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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耿雜談

    許多人都有類似的憤怒,明明對方虛構事實,騙取錢財,可到了警方那裡,他們總是以買賣糾紛為由,讓受害人走民事途徑。工作關係,我接觸此類事件較多,給大家支幾招。

    有些警察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類似的案件在界定上確實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同時贓款難以追討。比如惡意的一房兩賣,許多地方的警方都以是經濟糾紛為藉口,拒不立案,讓受害人雪上加霜。

    詐騙案件的立案條件中有一條很讓人無語,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何為非法佔有,犯罪人心內明白,但他永遠不可能承認“非法佔有”是自己的動機,要想突破這個萬惡的門檻,需要你收集到以下證據:1、對方拿到錢後立即玩消失,手機不接或換號,讓你找不到他;2、對方拿到你的錢後用於自身消費,比如買房、買車、買奢侈品,這個消費去向你提供消費線索,讓警方去查款項來源,一旦查實是用你被騙的款項,僅此一條就可以以詐騙立案。

    以上兩條如果你都做不到,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向上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法制科、法制支隊等)上訪,要求轄區公安機關先調查再立案,先調查再立案是警方慎重辦案的一個原則,可有的警方僅聽片言隻語後就片言折獄,斷言是民事糾紛,太多不負責任。

    記住一定要緊盯,我幫人處理過這樣的事,最後轄區警方在再次深入調查後發現了可以立案的線索,錢雖沒有完璧,但對方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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