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池業務模式分析及風險提示
(一)票據的真偽識別、防止惡意止付等專業化管理難度較大,具有較高操作風險
票據業務專業性較強,對變造票、克隆票、無貿易背景票據的鑑別判斷均對業務操作人員提出很高的要求,部分商業銀行的經營機構風險意識不足,簡單認為票據業務是低風險業務,在調查、審查、審批、放款等環節把關不夠嚴格。
一是簡化查詢程式。為節省成本及時間,部分商業銀行的經營機構對部分票據未進行異地實地查詢,僅利用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進行函查,但函查方式查詢的票據要素,無法確定票據真偽。
二是偽造技術越來越高。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基本資訊要素往往與真票一致,能順利透過系統查詢,同時假票紙張、防偽標誌的模擬程度都較高,較難分辨。
三是部分不法企業利用票據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不足偽報票據喪失案件。銀行作為票據持有人,若沒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權利,就可能被公示催告申請人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損害銀行作為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利。、
四是商業銀行的票據池業務未完全形成專業化經營。票據池業務特別是企業集團票據池業務具有票據量大、操作頻繁的特點,大批次的票據通常要在短期內完成票據審查、背書、移交、合同簽訂,後續還需要有專人對票據掛失止付資訊予以採集、預警,但目前商業銀行對票據池業務辦理模式差異較大,專業化分工不足,存續期管理職責不夠明確,不利於風險控制。
(二)對集團票據池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有所弱化,甚至有部分不法企業利用銀行“票據池”質押業務進行“洗票”,法律合規風險凸顯
根據過往調查發現,以某一實業公司為核心,由10家關聯企業組成的關聯企業群非法從事銀行票據買賣業務,在某商業銀行辦理大量承兌業務和貼現業務,該關聯群除2-3家從事一定的經營業務外,其餘均為“殼”公司,其承兌業務和貼現業務總量遠遠超過其銷售規模,且絕大部分業務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原件。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該關聯體向不特定物件持票人收購銀行承兌匯票,利用銀行“票據池”質押業務,以收購的大量銀行承兌匯票為質押物,虛構貿易背景,向銀行申請簽發新的大額銀行承兌匯票,匯票收款人均為關聯體內企業,並將這些銀行承兌匯票轉賣給票據掮客,以賺取差價牟利。
此外,各商業銀行經營機構辦理集團票據池業務往往沒有要求企業逐筆提供貿易合同及發票,而是在收票時或入池後對入池票據對應的發票、交易合同或發運單據等材料進行抽查,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有所弱化。近年來,銀行業曾發生多起銀行承兌匯票的原持有人為維護自身權益,以貼現業務存在偽造基礎交易合同、發票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貼現銀行,要求貼現銀行返還票據。但截至目前法院對於此類票據業務糾紛案件的態度和看法仍存在較大分歧,法院的觀點不同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安全和保全效力。
(三)票據池業務中非低風險銀行承兌人風險不容小視
票據池入池票據中除部分為低風險業務外,還有大量非低風險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其中有不少為中西部邊遠地區、低信用等級農信社城商行開出的承兌匯票。此類開票行資金實力弱、資信狀況和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內控管理相對薄弱,對貿易背景的審查不夠嚴格,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和履約風險。一旦經營狀況不佳難以兌付票據,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後續處置難的風險將凸現。
票據池業務模式分析及風險提示
(一)票據的真偽識別、防止惡意止付等專業化管理難度較大,具有較高操作風險
票據業務專業性較強,對變造票、克隆票、無貿易背景票據的鑑別判斷均對業務操作人員提出很高的要求,部分商業銀行的經營機構風險意識不足,簡單認為票據業務是低風險業務,在調查、審查、審批、放款等環節把關不夠嚴格。
一是簡化查詢程式。為節省成本及時間,部分商業銀行的經營機構對部分票據未進行異地實地查詢,僅利用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進行函查,但函查方式查詢的票據要素,無法確定票據真偽。
二是偽造技術越來越高。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基本資訊要素往往與真票一致,能順利透過系統查詢,同時假票紙張、防偽標誌的模擬程度都較高,較難分辨。
三是部分不法企業利用票據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不足偽報票據喪失案件。銀行作為票據持有人,若沒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權利,就可能被公示催告申請人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損害銀行作為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利。、
四是商業銀行的票據池業務未完全形成專業化經營。票據池業務特別是企業集團票據池業務具有票據量大、操作頻繁的特點,大批次的票據通常要在短期內完成票據審查、背書、移交、合同簽訂,後續還需要有專人對票據掛失止付資訊予以採集、預警,但目前商業銀行對票據池業務辦理模式差異較大,專業化分工不足,存續期管理職責不夠明確,不利於風險控制。
(二)對集團票據池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有所弱化,甚至有部分不法企業利用銀行“票據池”質押業務進行“洗票”,法律合規風險凸顯
根據過往調查發現,以某一實業公司為核心,由10家關聯企業組成的關聯企業群非法從事銀行票據買賣業務,在某商業銀行辦理大量承兌業務和貼現業務,該關聯群除2-3家從事一定的經營業務外,其餘均為“殼”公司,其承兌業務和貼現業務總量遠遠超過其銷售規模,且絕大部分業務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原件。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該關聯體向不特定物件持票人收購銀行承兌匯票,利用銀行“票據池”質押業務,以收購的大量銀行承兌匯票為質押物,虛構貿易背景,向銀行申請簽發新的大額銀行承兌匯票,匯票收款人均為關聯體內企業,並將這些銀行承兌匯票轉賣給票據掮客,以賺取差價牟利。
此外,各商業銀行經營機構辦理集團票據池業務往往沒有要求企業逐筆提供貿易合同及發票,而是在收票時或入池後對入池票據對應的發票、交易合同或發運單據等材料進行抽查,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有所弱化。近年來,銀行業曾發生多起銀行承兌匯票的原持有人為維護自身權益,以貼現業務存在偽造基礎交易合同、發票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貼現銀行,要求貼現銀行返還票據。但截至目前法院對於此類票據業務糾紛案件的態度和看法仍存在較大分歧,法院的觀點不同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安全和保全效力。
(三)票據池業務中非低風險銀行承兌人風險不容小視
票據池入池票據中除部分為低風險業務外,還有大量非低風險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其中有不少為中西部邊遠地區、低信用等級農信社城商行開出的承兌匯票。此類開票行資金實力弱、資信狀況和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內控管理相對薄弱,對貿易背景的審查不夠嚴格,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和履約風險。一旦經營狀況不佳難以兌付票據,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後續處置難的風險將凸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