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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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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知了
順德有一人(化名阿明)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於是借朋友的名義買房。
然而,該朋友因個人債務原因,竟然將這個房屋抵押給了他人,後被法院強制執行。
隨後,阿明向法院提起訴訟,房子是借朋友名義購買的,要求其歸還房屋。
但房子不動產權利人寫的是朋友名字,而且阿明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房子是自己購買的。
法院稱,借名買房,房子被“賣”了還債,這種情況一般很難追回。
阿明簡直崩潰了,自己購買的房子就這樣沒了!
阿明只能只能另覓其他途徑找其朋友賠償損失。
借名買房,存在極大風險目前,有些人為了規避限購令、限貸令獲得購房貸款優惠,或者有些人為了獲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隱匿財產規避債務等原因。
他們會借他人的名義買房,房屋登記在他人的名下。
據房產專業人士稱,借名買房購置房產,實際購房人存在極大的風險:
風險一:可能失去房屋
使用別人的名義進行購房,房屋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一旦屋主出現債務糾紛,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
實際買房人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的,將很可能失去房屋。
風險二:你可能失去房屋,又無法要回房款
在“房屋登記人”意外死亡,實際購房人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名購房情況下。實際購房人將可能市區房屋,又無法要回房款。
風險三:信用記錄可能受影響
當實際購房人無法償還房貸,借名購房者將被銀行認為沒有按期還貸,從而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風險四:可能捲入法律糾紛
當實際購房人產生法律糾紛時,借名購房者也有可能被捲入糾紛當中,甚至可能會被訴訟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風險五:日後買房會受限
當借名買房人日後向購置房產時,由於自己名下已經有房產記錄,所以以後買房有可能會受到限制。
結語從以上事件可以看出,借名買房可不是借個名字那麼簡單的事情。
只要“掛名房主”有變動,就隨時有可能讓你失去房產,甚至房本無歸。
這完全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貪圖一時購房的優惠,卻實則就是個“萬丈深坑”。
無論怎樣,買房還是得依法依規購買,這樣才能買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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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西吧塞木塞
關於您的問題,以朋友名字買房,結果房子變他的,怎麼回事?
首先,我們要理解,借名買房合法性。
借名買房行為可以理解為,實際購房人作為委託人,委託代持人以代持人的名義購買房產(有說法認為是間接代理關係),並且代為持有房產。
整個行為本身不存在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無效的事由,本著民事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理念,借名買房的交易行為不存在上述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所以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行為有效。
現有的法律法規並不禁止借名買房行為,而且多數法院的判決之中,也未見法院判決認為借名買房行為本身違法。
所以,上述來講,順德這個借他人名字買房合理性沒問題,合法的。
接下來,我們再理解下他朋友的行為,看房產還能追回嗎?
如果他朋友把房子賣給不知情的人,從法律上說,這房子就追不回來了。因為不知情的買房人又不知道誰才是房子所有人,所以法律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以及保護善意買房人的考慮,規定這種情況下房子就是買房人的了。如此,除非就是這個男子事先有和他朋友有合同之類的,不然很難再追回房產。
那麼,以後我們該怎麼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如果想借他人名買房,那麼我們與房產代持人應該簽訂周全詳細的房產代持協議,尤其就違約責任一項做好切實可行的約定,以確保代持人違約時能夠充分、方便的追責,獲得足夠的補償。甚至在某種情境下,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賠償。能有第三方做證明人,那是最好。
那麼,從代持人與實際買房人爭奪房屋產權而言,實際買方人的防範措施如下:
(1)同代持人簽訂一個約定詳細具體的房屋代持協議;
(2)儲存證據證明房屋實際由自己購買。司法實踐中,證據有以下幾種:
①證明購房款是由自己所出。比如透過轉賬的方式從實際買房人賬戶直接轉賬給出賣人、由代持人或賣房人出具收據或說明、儲存好房屋的付款發票。
②持有房屋的的房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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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產小百科
針對順德一男子借朋友的名義買房,結果房子成了朋友的,怎麼回事?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第一,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正好應了一句古話叫做“賠了夫人又折兵”。
第二,在現代這個勢利的社會,朋友之間“見利忘義,過河拆橋”的事情多的去。
第三,借用朋友的名字買房子一定慎重,這可不是鬧著玩的,搞不好就是花錢打水漂。現在說句馬後炮的話,一般如果用朋友名字來投資買房的話,一定要認清朋友這個為人可靠不可靠,正直不正直,講義氣不講義氣,這一定要好好的評估過,才決定能不能用他名字買房。
第四,雖然說你這個朋友,透過這種卑鄙的手段佔有你的房產,但畢竟中國有法律來維護著社會的公平正義,他不一定能得逞,只要你手頭上掌握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房子是你的。
第五,交友不慎是一場噩夢,盲目信任也有風險!
回覆列表
貪小便宜吃大虧的典型案例,近日順德一男子阿明,欲想再購置一處房產,奈何“限購令”的影響,讓他犯了難。
於是他靈機一動,借朋友的名義購置房產,這樣既可以得到房子,又不用擔心被“限購令”影響。
但是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他這個朋友因自身的債務,將這套房子抵押出去,後被法院強制執行,查封了房產。
阿明去向法院聲稱,房子是他借朋友的名義購買的,要求歸還房產。可是阿明無憑無據,房產證上的名字,白紙黑字寫的都是他朋友,阿明又拿不出其他證據,所以這種情況下,房子是追不回來的。
這時候阿明才發現,自己當初貪小便宜吃大虧的行為,讓他徹底傻了眼。
其實在現實中有很多類似案例,就拿我以前的工作來說吧,經常會看到父母和孩子之間轉讓房產,為了給下一代的孫子孫女落戶上學區房。等孩子上學了,房子也歸子女了。待父母老了,覺得沒有房子,少了依託,於是就想要回房子,但是卻遭到子女的反對,於是鬧上法庭。
按照物權法來說,當初轉讓房產時屬於父母自願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違規作弊的現象。這就要上升到一個道德層面了,如果子女堅持不贍養老人的話,就現在的法律來說,是可以判刑的。
無獨有偶,同樣是因為學區房的問題,另一對父母同樣將房子轉讓給子女,但並非全部,而是百分之一的份額,目的是為了佔有一個房產證,能落戶能上學就夠了。
這樣的父母看似是老謀深算,實則是被房子嚇破了膽,真的害怕有一天子女不再贍養老人,老人該何去何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