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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哥哥的哥哥

    本案是一起相當普通的竊盜案,不過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涉及到訴訟過程中對“事實”的判別與認定問題,反映了民國刑事訴訟理念和實踐的進步。

    對於原告楊、陸二人來說,眼見收穫在即,黃豆卻被人偷走,急火攻心可以理解。夜裡蹲守看見被告出現,於是將其扭獲到保長家評理也屬正常。到這一步,都屬於當事人“眼見為實”的狀況。原告依據其所見事實提出訴訟,原以為法院可以主持公道,沒想到事與願違。原告不服上訴,結果仍然無法獲得他們所期待的公道裁判。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呢?原來,在訴訟活動中,存在幾種事實:第一種是當事人所見(所聞)的事實,一種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還有一種是法庭能夠認可的法律事實。當事人往往堅持“眼見為實”的原則,會將所見的事實看作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實際上,二者有時候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因素,導致所見的現象未必一定是客觀的事實,也即所謂現實中的“眼見未必為實”。在訴訟活動中,法律事實是確定裁判的關鍵,只有透過法律規則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契合,裁判才能形成,法律事實簡單說就是法庭認可的客觀事實。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不能證明其所指稱的事實就是客觀事實的話,法官就很難將當事人所指稱的事實作為法律事實予以採信。於是,就可能出現這樣的矛盾:即便是一個人確實有犯罪行為,但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仍然不能認定其有罪,罪犯依然可以逍遙法外。

    其實,在這起案件中,李金桂究竟有沒有偷黃豆已經變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原告能否運用合理證據,證明其所見事實即為全部客觀事實。法院判決李金桂無罪,並非宣告李金桂真的沒有偷黃豆,而僅僅說明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李金桂有竊盜行為。現代證據制度的發展,其本身就是人類不斷追尋客觀事實的一個努力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總是試圖接近甚至掌握客觀事實,從而為裁判的準確性和正當性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援。

    延伸閱讀

    魯迅散文名篇《社戲》中的“偷豆案”

    這起最終找不到盜賊的“偷豆案”,很容易讓人想起曾被選入中學課本的魯迅散文名篇《社戲》。在這篇文章中,魯迅用活潑輕快的筆調描寫了少年時代在家鄉的一段“偷豆”經歷。從這篇文章看,“偷豆”在那時的農村是相當普遍的事情。當然,大多數是饞嘴孩子的小打小鬧,類似吳縣這樣連偷七畝的“大案”,當屬少見。

    離平橋村還有一里模樣,船行卻慢了,搖船的都說很疲乏,因為太用力,而且許久沒有東西吃。這回想出來的是桂生,說是羅漢豆正旺相,柴火又現成,我們可以偷一點來煮吃。大家都贊成,立刻近岸停了船;岸上的田裡,烏油油的都是結實的羅漢豆。

    “阿阿,阿發,這邊是你家的,這邊是老六一家的,我們偷哪一邊的呢?”雙喜先跳下去了,在岸上說。我們也都跳上岸。阿發一面跳,一面說道:“且慢,讓我來看一看罷,”他於是往來地摸了一回,直起身來說道,“偷我們的罷,我們的大得多呢。”一聲答應,大家便散開在阿發家的豆田裡,各摘了一大捧,拋入船艙中。雙喜以為再多偷,倘給阿發的娘知道是要哭罵的,於是各人便到六一公公的田裡又各偷了一大捧。

    我們中間幾個年長的仍然慢慢地搖著船,幾個到後艙去生火,年幼的和我都剝豆。不久豆熟了,便任憑航船浮在水面上,都圍起來用手撮著吃。吃完豆,又開船,一面洗器具,豆莢豆殼全拋在河水裡,什麼痕跡也沒有了。

  • 2 # 七追風

    其實如果放到現在,這起“偷豆案”不管是過程還是審判結果,都太過於普通,但是那個年代不一樣。

    (魯迅《社戲》中的偷豆場景)

    於是,兩人輪流看守,寸步不離。到了11月14日這天夜裡,守在地頭的陸生寶後半夜忽然聽到了動靜,意識到可能是偷豆賊又來了,於是趕緊跑過去看看。結果還真看到一個人正在偷豆子,於是和那人扭打一番,拖到了當地保長李金泉的住處。

