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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掉眼淚的冠軍

    1、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係,它不調整人身關係。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槓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係不同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係;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裡全面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係。”4、內容不同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執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經濟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拍賣法、招投標法、金融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財稅法(稅收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算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護法。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民法以人身關係法與財產關係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係法中,又可進一步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保護的是物權、智慧財產權等靜態的絕對財產權,物權法具體包括債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債權法保護的是動態的債權關係,債權法具體包括合同法和擔保法。5、價值取向不同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執行的法。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一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它透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預測、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複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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