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精鈉是食品新增劑,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在食品中新增,是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但是如果在GB 2760-2014規定的允許新增的食品種類之外新增糖精鈉,則是要受到處罰的,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處罰是: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中規定糖精鈉功能:甜味劑、增味劑。允許新增的食品種類以及新增限量如下:冷凍飲品 0.15g/kg;水果乾類(僅限芒果乾、無花果乾) 5.0g/kg;果醬0.2g/kg;蜜餞涼果1.0g/kg;涼果類5.0g/kg;話化類5.0g/kg;果糕類5.0g/kg;醃漬的蔬菜0.15g/kg;新型豆製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1.0g/kg;熟制豆類1.0g/kg;帶殼熟制堅果與籽類1.2g/kg;脫殼熟制堅果與籽類1.0g/kg;複合調味料0.15g/kg;配製酒0.15g/kg。在此規定的範圍內新增的糖精鈉都是允許的。
糖精鈉是食品新增劑,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在食品中新增,是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但是如果在GB 2760-2014規定的允許新增的食品種類之外新增糖精鈉,則是要受到處罰的,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處罰是: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中規定糖精鈉功能:甜味劑、增味劑。允許新增的食品種類以及新增限量如下:冷凍飲品 0.15g/kg;水果乾類(僅限芒果乾、無花果乾) 5.0g/kg;果醬0.2g/kg;蜜餞涼果1.0g/kg;涼果類5.0g/kg;話化類5.0g/kg;果糕類5.0g/kg;醃漬的蔬菜0.15g/kg;新型豆製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1.0g/kg;熟制豆類1.0g/kg;帶殼熟制堅果與籽類1.2g/kg;脫殼熟制堅果與籽類1.0g/kg;複合調味料0.15g/kg;配製酒0.15g/kg。在此規定的範圍內新增的糖精鈉都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