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鄧海春
-
2 # 使用者93904711965
這是朱元璋時期實行的政策,後來就沒有那麼嚴格,而且主要是對貪官汙吏實行的,因為他是貧苦起家,所以非常痛恨貪官汙吏,剝皮也是為了警示官員,並不是說因為個人殘暴而一時興起所設定的酷刑,相反他對老百姓比較好,所以他統治的時期叫做洪武之治。我覺得吧秦朝比較嚴,產用的是法家思想,主張的嚴刑峻法,著名的“連坐”“族誅”都出自秦朝。而漢代代產用的儒家思想治天下,明朝僅是前期如朱元璋,朱棣時刑法較重。
-
3 # 大象看戲
《大明律》可以稱作史上最嚴酷的治貪律法,明朝對官吏貪汙腐敗的處罰力度也特別重。
明朝洪武年間,貪官汙吏多如牛毛,“掌錢穀者盜錢穀,掌刑名者出人刑名”。朱元障有鑑於勸戒無用,決心以重點治貪。《大明律》規定:受財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絞;受財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校六十,每五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三千里;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物,不分首從,並贓論罪,在右小臂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個字,一貫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貫斬。
朱元璋對監察官員貪汙受贓的處刑更重。法律規定,凡是監察官員收受賄賂或索要財物,要比其他官吏罪加二等,並規定:“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明初刑罰的殘酷程度,超過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大明律》規定除了使用“答、杖、徒、流、死’五種基本刑罰外,還動用了殘酷的凌遲、挑膝蓋、剁指、剛足、閉割、抽腸、剝皮等酷刑,並經常株連三族、九族。
由於懲處過於嚴酷,從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沒有一位官員做到任期期滿的,往往未及終考就遭到貶黜或被殺頭。因殺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門無人辦公,朱元璋不得不實行“戴死罪、徒流還職”的辦法,叫判刑後的犯罪官吏,帶著鐵銬回到公堂辦公。這倒成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奇觀。
可是,如此嚴刑卻阻擋不了明朝官員前仆後繼的腐敗步伐,朱元璋的反腐政策確實成效一般。要講到反腐敗,嚴者當屬朱元璋,可智者卻算宋真宗趙恆。因為宋真宗在位25年,治理有方,北宋的統治日益穩定,國家管理日益完善,社會經濟繁榮,國家強盛,史稱“鹹平之治”。而這一切與宋真宗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舉措密不可分。
-
4 # 苦茶庵
《大明律》是明代實行的一部國家法律。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詳細制定了明代的法令條例。
《明史·刑法志》說,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時,就著手議定律令。1367年,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Quattroporte官,編修明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除此以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
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1397年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時,又於1385年親自採輯官民犯罪的事例,編成《大誥》一書,內容有攬納戶、安保過付、詭寄錢糧、民人經該不解物、灑派拋荒田土、倚法為奸、空引偷軍、黥刺在逃、官更長解賣囚、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等十條。此後,又欽定《大誥續編》、《大誥三編》以及《大誥武臣》,記錄了梟示、凌遲、種誅及棄市以下萬多案例,發至全國,並作為府、州、縣和社學的學生的必修課程。
朱元章為了普及《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還規定凡犯罪者家藏有《大誥》,即可減罪一等。於是,全國上下爭購《大誥》成風。一些士大夫也以此為進身之階,爭相講讀。史書記載:“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都得到賞賜回去。
在刑法上,《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則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時開始實行的。其他《大明律》沒有規定的酷刑濫法,也層出不窮。
回覆列表
明朝司法制度和其他朝代相比,確實是嚴厲的。在中國歷史上,即使不是第一,前三甲也一定是了。洪武帝認為“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因此他提出:“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大明律》正是在這樣的執政理念下誕生的。
與前代的律令相比,《大明律》不但用刑加重,而且對侵犯皇權的各種犯罪行為處置更為嚴厲。《大明律·刑律》規定: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叔伯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
明對謀反大逆罪,不僅處刑重於唐、宋,而且連坐處死的範圍也廣泛得多。唐律規定,謀反大逆罪,首犯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其餘親屬俱無死罪,而危害不大者,本人處斬,父母子女妻妾都可不死。明律則完全沒有這些區別,只要是謀反罪,所謂“罪大惡極”者,便採用重罪加重原則,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誅殺,包括異姓同居之人,往往一案株連三族、九族,乃至鄉里為墟,殺人數百上千。
《大明律》雖有“老幼不拷訊”,“拷訊不得過三度”以及官司拷刑懲罰要如法等的規定,然而在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1387)間,朱元璋連續釋出了四篇統稱《大誥》的法律文告,“所列凌遲、梟示、族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目的在於警誡臣民,嚴懲奸頑,其中羅列了大量殘酷的法外用刑。
朱元璋還從《大誥》中選出一百四十七條,附於《大明律》之後,要求全體臣民將《大誥》看作法律教科書,一體遵行地講讀。《大誥》的推行致使刑拷逼供在當時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過程中,不但完全合法,且有許多酷刑樣板可供參照。 其實,即使不用致人血肉模糊的酷刑,只用五刑中最輕的笞、杖刑,也常可置人於死命。
弘治六年(1493年),太常少卿李東陽就說:“五刑最輕者笞杖……今在外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以極輕之刑,置之不可復生之地,多者數十,甚者數百,積骸滿獄,流血塗地,可為傷心……請凡考訊輕罪即時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議行降調……”(《明史·刑法志》)孝宗弘治之世,乃明代最昇平昌盛之時,各地法司用刑就如此觸目驚心,更不用說其他諸朝了。
同時,《大誥》定刑比《大明律》更為苛重。如夏糧違限不納者,明律規定杖一百,《大誥》卻要凌遲示眾。官吏私自役使部民罪,《大明律》規定杖八十,《大誥》卻定死刑。妄告親屬尊長者,《大明律》杖一百、徒三年,《大誥》則處梟令殺頭。私開牙行,《大明律》杖六十,《大誥》則為死罪。官吏徵收稅糧不時,《大明律》只杖一百,《大誥》則為死罪……
《大誥》中大量輕罪重判、小罪處死、肆意誅戮、法外用刑的案例,往往以君主個人好惡為量刑標準。許多案件不分輕重、不問首從,唯誅殺為威。有時案情相似,卻處以不同刑罰。總之,法理不通,前後相左,帶有極大的主觀臆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