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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第十條: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和配偶有共同的符合規定標準的自書遺囑(姓名,年齡,住址,遺囑內容,日期,簽字,手印等),且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都已經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幾十年都已經去世,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在世。 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子女手拿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父母的死亡證明和銷戶證明,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和銷戶證明,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和銷戶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去房管中心辦理遺囑繼承手續。1.為何房管中心還要她們去被繼承人的原工作單位開檔案中的親屬關係證明?2.既然是遺囑繼承,為何要按法定繼承的程式辦理?如果房管中心有疑問,可以請有關部門調查啊?為何要讓繼承人自己去辦呢?不是‘有疑從無’嗎?3.既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父母,都已經去世,只剩下子女,那是否子女就可以按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辦理繼承,不用經第二順序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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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小編之所以回答這個問題,就在於延伸下去,發現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從人性的角度來解答,從一個國家繼承製度的先進性來解答,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下去

    一個國家繼承製度的先進性,最關鍵的在於,怎麼平衡被繼承人自我處分財產的自由和法律出於社會基本道德觀念進行干涉之間的平衡。

    舉個例子,一個富翁留下遺囑,所有財產都歸小三所有,在他死亡的時候,他的老婆是全職太太,沒有收入,兩個孩子都未成年,他們面臨的現實是:一無所有,生無所依。

    這個時候,如果承認富翁有處分自己遺產的絕對自由,那麼毫無疑問,是違法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念的。

    可以說,這種對遺囑的限制,是非常小的。

    但是,咱們國家規定了公訴良俗原則。有的法院曾以該原則,否認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情人的合法性,認定遺囑無效。

    套用公訴良俗這個大帽子,對遺囑的限制又是無限大。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咱們國家的繼承製度,是存在衝突和混亂的。

    介紹一些國外對遺囑限制的好辦法,期待中國繼承法修改的時候,能夠創設中國特色的先進繼承製度

    1、美國規定,死者配偶有一定比例的遺產選擇權,婚姻存續時間越長,這個比例越高。也就是說,死者的配偶,可以在遺囑和遺產選擇中二選一。如果覺得遺囑中留給自己遺產太少,則可以按照遺產選擇進行繼承。比如結婚十年,配偶擁有遺產20%的選擇權,如果遺囑中留給自己的少於這個比例,則可以選擇按照20%來繼承。

    2、預留份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重要的繼承製度設計。

    一個人透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預留一定比例的遺產。這個範圍之外的遺產,自己才能隨意處分。這是對遺囑自由進行法律干涉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

    法律允許你為愛瘋狂,不管不顧,把財產全留給小三,但在此之前,先按照法律規定,把該留的留下,剩下的,愛怎麼折騰怎麼折騰。

  • 2 # 陳景軍律師

    看到題幹後,感覺對於有關法律規定交代的很清楚。但交代的人稱關係有些不太明確。幾番分析,案件關係人可能涉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及本人。題中這些人的關係其實也是一般很難敘述清楚的,因為,無論輩分,只要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都可以相互稱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

    題幹敘述,房管部門要求提供一些證明覺得過分,我考慮後認為房管部門是否有這些考慮,題幹說的被繼承人可能指父母輩,說祖父母外祖父母輩已經死亡多年,在此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還有其他子女?也就是與父母同輩的子女。

    如果有的話,那麼這裡的“被繼承人”就有可能處理了他不能處分的財產,即使是自書遺囑。另外,自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第三,繼承人一共幾人?

    以上是我按照題幹揣摩的問題答案,不妥之處,敬請指正!也望各位同仁賜教!

  • 3 # 大樹說法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1.是否存在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1)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即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個人財產在身後以後給誰的處分行為。

    (2)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對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在身後以後給誰沒有處分的意思,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2.在適用上的差異有:

    (1)關於遺囑的適用

    (2)關於法定繼承的適用

    ①在沒有立遺囑時,適用法定繼承;②無效遺囑涉及的遺產,適用法

    3.繼承人範圍不同

    (1)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即遺囑人)有權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產,被繼承人(即遺囑人)可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自由選擇繼承人。

    (2)法定繼承,是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利。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律同時規定,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利。

    關於有遺囑如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問題:

    1.遺囑繼承人可以透過訴訟繼承遺產。將其他所有繼承人列為被告,以遺囑繼承糾紛為案由,主張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2.遺囑繼承人如果自行辦理遺囑繼承,應當按照房產部門的要求辦理。因為房管部門對於遺囑只進行形式審查,需要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確認,如果有異議,就需要訴訟解決。

