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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79751449059

    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崗位職責及任務如下:

    一、教師職責:

    1、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裝置

    2、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3、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4、 支援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教師任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4、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擴充套件資料

    我們平時雖然稱呼學校裡某教師為“某老師”,但這裡的“老師”其實是教師這種工作,教書是其基本功能。明清以來,一般稱教師為“先生”。直至19世紀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國現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淵等將西學(美式教育)引入中國,創辦新式學校後,便開始在《學生操行規範》裡面明確將教師稱謂定義為“老師”。但絕大部分學生約定俗成將“先生”改稱為“老師”,則是從國民政府時代開始,並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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