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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37436104279

    中國從來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法,離婚跟結婚一樣,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正如結婚,不是你擺了酒席住一起了在法律上就算結婚;也不是你們自己分居兩年,在法律意義上就算離婚了。

    在中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登記離婚),另一種方式是訴訟離婚(起訴離婚)

    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就算分居二十年都不會“自動離婚”;為什麼那麼多人會有這種誤區?除了是看影視劇被誤導意外,還有一個就是沒有仔細看清楚法律條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結合整個法律條文,再仔細看第(五)條: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那麼,這裡的“分居”該如何定義?

    很多人覺得分居,就是不在一起睡或者不在一起住就算。但是這樣的理解太寬泛了,而且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受經濟條件所限,確實沒有辦法長期在外單獨租房。但是“同房不同床”很難作為證明,只要另一方不承認這個事實,法院很難採信。

    而且兩個人去了不同城市工作,或者是在同一個城市工作卻因為租房原因不能同室而居,或一方出差、去外國留學、去外地住院治療等客觀因素分居,這些都不屬於婚姻法裡面所說的“分居”。

    只有因為感情不和,一方或雙方有意分居,這樣才符合婚姻法中所說的“分居”即需要綜合考慮客觀因素和事實因素。

    分居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分開居住”,必須要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才行。除了雙方沒有性生活,此外還包括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等,譬如不再同床共枕、不再同桌就餐、沒有感情交流。

    那分居“滿兩年”這個時間應該如何界定?

    這裡簡單的說就是,要連續分居滿兩年,不得累加計算。如果十年前連續分居了兩年,後面又和好了,現在才來起訴,這種情況就不算婚姻法中所說了分居滿兩年。

    如果只是斷斷續續分居,鬧幾天矛盾分幾天居,這樣累計下來的分居時長,肯定也不算婚姻法裡面所說的分居滿兩年。

    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

    一類是證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但是不能單靠口頭陳述就讓法院認定你們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

    最好是能有書面的《夫妻分居協議》,它能直接了當地證明了所有關鍵內容,只要對方簽字,就很難否認。如果對方不肯分居的話,那就郵寄《書面分居宣告》。郵遞的時候記得在備註欄仲註明“分居宣告”,並保留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由此來計算分居時長。

    最後要提醒一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而“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其中一個判斷標準而已。最終能不能離,還是需要法官綜合考量感情是否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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