  • 4 # 三個寶寶家居

    高大姐助人為樂,高尚義舉,受贈房產,故事分析:繼承、贈與、遺贈

    仁義終有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多行善舉,必有後福。生活中助人為樂,對鰥寡孤獨多點照顧,雖不是圖其便宜,但日後善有善報,終歸是好的。

    話說上世紀80年代末,寧波有位高大姐,育有一子,一家三口生活普普通通。奈何丈夫饞酒,常酒後家暴,眼看著三口之家過不下去,夫妻最終分道揚鑣。兒子判給了前夫,高大姐傷心欲絕,離開了傷心地,前往上海投奔遠親。

    親戚經營一家裁縫鋪,高大姐自然也就跟隨學習,做起了裁縫的營生。由於高大姐心靈手巧,師傅也肯教,數年後已經能獨當一面,自己做起了紅幫裁縫,裁縫鋪開就在浦東外高橋。

    90年代,高大姐孤身一人闖上海,憑著手藝在這裡立足,著實不易。時間長了,鄰里街坊也都不斷幫襯,相處融洽。街坊裡有位阿伯,已經退休,未曾娶妻是個孤老。平時縫縫補補,經常光顧高大姐的裁縫鋪,時間長了也就熟了。阿伯身體不好,經常需要街坊幫忙,高大姐看他可憐也經常幫襯。一來二去,老人把高大姐當女兒看待,認為義女。高大姐也把老人當自家老人看待,經常噓寒問暖,幫他尋醫買藥。老人的原單位也認可他們的父女關係,老人的一些事情也都是聯絡高大姐幫忙辦理。

    後來,高大姐靠自己做生意的積蓄在高橋買下一套房子,當時還帶藍印戶口,也就隨著落了戶。再後來,經人介紹又在高橋重新組建了家庭,也算感情有了依靠。

    進入21世紀,高大姐的義父年事已高,住進了養老院,高大姐也時常過去探望。老人有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高大姐代其出租了,租金和退休金供其在養老院開銷。

    2014年老人病重,讓高大姐找來幾位街坊,當著眾人立下遺囑:身後房產留給義女繼承,並錄下影像。不久老人駕鶴西去,高大姐料理了後事,著手變更房子的產權。看起來並無不當,但事情再起波瀾。

    老人有一弟弟,平時來往雖不平凡,但也偶有聯絡。老人離去,他作為至親依照傳統要求繼承老人留下的房產。高大姐此時肯定不同意啊,老人的心願是留給她,半路又殺出個程咬金。無奈之下,一紙訴狀走上了法庭。雙方各自請了律師,不知律師怎麼想的,庭前達成了和解:高大姐按照市價,去除將來賣出應繳的個稅20%,向老人的弟弟支付估值一半的現金。等於是高大姐和老人弟弟平分了老人留下的房產。

    有一點我一直沒搞明白是什麼原因。如果真的開庭審理,高大姐有十足的把握可以打贏官司取得房產。也許是大姐為了避嫌,不希望別人戳脊梁骨,說她照顧老人是為了這套房產吧。畢竟,跟老人的至親撕破臉也是不那麼好的事情。

    至此,高大姐和老人的淵源告一段落。高大姐照顧老人,讓其安度晚年,老人留下財產也算是報恩之舉,畢竟目前那套房子價值已經翻番,市價170萬左右。

    今天分享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是筆者親自了解的,高大姐現在就住在本店附近,當年為了房子的事經常找我諮詢辦理程式,和繼承政策。今天分享出來,也算是對高大姐高尚義舉的一種褒揚吧。

    再次,分享一些繼承方面的乾貨,供大家參考!

    1、老人立遺囑:醫生、街坊等多人在場作證,錄音錄影,清晰表述具體資訊,書面定立遺囑等細節。

    法律支援的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以後另行介紹)和法定有效的遺囑。這裡的遺囑屬於法定有效的遺囑。即使打官司,出具書面遺囑、影像資料,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是支援這份遺囑的。

    2、繼承遺產的契稅:本案中高大姐是繳納3%契稅辦理產權變更的。因為,老人雖認高大姐做義女,但是當時高大姐已成年,無法辦理收養手續,所以法律上並非是法定繼承關係。非法定繼承財產按照遺贈處理,跟贈與一樣徵收3%契稅;如果是法定繼承房地產免徵契稅。

    3、繼承房地產的個人所得稅:繼承或受贈與房地產再次出售時,按規定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滿五唯一的情況下可享受優惠政策免繳。高大姐再婚,名下已有房產,若賣出該房產必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注:中國遺產稅尚未立法,暫以個稅名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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