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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石頭人33

    問及此事,該問題真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但是本人思量半天,來妄言幾句,表述錯了的地方,請指正。

    騰,是上升,飛天之意;騰退亦是讓其先挪個地方生活,他人,開發商要借用一下你的地址,有租借的意思,同時又有讓你出租的意思,就是開發商透過中介公司(機構)佔用此處土地之用。近似香港模式。但是這在本土的事情上,國土亦是國家的! 被徵用的地塊搞開發,因此也似拆遷和騰退的涵義在裡面。後期要協議簽訂合同給予經濟補償款的。同時還攝及回不回遷的意向!這其中要看開發商所投入的意向是何專案,商業,居住,民宅,基礎開發等專案。這裡面要知底,瞭解清楚。

    也就是這些了。能分析的是這樣嗎?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騰退、土地儲備、自願搬遷、協議拆遷、危房改造,面對五花八門的專案名稱,這些是不是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想必這些問題很是困擾大家,看似複雜,簡單看來,這些專案的啟動將會影響權益人的生活,需要房屋土地權益人騰房交地。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作為權益人,不論對方是誰,也不論專案名稱是哪個,建議從自家實際情況出發,爭取合理補償,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這也是國家法定的拆遷徵收的大原則。

    1、涉及到農村房屋土地的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需要給予宅基地的補償、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同時搬遷安置、過渡費用、裝修費用等也包含在補償範圍內。如果涉及到經營性房屋的,還包括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城中村或者是劃入了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主張參照周圍類似房地產價格補償。

    2、涉及到城市房屋拆遷的

    同時提示一下,基於拆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不懂的一定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 3 # 房產律師夏廣域

    村委會騰退行為不屬於“村民自治”的範圍,村民自治並非是不受任何約束的自治。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根據《憲法》第十三條、《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也就是說,只有在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並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內容只有在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村民自治是法律框架範圍內的村民自治,而是不是任意的村民自治。實際上,村委會名義上是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搞所謂的騰退,但實質上是當地政府和開發公司在實施違法拆遷。

  • 4 # 法律線上詢問

      騰退最早見於“綠化隔離帶騰退”,但騰退本質上來說和拆遷的效果一樣,即拆除房子,收回房子所在地塊的土地,對被騰退人進行補償。但“騰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它和拆遷又有什麼區別呢?

      一、兩者性質不同

      拆遷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範圍內的房子等地上附著物,並給予被拆遷人補償的帶有強制性的政府行為,歸根結底,拆遷是政府專案。但騰退則不然。一般來說,騰退有四種類型:一、綠化隔離帶騰退。這種騰退在實踐中多由開發商主導實施,但也能看到政府的身影。二、村委會組織實施的騰退。這種騰退往往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規避法定的程式,收回土地,系違法拆遷的一種。三、文物保護騰退。這種多是政府專案,實踐中往往由地方和文保部門進行。四、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聯合組織騰退。這種一般採取先騰退後批准或者邊騰退邊批准的方式,實質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二、兩者依據不同

      一般來說,拆遷所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而騰退因其本身並非一個法定的概念,也就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小編認為,無論是拆遷也好,騰退也罷,無非都是為了獲得土地。既然都是獲得土地,就不可因專案名稱不同而區別對待,拆遷要走什麼程式,騰退也相應的要走什麼程式;拆遷要給被拆遷人多少補償,同等條件下的被騰退人也應當獲得同等補償。切不可為了規避法定程式,降低補償而創造出包括騰退在內的各種名目的收回土地。

      三、兩者所採取的維權方式不同

      徵地拆遷案件中,常見的維權方式就是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騰退則不然,以上文說到的第二種型別的騰退為例,這種村委會組織的騰退顯然沒辦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而村委會又並非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也很難。因此,針對這種情況要轉變拆遷思路,如可以申請村務公開,對村委會的相關決議提起民事訴訟等。

      騰退也好拆遷也好,兩者專案名稱雖不同,但所要達成的目的卻十分相似。因此,無論是騰退還是拆遷,其所依據法律規定,所要走的程式,所應給的補償不能相差太大,如此才能體現公平與法制,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 5 # 溫州房產早知道

    1、騰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法理由佔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使用權人搬離房屋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先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到法院進行起訴。房屋騰退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不能從法律上給出合適的定義。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專案執行中會出現以房屋騰退的方式要求搬遷。

    2、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案,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 6 # zjlmwqh5201314

    法律線上詢問

    12小時前

      騰退最早見於“綠化隔離帶騰退”,但騰退本質上來說和拆遷的效果一樣,即拆除房子,收回房子所在地塊的土地,對被騰退人進行補償。但“騰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它和拆遷又有什麼區別呢?

      一、兩者性質不同

      拆遷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範圍內的房子等地上附著物,並給予被拆遷人補償的帶有強制性的政府行為,歸根結底,拆遷是政府專案。但騰退則不然。一般來說,騰退有四種類型:一、綠化隔離帶騰退。這種騰退在實踐中多由開發商主導實施,但也能看到政府的身影。二、村委會組織實施的騰退。這種騰退往往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規避法定的程式,收回土地,系違法拆遷的一種。三、文物保護騰退。這種多是政府專案,實踐中往往由地方和文保部門進行。四、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聯合組織騰退。這種一般採取先騰退後批准或者邊騰退邊批准的方式,實質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二、兩者依據不同

      一般來說,拆遷所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而騰退因其本身並非一個法定的概念,也就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小編認為,無論是拆遷也好,騰退也罷,無非都是為了獲得土地。既然都是獲得土地,就不可因專案名稱不同而區別對待,拆遷要走什麼程式,騰退也相應的要走什麼程式;拆遷要給被拆遷人多少補償,同等條件下的被騰退人也應當獲得同等補償。切不可為了規避法定程式,降低補償而創造出包括騰退在內的各種名目的收回土地。

      三、兩者所採取的維權方式不同

      徵地拆遷案件中,常見的維權方式就是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騰退則不然,以上文說到的第二種型別的騰退為例,這種村委會組織的騰退顯然沒辦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而村委會又並非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也很難。因此,針對這種情況要轉變拆遷思路,如可以申請村務公開,對村委會的相關決議提起民事訴訟等。

      騰退也好拆遷也好,兩者專案名稱雖不同,但所要達成的目的卻十分相似。因此,無論是騰退還是拆遷,其所依據法律規定,所要走的程式,所應給的補償不能相差太大,如此才能體現公平與法制,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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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騰退不是正式的拆遷,騰退現象目前比較多的出現在北京,嚴格意義上屬於協議拆遷,即村委會和村民雙方籤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然後拆遷補償。

    關於騰退現象,目前處於比較前沿的一種活動,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障,所以遇到騰退事情,需要諮詢專門的律師,以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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