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處室:資源儲量處
辦文時限:30個工作日
根據《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長令第23號)第二條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的規定,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應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或建設用地審批。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實行視窗辦理承辦制度。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範圍及申報程式
1、探礦權人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通過後的15日內,向負責辦理探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2、採礦權人申請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申請的同時提交申請。
3、採礦權人因變更礦區範圍等調整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的同時,辦理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申請登記。
4、採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時,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申請的同時,辦理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餘的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
5、工程建設專案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由批准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時辦理。
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一)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修改後的地質勘查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3、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書(一份);
4、自治區或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一份);
5、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6、詳查或勘探階段要附預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報告(影印件一份);
7、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二)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的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5、採礦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6、礦山開採設計書或開發利用方案(影印件一份);
(三)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修改後的停辦(關閉)礦山地質報告及附表、附圖、附件(一套);
3、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礦山停辦(關閉)礦山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一份);
5、礦山停辦(關閉)申請書(原件一份);
6、礦山主管部門批准停辦(關閉)礦山批文(原件一份)。
(四)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儲量評審意見書(一份);
3、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4、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批准書(一份);
5、申請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申請書(原件一份)。
6、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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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處室:資源儲量處
辦文時限:30個工作日
根據《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長令第23號)第二條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的規定,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應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或建設用地審批。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實行視窗辦理承辦制度。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範圍及申報程式
1、探礦權人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通過後的15日內,向負責辦理探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2、採礦權人申請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申請的同時提交申請。
3、採礦權人因變更礦區範圍等調整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的同時,辦理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申請登記。
4、採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時,應在提交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申請的同時,辦理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餘的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
5、工程建設專案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由批准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時辦理。
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一)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修改後的地質勘查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3、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書(一份);
4、自治區或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一份);
5、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6、詳查或勘探階段要附預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報告(影印件一份);
7、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二)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的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3、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書(一份);
4、自治區或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一份);
5、採礦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6、礦山開採設計書或開發利用方案(影印件一份);
7、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三)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經評審修改後的停辦(關閉)礦山地質報告及附表、附圖、附件(一套);
3、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礦山停辦(關閉)礦山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一份);
4、自治區或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一份);
5、礦山停辦(關閉)申請書(原件一份);
6、礦山主管部門批准停辦(關閉)礦山批文(原件一份)。
7、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四)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經儲量評審機構核實的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兩份);
2、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儲量評審意見書(一份);
3、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一套);
4、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批准書(一份);
5、申請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申請書(原件一份)。
6、登記機關統一格式的電子報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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