定有罪之後決定具體量刑。

    (法官負責量刑)

    大陸法系顧名思義就是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系統,基本上從羅馬法繼承而來。而英美法系(也稱“普通法系”)是英格蘭的法律系統,後來隨著大英帝國的擴張,英華人把法律系統擴充套件到了他們的殖民地,做過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基本上都實行這套系統,所以才叫“英美法系”。

    起源於英格蘭的英美法系和歐洲大陸的大陸法系有兩點很明顯的不同之處,大陸法重視成文法典,而英美法更重視過去的判例,還有一點就是英美法系有一個陪審團,而大陸法系裡面沒有這個東西。

    為什麼都在歐洲,都受過羅馬帝國的統治,島國英格蘭會在法律制度上和大陸國家有那麼大的不同呢?

    這是因為英格蘭的歷史比較獨特。羅馬帝國崩潰之後的英格蘭地方是一個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王國,1066年國王愛德華去世而沒有留下子嗣,結果就引起了王位爭奪戰,爭奪戰的最後是法國這邊有一個叫紀堯姆二世的諾曼底公爵勝利,勝利了的諾曼底公爵紀堯姆二世就成了威廉一世,又叫“征服者威廉”,實際上紀堯姆和威廉是一個字,就是法語和英語寫法不同,反正就是英格蘭被諾曼人征服了。

    (征服者威廉一世,現在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這個法華人的第四十代後裔)

    諾曼人是法華人,說法語。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之後把英格蘭的行政官員和高階僧侶這些好位置全給了跟著他征戰的部下作為犒勞,這樣英格蘭的貴族階層就全換成了一幫只會說法語的人。根據1085年英格蘭第一次人口普查的記錄,在直屬於國王的180名貴族領主中盎格魯撒克遜人就只有6人,不到3%,全國16個教區中,盎格魯撒克遜人主教就只有一位。

    這樣一來就出問題了,因為語言不通和習俗不同,征服者們無法和被征服者們交流,無法處理在自己領地或者教區發生的官司訴訟。

    當時歐洲大陸的規矩是刑事案件由教會的僧侶來裁定,民事案件則在諮詢村裡的長老意見之後再行裁決。比如說有一個約翰偷了另一個愛德華的牛,這是件刑事案,本來教會就直接判了,但現在這兩人都是盎格魯撒克遜土著,而斷案的僧侶是說法語的外華人,大家都弄不明白,無可奈何之下那些法華人就把歐洲大陸的民事訴訟裁定方法應用到了刑事訴訟上來,在裁定有罪無罪時聽取當地長老們的意見,確定了有罪之後再由貴族領主來決定處罰的方法,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審團制度的由來。陪審團負責定罪,法官決定量刑。

    英美法系中重視判例的源頭也是在這裡。一來征服者們是從法國來的,但法國的行事做法在英格蘭這塊土地上不一定行得通,二來不少領主僧侶原來就是征服者威廉的跟班,也沒什麼斷案的經驗,於是就根據當地民眾的反應來判案,然後下次遇到類似的案子還是這麼判,公平不公平的,如果大家都一樣也就公平了。至於為什麼不形成文字的理由就簡單了:用法語寫下來的東西那些盎格魯撒克遜土著看不懂。大家一起根據以往案例來判案更公正。

    這個制度後來隨著英華人的對外擴張而帶到了世界各地,做過英國殖民地的地方基本都使用普通法,但二手殖民地除外。所謂“二手殖民地”就是那些英華人從別人那兒再順來的地方,比如說加拿大使用英美法系,但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卻使用包含不少大陸法內容的混合法系,因為魁北克原來是法國殖民地。再比如印度當然使用英美法系,但是最早是葡萄牙殖民地的果阿就使用大陸法系。

    有一個挺特別的例子,就是日本。日本沒有被羅馬統治過,所以也沒有什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那麼一說,明治維新之後脫亞入歐,什麼都學,結果日本法系中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的特點都能看到。日本在2009年匯入了“審判員”制度,對有可能處以無期以上的惡性案件由審判員和法官一起斷案,審判員類似於英美法系的陪審團,但權力更大,除了定罪之外還管量刑,這時候法官真的成為了主持人,就負責解釋一下法律條文和慣例。

    適用陪審員審理的案件主要是法定刑會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除殺人、殺人未遂的案件外,還包括搶劫致人死亡或傷害、放火罪、強姦致人死亡或傷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等案件。

    這個審判員制度最早在1928年就實行過,但在15年後的1943年廢止了,這次是66年之後的重新恢復。

  • 3 # Prussia

    陪審團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陪審團是指由特定人陣列成,由具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對嫌犯是否提出起訴、乃至是否有罪的一個民間司法組織。而掌握刑罰裁量權的當庭法官則根據陪審團對嫌犯給出的有罪推定,依照相關法律對嫌犯判處刑罰。

    美國獨立後的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十八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陪審團制度通常有六至十二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定,而在 民事訴訟案中則會就被告有責或無責,以及損害賠償金額等依法做出判定。就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掌握刑罰裁量權的當庭法官會根據陪審團對嫌犯給出的司法建議,尤其是根據陪審團提供的相關犯罪證據(物證、人證),以及陪審團對嫌犯犯罪事實給出的有罪推定,從而依法行使刑罰裁量權:依法對嫌犯進行刑罰裁量,即對嫌犯判處相應罪責的刑罰。也就是說,法官在認定嫌犯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嫌犯是否判處刑罰,或者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包括監禁或終身監禁乃至死刑。美國有十二個州完全廢除了死刑,只有三十八個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的州長期沒有使用死刑,只有嚴重的一級謀殺罪才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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