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應力筋的張拉控制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施工中預應力筋需要超張拉或計入錨圈口預應力損失時,可比設計要求提高5%,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最大張拉控制應力。 (2)預應力筋採用應力控制方法張拉時,應以伸長值進行校核,實際伸長值與理論伸長值的差值應控制在6%以內,否則應暫停張拉,待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予以調整後,方可繼續張拉。 (3)預應力筋的理論伸長值△L(mm)可按式(12.8.3-1)計算:式中:Pp――預應力筋的平均張拉力(N),直線筋取張拉端的拉力,兩端張拉的曲線筋,計算方法見附錄G-8;L――預應力筋的長度(mm);AP――預應力筋的截面面積(mm2);EP――預應力筋的彈性模量(N/mm2)。 (4)預應力筋張拉時,應先調整到初應力δ0,該初應力宜為張拉控制應力δcom的10%~15%,伸長值應從初應力時開始量測。力筋的實際伸長值除量測的伸長值外,必須加上初應力以下的推算伸長值。對後張法構件,在張拉過程中產生的彈性壓縮值一般可省略。預應力筋張拉的實際伸長值△L(mm),按式(12.8.3-2)計算:△L=△L1+△L2(12.8.3-2)式中:△L1――從初應力至最大張拉應力間的實測伸長值(mm);△L2――初應力以下的推算伸長值(mm),可採用相鄰級的伸長值。 (5)必要時,應對錨圈口及孔道摩阻損失進行測定,張拉時予以調整。 (6)預應力筋的錨固,應在張拉控制應力處於穩定狀態下進行。錨固階段張拉端預應力筋的內縮量,應不大於設計規定或不大於規範所列容許值。
(1)預應力筋的張拉控制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施工中預應力筋需要超張拉或計入錨圈口預應力損失時,可比設計要求提高5%,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最大張拉控制應力。 (2)預應力筋採用應力控制方法張拉時,應以伸長值進行校核,實際伸長值與理論伸長值的差值應控制在6%以內,否則應暫停張拉,待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予以調整後,方可繼續張拉。 (3)預應力筋的理論伸長值△L(mm)可按式(12.8.3-1)計算:式中:Pp――預應力筋的平均張拉力(N),直線筋取張拉端的拉力,兩端張拉的曲線筋,計算方法見附錄G-8;L――預應力筋的長度(mm);AP――預應力筋的截面面積(mm2);EP――預應力筋的彈性模量(N/mm2)。 (4)預應力筋張拉時,應先調整到初應力δ0,該初應力宜為張拉控制應力δcom的10%~15%,伸長值應從初應力時開始量測。力筋的實際伸長值除量測的伸長值外,必須加上初應力以下的推算伸長值。對後張法構件,在張拉過程中產生的彈性壓縮值一般可省略。預應力筋張拉的實際伸長值△L(mm),按式(12.8.3-2)計算:△L=△L1+△L2(12.8.3-2)式中:△L1――從初應力至最大張拉應力間的實測伸長值(mm);△L2――初應力以下的推算伸長值(mm),可採用相鄰級的伸長值。 (5)必要時,應對錨圈口及孔道摩阻損失進行測定,張拉時予以調整。 (6)預應力筋的錨固,應在張拉控制應力處於穩定狀態下進行。錨固階段張拉端預應力筋的內縮量,應不大於設計規定或不大於規範所列容許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