    被抓住的人名叫李金桂,是保長李金泉的同族。所以,李金泉可能覺得不方便處理,就把事情交給這11畝的主人鄭梅生處理。鄭梅生一番調解之後,李金桂只願意賠償30元,這讓陸生寶和楊榮波非常不滿意。眼看調解無望,他們又多次鬧到了警察局,但是都沒有什麼結果。

    幾天之後,陸生寶和楊榮波一紙訴狀,將李金桂告上了法庭,而上面的內容,正是這兩人所陳述的。

    (民國法庭)

    但是,在嫌疑人李金桂的口中,事情又有了另外一個版本。

    法官根據陸生寶楊榮波的訴狀,問李金桂是否偷了豆子,李金桂堅決否認,說自己雖然認識這兩人,但是沒有到田裡偷豆子,也沒有願意賠償30元錢。事情的真相是,陸生寶和楊榮生想敲詐自己30元,被拒絕後惱羞成怒才過來誣告的。

    現在,這起偷豆案有了兩個版本,法官沒辦法,只好傳喚相關證人。

    陸生寶告訴法官,高鄉長曾經從中調解,可以作證。但是,當高鄉長來到法庭後,卻表示自己根本真不知道陸生寶兩人租田種豆的事情,當然也沒有參與過什麼調解。

    田主鄭梅生向法官表示,自己久居鎮上,把田租出去之後很好過問。至於偷豆子的事情,自己也是聽陸生寶說的。至於調解的事情確實有,但自己只是說李金桂如果偷了豆子,確實應該賠償一些,但是並不確定李金桂偷了豆子。

    保長李金泉,則壓根兒不願意出庭作證。

    (偷豆案卷宗)

    事情可想而知,雖然陸生寶和楊榮波提出了賠償要求,但是法庭依然判決李金桂無罪。理由也很簡單,原告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李金桂的犯罪行為。

    說白了,沒有人能證明誰說的是真的,誰說的是假的。這是一起“羅生門”一樣的案件,體現了在法庭上證據的重要性。

    當然,這也是那時代司法進步的體現。如果放到以前縣官大老爺的時代,很有可能就是一頓嚴刑拷打了……

  • 3 # 縹緲峰下一粒沙

    民國偷豆案,被稱為中國的“羅生門”。

    此處之門,不是指日本京都羅城那道門,而是指事實與假象之別。具體來說,是指事件的各位當事人各執一詞,分別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表述證明或編織謊言,最終使得事實真相撲朔迷離,難以水落石出。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電影《羅生門》。

    案件本來很簡單,民國三十年(即1941年),江蘇吳縣地方法院接到了一紙訴狀,原告是陸生寶和楊榮波,被告是李金桂,事件是李金桂偷了他們種的黃,要求賠償910元國幣。

    按照陸生寶和楊榮波的描述:

    鄭梅生出面調解了,但李金桂只肯賠30元,遠遠低於被偷黃豆的價值。陸、楊去找當地的高鄉長也沒用,所以他們把李金桂告上了法庭。

    按照李金桂的描述:保長李金泉和陸生寶、楊榮波串通了要敲詐他30元,他不同意,他們就告了自己。

    按照高鄉長的描述:他壓根不知道陸、楊租了鄭梅生的田,也不知道田裡的黃豆被偷。

    按照鄭梅生的描述:他的確出面調解過陸、楊和李金桂的矛盾,但只是說如果是李金桂偷的應該賠償點錢,至於到底是不是李金桂偷的,他也不確定。

    保長李金泉拒絕出庭做證。

    最後法庭以陸生寶和楊榮波沒有充足證據為由,判他們敗訴。兩人不服,再次上訴,依然敗訴了。

    看到此處,大家是不是有種不適感,在主觀上覺得是本地人相互偏袒,聯合起來欺負了外鄉人?

    但此案之所以能成為法律學上的經典案例,是因為在審理及判決的過程中極其重視證據!以“證據”而不是以人情或主觀上的想法來判案,這在現在很平常,在當時是很難得的。

    李金桂有沒有偷黃豆?在邏輯上他很可能偷了,但陸生寶和楊榮波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邏輯!在現代法律的層面,邏輯只能做為輔助卻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

    所以法庭的判決其實是很客觀的。和人打官司,很多時候事實真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讓證據有利於自己。

    法庭不管事實如何,只管證據如何,因為“事實”會說謊,但“證據”不會。雖然感覺上令人不舒服,但實際上體現了更大的公正客觀。

    不過,此案雖然在原則上判得客觀,卻不能掩飾當時當地司法力量的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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