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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40933237837

    首先,增值稅是在銷售環節(不論是貨物、勞務,還是服務)或進口環節徵收的,生產環節不交稅;如果是贈送、投資、分配、消費而不是賣了,就在移送環節發生納稅義務;

    第二,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認方法有三: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也就是您所說的:成本×(1+成本利潤率),這個價格只有在(1)、(2)都沒有的情況下才能用,因為不客觀。成本利潤率是國稅總局定的,全國統一為10%。

  • 2 # 使用者5935387822800

    我學的具體的都快忘了- - 視同銷售 這麼說吧,就是你的一項業務雖然沒有對外銷售取得貨款,但是具有銷售的性質。它在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繳納稅金。 至於銷售,我覺得就是直接的物物交換。(個人觀點,書上講的我忘了) 視同銷售的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時,相關機構不是設在同一縣(市)的,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仍在貨物最終實現銷售時納稅,中間移送時則不交稅。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個是在網上查的,我記得當時我們注會教材上也是這麼8條,不知道現在變了沒。 嗯。。。就這樣 飄走

  • 3 # 影片好笑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上邊是我在別的地方看到的,回答的很全面,原回答者是:SOSO裡面的名為“雨娃娃”,就給你借鑑過來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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