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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通城丹妹

    “人生草木,孰能無情”。曾經的同事因為離職即將遠去,相信在那一刻昔日裡彼此朝夕相處時模糊的記憶突然變得清晰,通通浮現在了腦海之中。

    今朝一別,各奔西東,明日再聚又何時?

    或許正是抱著這種心態,杭州的這名網友毫不猶豫地參加了送別前同事的飯局。

    相逢是緣,好聚亦好散!

    合影讓老闆知道了飯局的存在,我不知道這頓飯為何會讓這位老闆感到不快,居然到了要辭退自己在職員工的地步?難道只是因為自己公司在職員工們和離職的前員工一起吃了一頓飯嗎?

    具體的原因我們無從得知,可以大概推斷一下可以得出一下幾種可能:

    第一、即將離開杭州的前員工在離職之時與老闆發生過激烈的矛盾,倒黴的網友被老闆的怒火株連。

    第二、老闆或許早就想要辭退爆料的該網友,飯局只不過是個藉口。

    第三、老闆認為該網友和離職的人打的火熱,懷疑其忠誠度,於是乎選擇疑人不用。

    不管老闆想要辭退這名員工有著怎樣的原因和理由,但是其如此霸道的做法顯然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付賠償金。

    我們從這位老闆要求該網友自己提交辭職報告來看,說明了他對於法律的相關規定是清楚的,知道如此這般地讓員工“離開”他的公司是違法的,作為他本人而言根本沒有任何正當合法的依據來辭退該網友,於是乎他想要讓該網友自行辭職,把終止勞動合同的鍋摔給對方,這樣他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這如意算盤看來打的真響!

    作為一個老闆如果心胸狹隘毫無容人之量,我想多半也是難有大作為的!如果我是這名網友,如此的老闆不跟也罷,正所謂“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 2 # —微詞—

    近日,一名暱稱為“沒什麼大不了101”的網友稱自己參加離職同事的散夥飯,發了朋友圈,被老闆看到後要求參加那場聚餐的職員主動離職。該網友表示很懵,自己一來沒違反公司規定,二沒損害公司利益,為什麼會遭到解僱?可惜該老闆並不打算給他合理解釋。

    ①這位老闆與那名離職員工的關係算不上好,甚至可能有矛盾,而這兩名參加聚會的員工又與他私交甚密,因此做出這種行為。若是如此,那麼這名老闆未免也太心胸狹隘了。

    ②第二種可能則是因為一般離職的員工基本還會做原來那一行,在職員工的和離職員工的走那麼近,老闆擔心公司利益還有各種核心業務外洩。

    無論是哪個理由,就這麼不清不楚不給解釋讓他們辭職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即便真要讓他們走,也是要老闆自己去解僱他們吧?讓他們自己辭職說好聽了就是留給他們面子,說難聽了就是不想付賠償金,連那麼一點賠償金都付不起麼?單從這點看這名老闆實在是格局太小,目光淺顯。跟著這種老闆,前途渺茫啊……

    貼吧裡有個吧友稱他同事甲去另一個公司B找朋友乙,結果被他朋友老闆看到了,因為這件事,乙收到了公司B處分,理由是“甲從B公司離職了,這樣的人不忠誠,不能和這樣的人交朋友”,同事甲對吧友說這樣的公司根本不是在招員工,他們是在招家臣,非要你跟在他們屁股後頭不離不棄才算忠誠。

    現在也有許多這樣的企業,它們並不存在什麼企業文化,非要說的話話就是忽悠文化。忽悠新入職的員工多努力工作,不要想著加薪之類的話,說什麼老想著加薪的這種人不會有什麼大作為,簡直胡說八道!員工透過自己的勞動獲取等價的回報難道還有錯了?壓榨員工還有理了?嗯……扯遠了,講回正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那名老闆讓他們自主離職的要求,我建議那名網友主動跟老闆談,讓他來解僱。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 3 # 珞珈社

    只因同事離職大家吃散夥飯竟然被老闆全體解僱,這個老闆做法太過固執,或許這個同事和老闆產生了很大的隔閡才導致離職,老闆對於這個員工恨意有多大,從其他員工和這個同事吃散夥飯發了圖片被老闆說全體離開公司就可以看出來,說不好聽的,這樣的老闆還是儘早離開,他不值得員工給其打工,太過於斤斤計較,太過於小氣記仇,不管和離職員工有什麼樣的矛盾,這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不能讓公司所有人去仇恨這個員工,人走茶涼的道理大家都懂,但畢竟一起共過事,吃散夥飯也是應該的,再者現在就是手機時代,朋友圈時代,發圖也很正常,畢竟其他人和員工之間沒有仇恨,不能因為自己恨別人就讓身邊的人都去恨,這樣太過於無情無義。

