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對於業主方還是建築企業,在面臨與應對上述風險時,都應積極尋求有效的風險保障,防範和避免出現相應風險損失。
目前,保障疫情期間的復工安全生產是國家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內容,各地區政府聯合保險機構積極開發與擴充套件各項保險應用,為企業復工人員提供相應保險保障。而對於業主因專案停工導致的合同違約與財產收益損失,一方面可依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有序恢復生產,及時止損;另一方面應積極進行新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的證據保全,避免違約賠償。
1
建企安全生產保險保障
隨著國內新冠疫情防控形式逐漸明朗,國內建築業生產在中央及各地區政府的政策指導意見下,相繼開始有序的復工復產。但客觀上,由於建築勞務用工密集,人員疫情感染風險仍舊很高,因此,建築勞務用工企業應積極建立有效的疫情復工安全生產保險保障措施。
傳統安全生產保障險種
目前,國內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的主要保險產品主要包括: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三種。其中,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意外傷害類保險,除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一般細菌或病毒感染造成的人員傷害並不在其保險責任範圍;而僱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內容中所規定的疾病賠償範疇,也並不包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月30日國家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相應險種應“適當擴充套件保險責任,在疫情防控關鍵期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相繼在各地政府的指導意見要求下,擴充套件部分保險產品責任,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保障。
目前,國內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在多個地方都相繼開展了保險責任擴充套件服務,將相關企業參保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新冠肺炎死亡的,納入賠償範圍,按約定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其中又尤以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責任擴充套件效果最顯著,如上海、重慶、安徽、廣東、海南等多個省級行政區釋出政策意見,有力推動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責任擴充套件。具體投保或對已投保險種產品進行責任擴充套件,建議參考各區域保險機構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責任擴充套件情況。
北京新型“復工綜合險”
“復工綜合險”全稱為“復工復產企業疫情防控綜合保險”,是由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保監局等部門聯合推動保險機構,研發的復工疫情安全生產險種。其主要保險責任範圍包括:
企業員工感染法定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導致死亡、傷殘;
2
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業所有、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
3
因疫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營業利潤損失;
4
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的員工工資;
5
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的員工隔離費用。
相較於對現有安全生產險種擴充套件責任範圍的推動,“復工綜合險”這一新險種的出現,能夠更加直接、有效的幫助企業應對復工復產後的人員疫情感染風險。同時,由於“復工綜合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市場原則,保險機構與部分投保單位都可享受相應的經費補貼,更能夠快速擴大該險種的復工疫情風險保障應用。
但目前,“復工綜合險”僅在北京地區發展應用,並未擴大到全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因此,其保險保障效果也存在地域限制。
業主合同違約與財產收益損失
專案建設遭遇長期停工,導致工期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準時交付使用,這對業主方權益將造成著嚴重的損害。
一方面,專案工期能否按進度完成直接關係到業主方能否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問題,一旦無法交付則涉及合同違約賠償;
另一方面,建設工程本身具有建設週期長、投資資金大等風險問題,業主投入大量建設資金,往往需要工程儘快交付回籠資金,或投入運營獲得收益,而受停工影響,業主在資金回籠與運營收益上將不可避免受到影響。
那麼對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專案停工,業主應如何有效應對相應的風險損失?
房屋交付合同違約風險
如上文所述,專案停工導致工期延遲,將直接影響業主能否順利向購房人進行房屋交付,進而影響業主相應的合同履約責任。但此次疫情停工,多數合同違約情形主要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有效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將成為業主有效應對相應合同履約風險的關鍵。
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綜上,業主方應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條款分散和減少自身合同違約風險。這其中較為關鍵的是,業主方應重視相應的證據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內容:
政府政策檔案。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因疫情原因釋出的延長假期、停工、復工等政策檔案,以此證明專案工程推遲復工、停工導致工期延期原因,是為配合政府防疫;
專案管理檔案。這裡主要是指業主方為積極復工釋出的相關專案管理檔案,如向施工單位、供應商等方面發函,要求合同履約(這裡主要是流程與證據上的需要)。相應方面收到檔案,為避免自身履約責任,必然會提供無法履約的證據證明。業主方應收集整理各方證明資料,彙總成專案延期無法順利交付的不可抗力證明檔案。
不可抗力告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業主方有及時通知購房人無法按照合同履約的義務,因此,業主方還應發函向購房人說明疫情導致工期延遲情況,並告知延期交付事宜,與購房人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專案工程運營收益風險
除專案無法正常交付的合同違約賠償風險,業主方還承受專案工程的預計運營收益風險。如某專案建成後預計運營5年,每年運營收入利潤為1200萬元,那麼假如其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影響,推遲專案交付時間1年,那麼其還將承受1200萬元的預計運營收益風險。
對於這部分預計收益風險,在一般情形下,業主方可透過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附加險——“業主預期利潤損失保險”進行風險保障,一旦工程專案因自然或意外事故導致專案工期延遲,造成業主利益損失,保險人將在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內進行相應保險賠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冠疫情引起的專案工程工期延遲,其直接原因是來自政府的“停工令”,而這一點正對應著“業主與其利潤損失保險”除外責任中的“權力機構提出的限制重建或限制作業”,因此,這部分預計收益風險只能由業主自行承擔。
綜上,此次新冠疫情在工程建設領域帶來的各類風險影響是廣泛而沉重的。對於現有的各類人員安全與財產損失風險,相關責任主體一方面應積極尋求有效的風險保障辦法,如投保保險、利用相應不可抗力合同條款;另一方面只能自行消化應對。
無論對於業主方還是建築企業,在面臨與應對上述風險時,都應積極尋求有效的風險保障,防範和避免出現相應風險損失。
目前,保障疫情期間的復工安全生產是國家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內容,各地區政府聯合保險機構積極開發與擴充套件各項保險應用,為企業復工人員提供相應保險保障。而對於業主因專案停工導致的合同違約與財產收益損失,一方面可依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有序恢復生產,及時止損;另一方面應積極進行新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的證據保全,避免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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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安全生產保險保障
