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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碗燉蛋趟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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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吳磊律師
離職的經濟補償金立法本意主要是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的一種補償。具體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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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晨律師
勞動法規定了6種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可以拿補償,除此之外,員工主動辭職就沒補有補償。法律條文描述的比較抽象,不易理解對照,下面我就進行一下歸納總結。
1、不給員工交社保單位不繳納社保、斷繳社保和繳納險種不全這幾種情形,員工主動離職可以主張補償,同時可以到社保稽核部門投訴補繳。但是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員工主動離職,就沒有補償,只能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基數差。
因為全國或地區政策原因,也會出現一些特例,在以單位不交社保為由離職時,最好了解一下當地社保政策,舉幾個例子:
因近期疫情原因,政策允許單位延遲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主動辭職就沒有補償。北京地區政策:員工提出離職前1年內,單位不繳社保,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深圳地區政策:單位不繳社保,員工需先向單位提出補繳社保的請求,如果在一個月內單位還未辦理補繳手續,員工主動離職才有補償。2、拖欠、剋扣工資拖欠工資: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發放工資。剋扣工資: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工資,包括沒有足額支付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提成等,以及巧立名目對員工進行罰款;但不包括未休年假的補償、報銷、期權等。結合今年特殊的疫情情況,部分地區出臺了關於疫情期間勞動報酬如何發放的規定,例如北京地區規定,因單位對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的計算標準存在合理認識偏差,導致員工工資少發或漏發,就不屬於無故剋扣工資。
3、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提供勞動條件:單位無故單方調崗、變更工作地點/時間、取消員工門禁/電腦/郵箱/OA導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等行為,都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不提供勞動保護: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單位不提供防護措施的行為,比如工作環境有噪音和粉塵,單位就得提供耳塞口罩等。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的顧名思義,就是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同時還因為違法條款損害員工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員工以此種理由辭職索要補償金的情形很少,同時,以此為由辭職要補償,舉證難度較大,不建議員工輕易使用。
5、勞動合同無效簡單的理解就是,單位透過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或者所簽訂的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
6、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提供勞動或從事危險勞動綜上所述,員工主動離職可獲得補償的6條法律規定,都是由於單位的過錯造成的,而且最後兩種情況非常少見,如果遇到威脅暴力等情況還是優先選擇報警,以保護自身安全。
回覆列表
關於勞動者主動離職是否有補償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按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企圖辭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例。
勞動法很明確的說明,員工按個人意願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員工是不會得到任何的經濟補償,而且持也不能領向人社局申請失業金。
不過事事沒絕對,勞動法第38條裡面已經明確說明了,企業如果有違法的行為員工離職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我們簡單來說一下有公司違違反勞動法,員工離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員工沒有得到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這一條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公司沒有按照法定要求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跟員工工作崗位的應有的安全環境和安安全保護裝備的行為,員工依法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2、公司拖欠工資是違法扣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這一條已經很明確,也不用多解釋,就是說就是說公司沒有按時給員工發放工資或者剋扣工資的行為,員工依法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3、公司違法不給員工交社保的。
勞動合同第38條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員工入職後,企業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很多企業與員工試用期期間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例如試用期兩三個月,半年都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都是違法的。員工依法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費及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4、公司違法制定不合法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四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公司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行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例如員工遲到,早退,曠工要罰錢;公司規章制度有違反男女平等的相關規定等等,員工依法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5、公司有欺騙、隱瞞的行為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五款: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法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這一條就是就是公司有意隱瞞或者脅迫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更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勞動合同的附屬檔案,如保密協議,敬業協議,培訓協議等等。員工都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補償金。
6、公司違法員工其他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的範圍很大,主要就是勞動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只要公司有違反相關法規法律辭退員工的員工都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還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等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公司安排的工作有傷害到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都可以有權馬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員工認為公司有違反以上法規的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逼使員工提出離職的,雖然員工是親自提交辭職申請,但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局進行依法申訴。國家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證是非常重視的,只要公司有違法行為,就算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