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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區別:
1、二者簽訂的法律依據不同: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
2、簽訂的主體區別: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3、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相繼關係: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大學生籤勞動合同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中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大學生籤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無迴天無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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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三方協議並不等於勞動合同,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各持一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簽署三方協議,學校據此為畢業生進行派遣。
所以說,三方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共同簽訂的一種關於畢業生有就業意向的協議,目的是學生同意學校可以為畢業生選擇就業機會,但是並不代表簽訂了三方協議,畢業生就與某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簽訂三方協議後,如果學校為畢業生選擇了就業單位,並且就業單位也同意錄用該學生,學生會與單位正式簽訂勞動協議,這個才是具有勞動關係,能夠受勞動法保護的協議。
但是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也可以明確一下就業生打算,要找工作的具體要求,例如,工資薪資水平,戶口,工作地點,崗位職務等。這樣也有助於學校有針對性的畢業生推薦就業單位,但是這些條款並不代表與用人單位存在於真正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