隨著國內新冠疫情防控形式逐漸明朗,國內建築業生產在中央及各地區政府的政策指導意見下,相繼開始有序的復工復產。但客觀上,由於建築勞務用工密集,人員疫情感染風險仍舊很高,因此,建築勞務用工企業應積極建立有效的疫情復工安全生產保險保障措施。
傳統安全生產保障險種
目前,國內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的主要保險產品主要包括: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三種。其中,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意外傷害類保險,除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一般細菌或病毒感染造成的人員傷害並不在其保險責任範圍;而僱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內容中所規定的疾病賠償範疇,也並不包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月30日國家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相應險種應“適當擴充套件保險責任,在疫情防控關鍵期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相繼在各地政府的指導意見要求下,擴充套件部分保險產品責任,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保障。
目前,國內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在多個地方都相繼開展了保險責任擴充套件服務,將相關企業參保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新冠肺炎死亡的,納入賠償範圍,按約定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其中又尤以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責任擴充套件效果最顯著,如上海、重慶、安徽、廣東、海南等多個省級行政區釋出政策意見,有力推動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責任擴充套件。具體投保或對已投保險種產品進行責任擴充套件,建議參考各區域保險機構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責任擴充套件情況。
北京新型“復工綜合險”
“復工綜合險”全稱為“復工復產企業疫情防控綜合保險”,是由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保監局等部門聯合推動保險機構,研發的復工疫情安全生產險種。其主要保險責任範圍包括:
1
企業員工感染法定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導致死亡、傷殘;
2
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業所有、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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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營業利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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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的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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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的員工隔離費用。
相較於對現有安全生產險種擴充套件責任範圍的推動,“復工綜合險”這一新險種的出現,能夠更加直接、有效的幫助企業應對復工復產後的人員疫情感染風險。同時,由於“復工綜合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市場原則,保險機構與部分投保單位都可享受相應的經費補貼,更能夠快速擴大該險種的復工疫情風險保障應用。
但目前,“復工綜合險”僅在北京地區發展應用,並未擴大到全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因此,其保險保障效果也存在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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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合同違約與財產收益損失
專案建設遭遇長期停工,導致工期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準時交付使用,這對業主方權益將造成著嚴重的損害。
1
一方面,專案工期能否按進度完成直接關係到業主方能否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問題,一旦無法交付則涉及合同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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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設工程本身具有建設週期長、投資資金大等風險問題,業主投入大量建設資金,往往需要工程儘快交付回籠資金,或投入運營獲得收益,而受停工影響,業主在資金回籠與運營收益上將不可避免受到影響。
那麼對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專案停工,業主應如何有效應對相應的風險損失?
房屋交付合同違約風險
如上文所述,專案停工導致工期延遲,將直接影響業主能否順利向購房人進行房屋交付,進而影響業主相應的合同履約責任。但此次疫情停工,多數合同違約情形主要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有效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將成為業主有效應對相應合同履約風險的關鍵。
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綜上,業主方應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條款分散和減少自身合同違約風險。這其中較為關鍵的是,業主方應重視相應的證據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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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檔案。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因疫情原因釋出的延長假期、停工、復工等政策檔案,以此證明專案工程推遲復工、停工導致工期延期原因,是為配合政府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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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管理檔案。這裡主要是指業主方為積極復工釋出的相關專案管理檔案,如向施工單位、供應商等方面發函,要求合同履約(這裡主要是流程與證據上的需要)。相應方面收到檔案,為避免自身履約責任,必然會提供無法履約的證據證明。業主方應收集整理各方證明資料,彙總成專案延期無法順利交付的不可抗力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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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告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業主方有及時通知購房人無法按照合同履約的義務,因此,業主方還應發函向購房人說明疫情導致工期延遲情況,並告知延期交付事宜,與購房人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專案工程運營收益風險
除專案無法正常交付的合同違約賠償風險,業主方還承受專案工程的預計運營收益風險。如某專案建成後預計運營5年,每年運營收入利潤為1200萬元,那麼假如其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影響,推遲專案交付時間1年,那麼其還將承受1200萬元的預計運營收益風險。
對於這部分預計收益風險,在一般情形下,業主方可透過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附加險——“業主預期利潤損失保險”進行風險保障,一旦工程專案因自然或意外事故導致專案工期延遲,造成業主利益損失,保險人將在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內進行相應保險賠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冠疫情引起的專案工程工期延遲,其直接原因是來自政府的“停工令”,而這一點正對應著“業主與其利潤損失保險”除外責任中的“權力機構提出的限制重建或限制作業”,因此,這部分預計收益風險只能由業主自行承擔。
綜上,此次新冠疫情在工程建設領域帶來的各類風險影響是廣泛而沉重的。對於現有的各類人員安全與財產損失風險,相關責任主體一方面應積極尋求有效的風險保障辦法,如投保保險、利用相應不可抗力合同條款;另一方面只能自行消化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