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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個簡單的例子。有個人想殺張三,但是開槍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說分析,這個人主觀上想殺的張三是個人,客觀上殺了李四也是個人。兩個物件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價的。所以只要對這個人定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從具體符合說來分析,就要從具體的犯罪來確定。那麼這個人的犯罪就是一個對張三的故意殺人未遂+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數罪併罰。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個學說雖然確定的罪名不同,但是總的刑罰的量是差不多的。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符合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時,行為人在什麼條件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主張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雖不一致,但與法律上規定的構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誤認丙是乙而殺死丙,甲欲殺害的乙和實際被殺的丙在具體事實上雖不一致,但就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是符合的,所以,甲應負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法定符合說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體符合說、抽象符合說和法益符合說的弊端,為多數西方刑法學者所贊同。

    具體符合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的時候,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主張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須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完全相符,才負犯罪既遂的責任。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不相符合,應負未遂的責任。例如,甲將丙誤認為是乙而加以殺死。其意欲殺害的乙與實際上被殺的丙在具體事實上不相符,所預期發生的危害結果並未發生,而對實際發生的結果,行為人並無故意。在這種情況下,甲對乙是殺人未遂,對丙的行為是過失殺人,兩罪競合,擇一重罪處斷。這一學說過於狹窄地認識構成要件的故意,在實際中並不適用。因此西方國家的刑法學者一般不採用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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