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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適時迴應了加強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的新時代新要求。中央企業的新時代新發展,呼喚企業家的新擔當新作為,亟須完善培養造就、吸引凝聚、用好用活優秀企業家的政策法規。出臺旨在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新思想新要求,更好激發和保護企業家擔當創新有為精神,強化從嚴從實管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規定》,對於加強黨對中央企業的全面領導,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質量,造就“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隊伍,進一步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把中央企業建設成為黨和人民可信賴、可依靠的“大國重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定》科學體現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國有企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支柱,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基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群體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幹隊伍,治國理政複合型人才的重要來源。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是黨對國有企業全面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的根本保證。《規定》的諸多環節科學體現了黨管幹部原則。比如,在選拔任用工作中,從提出工作方案到確定考察物件,從嚴格考察到集體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強調都要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再如,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中,強調上級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範程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發揮作用等等。

    《規定》著重強調了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中的市場規律作用。《規定》強調,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必須準確把握市場規律,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一是豐富和完善市場化選人方式,明確將公開遴選作為選拔任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方式之一,明確對經理層成員的選拔任用可以採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和委託推薦等方式,進一步擴大選人用人視野。二是明確提出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聘期制),對經理層成員可以實行聘任制,推進契約化管理。三是強化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注重區別企業功能定位,注重行業對標,注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全覆蓋。四是強化市場化退出,包括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組織調整,以及因企業發展戰略調整、產業轉型、兼併重組等需要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調整等,形成優勝劣汰、優進絀退的機制。五是提出合理增加經理層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比例,穩妥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有序推進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

    《規定》更加明確了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高標準嚴要求。一是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中逐一細化“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要求,強調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必須具有強烈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自信,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必須具有較強的治企能力,善於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懂經營、會管理、善決策;必須具有正確的業績觀,勇擔當,善作為,工作業績突出;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個人品行,嚴守底線,廉潔從業。二是強調加強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經營業績考核、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強化抓改革、強黨建、促發展導向,引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做到忠誠乾淨擔當。三是強調以強化忠誠意識、拓展國際視野、提高戰略思維、增強創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鍛造優秀品行為重點,加強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

    《規定》突出了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擔當有為要求和正向激勵。中央企業正處在高質量發展的攻關期,急需充分調動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對此,《規定》堅持從實際出發,明確了一些具體要求。一是發揮正確用人導向的激勵作用。《規定》提出,對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業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講擔當、重擔當。二是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規定》從目的正當、禁止排除、程式合規、行為合法、結果合理等五個維度明確可以容錯的基本條件,引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三是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規定》提出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激發企業領導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動力。四是加大表彰宣傳力度。《規定》提出,對在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完成重大專項和重大改革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及時予以表彰。

    《規定》切實加強了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從嚴管理。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一段時間以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上存在的寬鬆軟問題,《規定》提出了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一系列措施。一是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各管理監督主體的基本要求,有利於最佳化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二是強調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加強日常管理監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統一起來,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三是提出中央企業黨委(黨組)應當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四是對中央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出國管理、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樹立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鮮明導向。《規定》在選拔任用方面,一是強調必須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突出政治標準和專業能力,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二是強調大力發現培養選拔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優秀年輕領導人員,用好各年齡段領導人員;三是將選拔任用工作程式統一規範為提出工作方案、確定考察物件、考察或者背景調查、集體討論決定和依法依規任職;四是針對內部推選、外部交流、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不同選拔方式,規範了考察物件產生方式;五是強調堅持實踐標準,注重精準識人,全面考察人選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等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六是提出實行任職承諾制度,新任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就忠誠乾淨擔當等作出承諾。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我們堅信,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隨著《規定》的深入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水平和質量必將有新的提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必將有新的加強,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目標必將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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