    既然他能在公司群裡因為一張照片就發出這樣絕對的話,那大家還是離開吧,這樣的老闆不知道大家為其努力工作。

    職場離職,本身就是一個很隨意的事情,因為工作,並不等於賣身,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俗話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沒有什麼絕對的效命,只要這個工作幹著不舒服,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就可以去離職重新選擇,多數老闆對於離職員工並不會太過於為難,當然心理肯定會不舒坦,員工之間長時間的共事,同事離職送送,吃頓散夥飯也是有必要的,畢竟人需要在離開的時候不至於那樣冷清。

    人與人之間需要起碼的尊重,人活在社會中,需要人情,不能將自己與他人的矛盾強加給身邊的人一樣去針對,如果是這樣的人,那就是一個小氣自私,無理取鬧的老闆,不值得再去待在其手下工作。

  • 4 # Sir聊HR

    這事沒得說,是老闆錯的離譜了。就因為在職的員工跟已經離職的同事吃了個散夥飯,老闆知道了就要求跟離職同事吃飯聚餐的幾個在職員工辭職,不讓他們工作了,無論怎麼看低這種老闆都不為過。

    同事在業餘時間一起吃個散夥飯,既沒有影響工作,又是員工的自由,而這個老闆橫叉一槓子,要求跟以前離職的同事吃過飯的在職員工辭職,明擺了是“小肚雞腸之人”,心胸狹隘。我大膽估計應該是以前那個離職的員工得罪了老闆吧,所以現在他的員工竟然還跟以前的同事吃散夥飯,這在老闆看來就是不給他面子啊。所以老闆也就理直氣壯的要求吃過散夥飯的員工辭職了,這種老闆真的嫉妒心太強了。

    說實話,這個老闆的舉措大膽又低階,因為懂法的人一看就知道這麼做是非法辭退員工,是要給補償的。老闆要明白一點,員工不是你想辭就能辭的,要辭就得乖乖的拿錢賠償員工。我不知道這幾位被逼辭職的員工最後怎麼做了,但我想他們應該知道老闆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不合法的。如果幾個人聯合起來維權,這個老闆也佔不了便宜。

    這樣的職場見聞確實很少,一般是很少見的。但我就見過一個奇葩的老闆,他的所做所為也堪稱奇葩職場典範。說的是一個幹了好幾年的技術工要辭職,老闆不肯放人走,但這個技術工鐵了心要走,最後沒辦法老闆直接在這個員工的離職證明上寫著“永不錄用”幾個大字,也真是奇葩職場經歷了。

    無論是員工吃離職同事散夥飯被老闆解僱還是老闆在員工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這類話,都是職場上的奇葩老闆才能做的出的事。但員工任何時候都要明白,這類老闆的做法低階的可笑,錯的離譜,在外人看來,成不了氣候。

  • 5 # 公司法江湖

    說說我個人的觀點吧,這位老闆的做法確實不妥當,甚至可以說就是明目賬單的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新聞可知:

    一位當事員工說,上午又去跟老闆談過一次,老闆態度有轉變,說不管是留下還是離開,都會給補償“在一起就好聚好散,我希望他們主動離職,公司會按照相應的方式去賠償,這個只是說多少的問題,對我來說,寧願出些賠償,也沒有時間讓他們在公司慢慢拖延下去……”

    可見即使要求兩位員工離職,我想以這位負責人的態度來看,對於賠償事宜,應該不至於耍賴的地步。

    相反我和其他的答題人的觀點不同,我比較欣賞這位老闆的做事風格,一個人來到當地打拼到如今4家公司,而且從這位負責人的態度來看,我認為該案的主要問題就在於創業者的角度和勞動者的角度不同所造成的。

    創業者的壓力遠大於勞動者的壓力。勞動者旱澇保收,但是創業者可就不一樣,高利潤也代表高風險。本案中離職員工和在職員工一起吃飯沒什麼問題,這位負責人做法確實不妥,但是我個人很欣賞這位負責人的做事態度。

  • 6 # 胡思胡想

    請注意老闆沒有解僱你,是讓你自己離職。這裡有利弊關係的。1、自己離職是主動離職,沒解僱那麼難聽。2、自己離職不是公司解僱,所以賠償金就拿不到了。這個一般是n+1個月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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