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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哪些行為可實施懲戒?《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頒佈

    2020-12月29日,教育部公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下稱《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明確學校、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會不會放鬆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禁止性要求?……對上述問題,《規則》給出明確要求。

    對學生“不服從”等五類行為可實施懲戒

    《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依據《規則》,“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範圍產生了不良影響;“行為失範”,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嚴重懲戒措施包括停課停學等

    《規則》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實施嚴重懲戒前要聽取學生陳述申辯

    在實施程式上,《規則》明確,實施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

    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規則》強調,嚴重教育懲戒措施,僅有《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措施,學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規定超過一週的停學。另外,校規校紀應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於操作,防止出現各種“奇葩校規”。

    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性質不同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稱,透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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