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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脆殼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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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即明徵地拆遷
由於很多情況下,評估機構是徵收方提供的,在評估時,很難做到公正客觀,因此被徵收人想要得到合理的評估,也就比較困難了。此時,我們應當積極從三個方面來採取措施實現合理補償。
一、應當積極參與選擇評估機構,從源頭上保證評估機構的公正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儘管評估機構必須獲得徵收方的認可,但這裡面也還是有幾個選項,我們可以從中選取一個評估機構。大家要利用好手中的這項權利才行。
很多情況下,被徵收人是不知道有這個法律條文來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後被動放棄了這個權利,非常可惜。徵收方組織“隨機”選擇的評估機構,也就很難為您說話了。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也就是說,您對於評估結果不認同,感覺明顯偏低,會導致您原有生活水平降低,那麼您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和徵收方協調,提升補償在協調之前,建議您先做一個調查,對自己房屋的面積和價值做一個較為準確的評估,比如上房價網站看看,同類房屋的房價是多少一平。做到心中有數。和徵收方談補償的時候也能有理有據。
通常和徵收方的談判有三次機會。如果還談不下來,那麼就要考慮法律途徑了。因為第三次談判後,久攻不下,為保證建設進度,徵收方會優先考慮強制拆遷。
在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採取法律維權手段提高補償在評估階段沒能提高補償,在協調階段也沒能提高補償。那麼您剩下的救濟途徑就是法律手段了。
必須要在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安置方案下發後(徵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才是請律師維權的最佳時機。此時才能就補償不合理的情況,申請行政複議的,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高拆遷補償,維護合法權益。
評估機構故意低評房產價值,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被徵收人在訴訟方面並不清楚徵地拆遷流程和評估流程,也不熟悉相關法律條文,很難靠自己維權。
同時徵收方作為強勢的一方,對於被徵收人而言,也很難簡單的“以德服人”或者“以理服人”。此時,您要在適當的時侯聯絡拆遷律師來介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公平合理的拆遷權益。
怎麼樣?大家都看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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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謝邀,感謝關注徵收中如何破解評估價格低?
徵收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搖號選定的,其作為法律規定的處在中立第三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為徵收方提供徵收補償的參考,這才是徵收評估的法律地位和應該做的。首先我們要知道,徵收拆遷評估也是一個專業性的工作,您可以質疑,但是協商是與徵收方協商,不是評估方,他們只是按照市場行情出具一個價值參考依據,是作為第三方出現的。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第三條只是官方的說法,實際上,在徵收專案後期,我們可以爭取利益的,一個是徵收方另一個就是評估機構,好像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就是救命稻草一樣,很多人都去複核、鑑定之類的,實際上來說,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既然是評估,當然是可調整的,是範圍值,但是可調整的量對比整個徵收補償款來說真的很小,與其去糾結這個蚊子肉,不如把精力放在於徵收方的博弈上去,這個可以作為最後捎帶手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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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搖號選定的,其作為法律規定的處在中立第三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為徵收方提供徵收補償的參考,這才是徵收評估的法律地位和應該做的。
首先我們要知道,徵收拆遷評估也是一個專業性的工作,您可以質疑,但是協商是與徵收方協商,不是評估方,他們只是按照市場行情出具一個價值參考依據,是作為第三方出現的。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只是官方的說法,實際上,在徵收專案後期,我們可以爭取利益的,一個是徵收方另一個就是評估機構,好像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就是救命稻草一樣,很多人都去複核、鑑定之類的,實際上來說,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既然是評估,當然是可調整的,是範圍值,但是可調整的量對比整個徵收補償款來說真的很小,與其去糾結這個蚊子肉,不如把精力放在於徵收方的博弈上去,這個可以作為最後捎帶手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