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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至一說法

    謝邀。從法律形式上比較簡單,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最好書面形式,是辭職通知書而不要寫成辭職申請書。如果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能要承擔招工損失等費用,單位需舉證,沒證據的可不賠。

  • 2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要想知道怎麼做,需先搞清楚兩個問題:1.你想離職的時間是否在試用期內,2.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

    這兩個問題搞清楚了,離職也就好處理了。

    一、先說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後,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要注意三點:

    1.是注意時間,法律規定這個時間主要是讓單位有足夠的時間補充人員,解決離職後崗位空缺的問題,從而避免損失。

    2.是需要用書面形式通知,書面不限於紙質,電子郵件、簡訊都算。

    3.時間一屆滿就可離職,不需要單位批准!(這一點許多朋友都不清楚)。

    二、公司有無違法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面七點規定,可以看出均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法律規定這些情形下勞動者有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

    在1-6中,需要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後才能解除。至於告知的方式,未明確規定,可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告知方式。但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講,建議採取書面方式告知。

    在第7的違法情形下(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特別提示:此種離職情況下,對勞動者而言,隨著勞動合同的解除,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損害賠償。

    三、離職的另一種途徑: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單位批准,從而解除勞動合同——即協商解除/需單位同意。

    這種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 “打辭職報告”/需要單位批准的情形,它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有兩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單位同意,並協商一致後才能達到解除的效果;

    2、勞動者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即是對你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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