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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erpi27770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中國《合同法》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發盤中必須有指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盤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指定多個。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將發盤同在各種媒體上所作的普通商業廣告以及向廣大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公約》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作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為,商業廣告是面向社會公眾的,不能構成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作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2、內容十分確定。根據《公約》規定,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①標明貨物的名稱;②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表明發盤人在發盤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一項發盤必須清楚地表明發盤人願意同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意旨,即訂約意旨。承受約束的意旨是指發盤人在發盤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發盤一旦得到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按發盤條件訂立合同。發盤人的訂約意旨通常用“發盤”(offer)、“遞盤”(bid)等術語表示,也可按當時的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的以往業務交住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但是,發盤人如果在訂約建議中加註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條件,如,“以發盤人最後確認為準”、“以領到進口許可證為準”、“以貨物未出售為準”或“交易條件僅供參考”等,這就表明,即便對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議的一方也不承受約束。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能視為邀請對方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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