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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為了解決人不在,財富仍能按照委託人意願執行的財富傳承方式。
而信託加保單是為了解決在財富傳承過程中,子孫後代所面臨的風險,增加財富的槓槓。而保單加信託也就是所謂的保險金信託,能較好得解決子孫後代透過保險金信託得到穩定的生活,保險金加信託,再用信託購買保單,這是一個財富的迴圈過程,能夠較好得安排自己的財富。
從安全性來說,信託加保單,在操作中委託人可以指定優先購買某保險公司產品,同樣也可以優先指定某保險代理人,能夠充分提現委託人的意願,而且資產是獨立的,不受信託公司破產的影響。中國的信託法在不斷完善中,未來信託也會成為高淨值人群財富傳承的標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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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驚奇】擁有億萬身家的老王年過半百,妻子李四健在,膝下有王大和王小兩個兒子。王大希望事業上有大作為,但資質卻很平庸,現已生有一子王孫,而王小還未成年。現在,老王想買一份大額保單,在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同時,還希望可以滿足其他傳承:確保家人在自己離世後能繼續享有富足生活的同時也要預防“敗家子”的產生、鼓勵王小完成學業、支援王大打拼事業但也不能讓他忽略家庭、想將財富隔代傳承給王孫。到底是什麼理財之道可以滿足老王如此複雜的財富傳承需求呢?
一、只有保險?很強大,但不夠完美
保險一般具有保障和投資理財兩大基礎功能。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儘快向受益人理賠,保險的功能也就基本實現。但這不是全部。為了保障保險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只要滿足一定條件,法律就“大方”地給予特殊保護:免交遺產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隔離債務償還等。此等好處正是家族財富傳承所需要的。於是,在兩大功能的基礎上,保險衍生出第三種功能:財富傳承。
然而,專門就財富傳承來說,這些保護力度還不能滿足投保人複雜的家族理財需求。比如,鉅額保險金一次性交到孩子手上的話,孩子很有可能因不懂理財而將其揮霍一空,這就達不到投保人防止孩子在優渥環境中變成“二世祖”的迫切需求。另外,保險的隔離資產範圍也十分有限,除現金外,客戶無法將其他動產、不動產等納入保單進行傳承。而且保單上還必須有明確的受益人,無法實現“把保險金留給孫輩”的多代傳承、隔代傳承。
由於保險合同必須參照經過嚴格審批的標準化模板,財富規劃和結構基本固定,可改動的空間較小,客戶複雜的傳承訴求難以體現在合同上。然而,正是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不完美之處,提供了保險相容信託的良好契機。信託的優勢正好能夠彌補保險的缺憾。那麼,信託的優勢具體是怎樣的呢?
二、信託:“私人訂製”傳承計劃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二條可知,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相較於其他傳承工具,比如遺囑等,信託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客戶的意願來管理資產,適應客戶不同的家庭情況及理財需求。諾貝爾家族、洛克菲克家族、李嘉誠、潘石屹等中外名人都選擇信託來管理家族財富。
著名演藝人士沈殿霞去世前,為女兒鄭欣宜設立了數千萬港元的信託,信託規定待鄭欣宜結婚時可以領取部分資金,並規定當其面對資產運用等重大事項時,最終決定都由受託人負責審批、協助。同時沈殿霞還指定前夫鄭少秋和信賴的朋友共同組成“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這樣一來可以避免鄭欣宜因年紀太小、涉世未深而揮霍遺產,二來可以防止有心人士覬覦龐大財產,三來杜絕受託人“監守自盜”。
信託在財富傳承方面突出的“私人訂製”能力,主要得益於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
第一,保密性強。與需要公示的遺囑不同,信託合同是委託人與信託機構共同設計的結果,具體的財產安排不為外人所知,即使是受益人也只知道自己分到財產的那一部分。
第二,獨立性強。信託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專屬於受益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情況下,也不屬於委託人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信託基於這一特性而被譽為“最安全的保險櫃”。無論是處理婚姻、繼承、監護等家庭事務,還是理清家族企業中公私財產的關係,它都可以幫助委託人實現風險隔離,保障家庭資產的安全。
第三,連續性強。委託人無論是在生前還是身後,都可以實現對財富的終極控制。因為信託機構管理委託人的財產時,充當的是財產“執行人”的角色,而執行的依據是信託合同,並不會受到委託人離世的影響。
三、保險金信託:保險與信託雙劍合璧
分析完保險和信託的相關背景,我們不禁會想:如果存在“保險+信託”模式的理財工具就好了,這樣就可以將鉅額保險金“無縫對接”上信託,讓客戶在購買保險時直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意願對這筆財產做出具體安排,省去很多麻煩。
事實上,這種模式是存在的,對應的就是“保險金信託”理財產品!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當被保險人身事故發生理賠或者滿期保險給付發生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款或者滿期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機構),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按照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①
我們來看看文章開頭的老王是如何用保險金信託解決問題的:
1、為了能讓家人在自己離世後繼續保持衣食無憂的富足生活,老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除了自己外還有李四、王大和王小三人,他們每月都可各自領取固定的生活費,並具體約定了領取的起止時間、領取頻率、領取金額隨CPI變化而調整等等。這樣一來,他也不用擔心兒孫們未來的女友或者妻子很有心機地打家中財富的主意。
2、老王希望讀高中的王小能學有所成,於是在保險中設計了一系列的獎勵條件來支援他完成學業:依據王小獲得的學歷等級(本科、研究生碩士、博士)給予不同的獎勵金額,學歷越高,獎勵越豐厚;如果海外留學,還可以得到一筆鼓勵金。對於王大,老王不僅為他設立了職業發展支援基金,還設定了專項創業基金,創業次數不同,基金數額也隨之變化。
3、另外,為了能給予後代正確、積極的人生道路指引,避免他們成為“二世祖”,老王還在合同中約定了“防敗家子條款”,禁止子孫轉讓、授予或者處理信託財產,對後輩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同時,老王還設立了結婚禮金、生育禮金、婚姻穩定獎勵金、購房補助、購車補助等來促進家庭的和諧與幸福。
4、老王基於對王大能力的擔憂,最後還想為他疼愛的王孫留下一筆財產,於是在信託財產中將王孫設定成次要受益人,列明歸屬於受益人的財產比例以及分配的規則,保證王孫得到穩定的經濟支援。
除了老王案例中顯示的好處,保險金信託還可以避免人壽保單帶來的道德風險。大額人壽保單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理賠標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可以獲得鉅額的死亡賠償金。這其中就隱藏著一種道德風險:受益人為了謀求保險金可能會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使得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處於利益衝突的狀態。但是,如果將保險金納入信託範圍,被保險人就可以透過信託條款改變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條件,比如設定成與個人無關的取得條件來避免被殺害的道德風險,同時還可以安排受益人在最需要幫助的時候收益。
一般而言,國內傳統的信託需要有三至五千萬的資產才能加入,服務物件定位為高淨值人群。而保險金信託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可以大幅降低信託的門檻,讓更多人藉助保險的高槓杆率進入信託,實現投資、理財、財富傳承多頭並舉的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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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安全。對於信託首先是資金雄厚,給的服務肯定安全性更高。對於保單,可接受程度更高,但是也需要輔助一些必要工具來增加安全性。比如第二投保人,受益人的變更和遺囑的再確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