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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艾希是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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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下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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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更高明,這乃是一切優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然而,引導人們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說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們可能遭遇的不幸,該採取何種較為恰當的措施來預防犯罪呢?
荀子的性惡論闡述,人有著“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惡欲,人性總是傾向於趨利避害,故其主張利用後天的人為作用,例如用教育、道德和禮法(即法律)等來抑制人性的放縱。而以下大致也是不分先後次序的從這幾方面展開淺顯論述。
想要預防犯罪,應該把法律制定得明確和通俗,這樣普遍的民眾都能輕易看懂和理解;應該集中全力去保衛這些法律,而不能用絲毫的力量去破壞這些法律,讓民眾們從感官上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應該使法律少為人的某些階層服務,而讓它為人服務,這樣才不會讓民眾懷疑法律的公正性;應該讓人畏懼這些法律,而且讓他們僅僅畏懼法律,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畏懼,否則會更容易滋生犯罪。這是從立法層面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想要預防犯罪,應該讓光明伴隨自由。知識傳播地越廣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創造福利。一個膽大妄為的騙子往往是一個平凡的人,愚昧的人民對他頂禮膜拜,明達的智者則對他嗤之以鼻。知識有助於鑑別事物,並促進各抒己見,使很多情感互相對照,相互改造。當光明普照國家的時候,愚昧無知的誹謗將停息,喪失理性的權威將發抖,法律蓬勃的力量將不可動搖。就如,當你看到自己交出去並喪失的那份自由將只是那種使他人受損害的有害自由時,你就會情不自禁地讚美立法者的仁慈與偉大。
想要預防犯罪,應該使法律的執行機構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而這往往是難以做到的,因為在中國,法律的執行機構的資金來源受到了行政者的束縛,這使得他們難以更為客觀地辦事。貝卡里亞的觀點:“組成執行機構的人越多,踐踏法律的危險就越小,因為在相互監督的成員中,是很難徇私舞弊的。每個人所享有的權威越小(尤其同冒險相比較),他們對於提高自己的權威就越不感興趣”。這無疑有一定的合理性,權力的分散易於遏制權力的濫用,否則就易於使某些司法官員有空可鑽,從而導致人民習慣於畏懼司法官員,而非畏懼法律。但是執行機構的人越多,就意味著支出的成本越高,也就容易造成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可能間接造成程式上覆雜,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者的訴訟成本。所以,這是個體制上的弊端問題,需要從體制上去改善。
想要預防犯罪,應該獎勵美德,這樣才能促進道德行為的昌明。然而社會上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即過於崇尚聖人道德,類似於“感動中國十大人物”,貌似只有做出了一些驚天動地的壯舉才能獲美德殊榮。而往往獲得者不是傾盡自己的一生去完成某個有利於人類社會發展的發明或創造,就是為了拯救和自己無血緣關係的生靈而獻出生命、英勇就義,諸如此類,才會光榮地見諸媒體報端。人已不在,但精神長存,換來了螢幕前暫時的淚水、同情、欽佩、和震撼等,但過後誰又能保證這種情緒會持久地影響著旁觀者,引導他們從此就與美德結緣?偉人頭頂上的耀眼光環的確是一種誘惑,但是當你發覺自己還需要為柴米油鹽發愁,還在為子女成長的投資深思,還在為父母的贍養費而擔憂等等生活瑣碎而分身乏術時,你還會做著那個為更廣泛的群體奉獻一些在大多數人看來是驚天動地的壯舉的夢嗎?恐怕你也會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吧,當然這並非在倡導人人為己的錯誤思想,只是有些好事並不是每個人都是力所能及的。從另一方面來看,就某種程度而言,普遍性的道德觀念正逐漸淪喪。反觀現實,不免存在著這樣一種怪現象“做善事的人往往容易被人貼上一個懷疑的標籤‘這麼好心幫我,是不是圖謀不軌呢’,又或是被認為是傻子,傻呆呆地捨己利人”。本應屬於主流思想的美德就這樣子逐漸被異化為“非主流思想”,不亞於遠古時代的“異端邪說”,真是人類社會的一大悲劇!
想要預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艱難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這個論題太廣泛了,很難較好地控制。縱觀中國曆來的教育史,一個人,從進入小學時就開始進行著根深蒂固的政治觀念的灌輸,初中、高中無一例外,更甚的是連大學都還要繼續著政治條框的侵蝕。對眾多學子而言,這無疑是不得不痛苦的累贅,酷似烏龜的殼,怎麼也甩不掉,當真正甩掉之時亦是死亡之期。而有關道德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教育卻是少之又少,有種“門前冷落的淒涼”。也難怪在地大物博的中國法律文盲會過半。法律意識的淡薄是最容易引發犯罪的,更讓人瞠目結舌的是某些犯罪者竟以不懂法來乞求執法者對其從寬處罰。“不知者無罪”這種僥倖心理促使一些法律意識淡薄者走向了犯罪的深淵。故此,結尾借用貝卡里亞的觀點:教育不在於課目的繁多而無果,而在於選擇上的準確,當偶然性和隨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靈提供道德現象和物理現象的摹本時,教育正起著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透過感情的捷徑,把年輕的心靈引向道德;為了防止它們誤入歧途,教育藉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無可辯駁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來的只是虛假的和暫時的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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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的措施,從不同的角度可劃分為不同的層次:
①按物件的不同可劃分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
一般預防,指防止社會成員實施犯罪行為。其特點是沒有特定的具體物件,只是作為社會一般的預防措施來加以應用。主要內容有:健全各種法律保障體系,開展各種各樣的教育活動 ,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改善宏觀社會環境和家庭、學校等社會化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加強條件性防範措施,減少犯罪的機遇和條件等。
特殊預防為一般預防的對稱,指採取特殊預防手段和措施,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監禁和改造,防止他們重新違法犯罪。是犯罪預防措施的重要組織部分。其預防功能在於: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懾社會上有犯罪傾向的分子,以達到防止和減少犯罪的目的。在防止被判刑者重新犯罪方面,特殊預防的作用表現在:透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罪犯,徹底消除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透過無期徒刑的適用,將罪犯與社會終身隔離,剝奪其在社會上重新違法犯罪的條件;透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親身體驗到刑罰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覺地消除重新違法犯罪的念頭。
②按範圍的不同可劃分為犯罪的宏觀預防和微觀預防
犯罪的宏觀預防是犯罪預防的整體性措施,指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協作,採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種措施,消除犯罪產生的各種原因和條件,預防犯罪的產生。宏觀預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發展經濟,提高國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學知識和教育,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普及法律知識,增加國民的法律意識;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使其真正成為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的主力軍等。
犯罪的微觀預防,指設定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鬥爭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為減少和預防犯罪而採取的各種專業性的防範措施。
如對特種行業的管理和控制,對流竄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審查等;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加強預防犯罪工作的防範機制等。技術預防,是指利用光學、聲學、化學、電子等先進技術預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隨著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斷的智慧化,技術預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斷提高,並在犯罪預防工作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技術預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監控系統,以及一些特殊的技術預防措施。如計算機犯罪預防技術等。另外,犯罪預防措施還可劃分為:犯罪前預防、犯罪中預防 、犯罪後預防、戰略預防、戰術預防、長期預防、中近期預防、近期預防、群眾預防、專業預防等不下數十種。
各種犯罪預防措施是相互聯絡、相互配合、互為補充的。由於任何犯罪預防措施的採取,都是以犯罪現狀、犯罪原因和一國一地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的,因此,犯罪現狀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國情研究便構成了犯罪預防的基本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