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二級運動員必須在正式比賽(至少要有一名國家級裁判)中達到標準才能評定。辦理國家二級運動員者,需要參加比賽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標準成績後,向相關體育行政部門提供成績證明,經過考核認證成功後即可。
田徑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如下:
男子:
100米 手計:11.5 電計:11.74
200米 手計:23.6 電計:23.84
400米 手計:53.0 電計:53.14
女子:
100米 手計:12.8 電計:13.04
200米 手計:27.0 電計:27.24
400米 手計:1:03.0 電計:1:03.14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運動員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運動員在等級標準規定的比賽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績,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取得成績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佈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申請集體球類或團體專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所屬單位應當進行一次性集體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包括《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
成績證明為比賽成績冊、秩序冊或獲獎證書及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運動員將申請材料遞交所屬單位加蓋公章,由運動員所屬單位提交稽核、審批單位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參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申請一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審批;
(二)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地(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請三級運動員,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單位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程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國家二級運動員必須在正式比賽(至少要有一名國家級裁判)中達到標準才能評定。辦理國家二級運動員者,需要參加比賽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標準成績後,向相關體育行政部門提供成績證明,經過考核認證成功後即可。
田徑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如下:
男子:
100米 手計:11.5 電計:11.74
200米 手計:23.6 電計:23.84
400米 手計:53.0 電計:53.14
女子:
100米 手計:12.8 電計:13.04
200米 手計:27.0 電計:27.24
400米 手計:1:03.0 電計:1:03.14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運動員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運動員在等級標準規定的比賽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績,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取得成績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佈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申請集體球類或團體專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所屬單位應當進行一次性集體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包括《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
成績證明為比賽成績冊、秩序冊或獲獎證書及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運動員將申請材料遞交所屬單位加蓋公章,由運動員所屬單位提交稽核、審批單位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參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申請一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審批;
(二)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地(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請三級運動員,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單位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程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