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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鴨梨山大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

    ①齊國“相地而衰徵”和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相地而衰徵”,是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實質上承認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國家法律規定把公田交給耕者,“履畝而稅”,即是承認了耕者對所耕土地的私有權。

    ②編戶制度:兩漢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那些被正式編人政府戶籍的自耕農、傭工、僱農等,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資產多的,要多納稅。編戶齊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有田租、算賦或口賦(人口稅)、徭役、兵役等。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代役稅)很重。

    ④租庸調製: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⑤兩稅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稅法規定:由中央政府確定總的稅額,分配到各地徵收;戶不分主客,以當時的居住地,編人戶籍;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凋和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兩稅法的作用在於:一、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三、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推行。募役法規定,政府嚮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按貧富等級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規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這就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⑦一條鞭法: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鑑於賦役沉重,農民鋌而走險的歷史教訓,改革賦役制度,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併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這就大大增加了賦稅中的貨幣比重。一條鞭法是中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歸於地”“量地計丁”,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

    ⑧攤丁入畝:171 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時又推行“攤丁人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的地丁銀。這樣,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中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 2 # 拂心淡趣覽山月

    五代十國時期賦稅主要包括田賦、專賣、關市稅和各種雜稅。

    五代田賦承襲唐朝舊制,行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徵收,按土地多少田畝優劣制定。後唐明宗時規定起徵時間:夏稅自6月1日起徵,秋稅10月1日起徵

    除了田賦這一正稅外,還有“省耗”“羨餘”等。總之一句話五代時期賦稅非常的繁重。

    五代十國時的徭役:五代十國是中國歷史上一段動亂大分裂的時期,這個時期“兵驕則逐帥,帥強則犯上”,它上承唐朝下接北宋。

    這種分裂局面的形成很大一方面是因為唐後期府兵制的破壞!進而各地形成眾多的藩鎮割據勢力。府兵制起源於北魏時期鮮卑人當兵、漢人務農的政策,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賦役,軍籍和民籍分開。隋文帝時改規定,府兵全家一律入州縣戶籍,受田耕作,士兵有軍籍,但兵本人由軍府統領,這樣的好處是兵農和一,平時生產,戰時打仗。它節省朝廷軍費開支,大大減輕朝廷財政壓力,同時也減輕了農民賦稅徭役的負擔。

    府兵制的弊端主要有兩點:第一,常年不打仗容易廢掉,忙著土地生產,疏於訓練,有名無實,戰時沒有戰力。第二點長期下去,容易產生軍事貴族勢力進而形成藩鎮割據就是五代十國這種局面。

    五代時期主要是募兵制為主,徵在鄉的壯丁或即戰力,發放軍餉。其弊端主要是朝廷政府軍費開銷大,民間賦稅壓力較大。後晉徵集鄉兵規定7家稅戶出一兵。由於常年戰亂,普通民眾不擅於打仗,後期也逐漸廢除掉。

    五代時期的常年動亂,王權爭鬥,農民起義,外族軍事的介入,可以說內憂外患,常年民不聊生,所以對兵役的徵調可以說也是很亂,即有無償強制徵調,也夾雜混合著募兵的制度,

    兵役以外還有土木修建的勞役,主要是力役。南唐力役主要表現在船戶力役、城建力役、宮殿力役、廟宇力役和苑囿力役、船伕力役等

  • 3 # 隨錄筆記

    徭役始於先秦《周禮》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徵民服役的職責。 漢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並可納錢代役稱更賦,徭役集中於平民身上。 魏晉以後,徭役無一定製度,為避賦役 ,民戶逃亡現象嚴重。 唐初,徭役有所減輕,但中期以後,服役增加,民戶又大量逃亡。 五代 (907-960)共53年 。上承唐朝下接宋朝,當時國家動亂,軍閥混戰,民不聊生。 準確的講,五代起於朱溫代唐,終於趙匡胤陳橋兵變,建立宋朝。這一時期是唐代與宋代的過渡階段,既是唐末軍閥混戰的延續,又是北宋統一的前奏。 這一時期,國家處於分裂時期,“五代“只是控制中國北方地區,南方處在“十國”中一部分國家的控制之下。 “五代”即“梁唐晉漢周”,其中梁是由中原軍閥朱全忠(朱晃、朱溫)所建,其後的唐晉漢周是由沙陀人李克用一支所建。朱李二人為世仇。朱溫是大唐的終結者,而李克用則聲稱自己忠於唐朝。 五代是武人的天下,從朱溫到郭威無一不是行伍出身。這種情況下,當時的徭役制度是沒有固定的形式的,基本是根據統治階級的需要,各國由各國的規定,不一而同,當然,為了逃避服役,民戶大量逃亡是普遍的。

    徭役的演變過程大概如下:

    秦漢時由政府法律規定的成年男子必須為政府從事力役和兵役。開始服役的年齡,即傅籍年齡,秦時為17歲,西漢景帝二年(前155)定為20歲,後改為23歲;免除徭役的年齡為56歲。 漢代徭役有正卒、戍邊和更卒3種。正卒為2年,1年在本縣作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或樓船,接受軍事訓練並負責地方治安;1年赴京都作衛士,負責保衛都城、守衛皇宮、陵苑,或為諸官府服務。56歲以下的成年男子服2年正卒後一般規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隨時仍可徵調服役,不得抗拒。 戍邊亦稱徭戍或屯戍,即到邊疆從事“守徼乘塞”。漢律規定每人一生必須戍邊1年,若逢邊防緊急,則須繼續留守6個月。官富子弟可出錢僱人代役。戍邊者由官府供給衣食雜用。更卒,是每個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邊兩種徭役外,每年還須在本縣服1個月的無償勞役,從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橋修路、治理河渠、轉輸漕谷等勞動。因役人輪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願或不能親自服役者,可出錢僱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親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錢代役,這叫“過更”,這筆代役錢稱作“更賦”。 也有因特殊情況免役的,叫“復”。免役者包括:宗室、貴族、有高爵的官僚及其親屬;博士弟子、其他通一經者及特詔優許復除者;或生子、服喪者,逢天災兵禍之害而暫獲復除者;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經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暫時免役等等。此外還規定,獲得1級至第4級“不更”爵位的人可以提前4年免役;爵在第9級“五大夫”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無功者可以出錢買爵,買爵可納粟、納錢、納奴婢,買爵到第9級以上即可免役。這樣,漢代徭役的義務實際全落到中產階級少下的人民身上了。

    宋代 ,徭役負擔仍十分繁重,並出現了募役(僱人服役)、助役(津貼應役者)、義役(買田以供役者)等形式。 元代行“科差”,並有各項雜役。 明代行“一條鞭法”,將賦役合併為徵銀兩,但各地實行情況不一。 清代攤丁入地,繼承了一條鞭法的原則,由傳統的以家資列戶派役向財產稅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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