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就近上學的原則呢?
一方面,在一些教學條件相對落後的學校,一些本應在該學校地段就讀的條件較好的學生轉走了,換之而來的是大量的借讀生,甚至是一些無法在原校學習的留級生,這樣必然影響這些學校教學質量,令到原來不想擇校的家長也要被迫擇校,形成惡性迴圈。而另一方面,在擇校生多的好學校,學生人數超出負荷,一個班的學生達50~60人,非常不利於教師教學和學生的成長。
所以有些地區採取就近上學的原則!
就近入學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多種要素,具有豐富內容的概念。所謂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權利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所謂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義務承擔者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
那麼就近入學是受教育者可以做出的行為,還是必須做出的行為呢?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考察一下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範,中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筆者之見,這一法律條款對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種義務性規範,而且是一種民事義務,它旨在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1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可以這樣認為,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是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基本條件,也是政府的必要義務,是政府為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所必須創造的條件之一。這一點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表示表述的更為明確。該細則第26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定,有社群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
然而,對學生及其家長而言,《義務教育法》中有關就近入學條款,則並非義務性規範而擇校亦非禁止形規範。這就是說,就近入學並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做出的行為,從《義務教育法》的其他條款來看。入學確係適齡兒童、少年的權利和義務,但就近擇校是權利而並非義務。對此,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確認,就近直接入學,也不是單純入學地域的劃分,而是使所有兒童、少年都能從那種有選擇地接受教育帶給他們的沉重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下解脫出來,均等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一種權利的體現,既然就近不是必須做出的行為,那麼學生就可以放棄
就近的權利而擇校。
為什麼有就近上學的原則呢?
一方面,在一些教學條件相對落後的學校,一些本應在該學校地段就讀的條件較好的學生轉走了,換之而來的是大量的借讀生,甚至是一些無法在原校學習的留級生,這樣必然影響這些學校教學質量,令到原來不想擇校的家長也要被迫擇校,形成惡性迴圈。而另一方面,在擇校生多的好學校,學生人數超出負荷,一個班的學生達50~60人,非常不利於教師教學和學生的成長。
所以有些地區採取就近上學的原則!
就近入學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多種要素,具有豐富內容的概念。所謂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權利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所謂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義務承擔者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
那麼就近入學是受教育者可以做出的行為,還是必須做出的行為呢?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考察一下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範,中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筆者之見,這一法律條款對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種義務性規範,而且是一種民事義務,它旨在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1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可以這樣認為,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是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基本條件,也是政府的必要義務,是政府為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所必須創造的條件之一。這一點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表示表述的更為明確。該細則第26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定,有社群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
然而,對學生及其家長而言,《義務教育法》中有關就近入學條款,則並非義務性規範而擇校亦非禁止形規範。這就是說,就近入學並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做出的行為,從《義務教育法》的其他條款來看。入學確係適齡兒童、少年的權利和義務,但就近擇校是權利而並非義務。對此,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確認,就近直接入學,也不是單純入學地域的劃分,而是使所有兒童、少年都能從那種有選擇地接受教育帶給他們的沉重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下解脫出來,均等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一種權利的體現,既然就近不是必須做出的行為,那麼學生就可以放棄
就近的權利而擇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