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託運物品目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物品
(一)銳器
該物品帶有鋒利邊緣或是銳利尖端,由金屬或是其他材料製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大於6釐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
2.專業刀具(刀刃長度不限),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
3.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 戟等。
(二)鈍器
該類物品不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Golf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鑽機(含鑽頭)、鑿、錐、鋸、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遊標卡尺、冰鎬、碎冰錐;
2.其它物品如,如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以及不在國家規定管制範圍內的電擊器、梅斯氣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除動物噴劑等。
(一)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1.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託運;
2.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及剃鬚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牙膏及剃鬚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g(mL)。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由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於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膠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託運;
3.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後方可隨身攜帶;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二)禁止隨身攜帶但作為行李託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託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標識全面清晰且置於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於或是等於24%時託運數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24%時、小於或等於70%時,每位旅客託運數量不超過5L。
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行李託運,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1.標識全面清晰,額定能量小於或是等於100Wh;
2.當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或等於160Wh時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帶兩塊。
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物品。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
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
(二)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四)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二、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二)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三)煙火製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開或是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二)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三)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三)遇溼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一)傳染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託運物品目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物品
(一)銳器
該物品帶有鋒利邊緣或是銳利尖端,由金屬或是其他材料製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大於6釐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
2.專業刀具(刀刃長度不限),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
3.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 戟等。
(二)鈍器
該類物品不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Golf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
(三)其它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鑽機(含鑽頭)、鑿、錐、鋸、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遊標卡尺、冰鎬、碎冰錐;
2.其它物品如,如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以及不在國家規定管制範圍內的電擊器、梅斯氣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除動物噴劑等。
二、隨身攜帶或是作為行李託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一)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1.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託運;
2.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及剃鬚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牙膏及剃鬚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g(mL)。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由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於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膠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託運;
3.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後方可隨身攜帶;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二)禁止隨身攜帶但作為行李託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託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標識全面清晰且置於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於或是等於24%時託運數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24%時、小於或等於70%時,每位旅客託運數量不超過5L。
(三)禁止作為行李託運且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的物品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行李託運,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1.標識全面清晰,額定能量小於或是等於100Wh;
2.當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或等於160Wh時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帶兩塊。
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物品。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
一、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
(二)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四)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二、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二)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三)煙火製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四)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三、管制器具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開或是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二)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三)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險物品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三)遇溼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傳染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