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長期以來,建設工程一切險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著重要的風險規避與風險補償作用,但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施工人員對建築工程一切險缺乏足夠的認知,實務中,在保險責任及相關問題方面經常出現困惑與糾紛,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來投保?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方式分為幾種,分別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單位承包全部工程,業主與承包人雙方都可作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負責投保。2部分承包模式。業主負責提供設計與部分物料,承包人負責施工與部分物料,這種模式下雙方都可成為投保人。3分段承包模式。業主將工程分成幾個部分,承包給不同的承包人,這種模式下應該由業主負責投保,以避免各個承包人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4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模式。業主負責提供設計、物料、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負責提供勞務,這種模式下應由業主負責投保。
此外,實務中大部分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顯得十分必要。
1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物質損失責任
建工險承保的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危險造成的損失。造成物質損失的風險有兩大類: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為風險。實務中出現糾紛問題的情況,主要集中於意外事故部分,因此,這裡主要解讀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意外事故責任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這也是保險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如題所述,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原因主體,為飛機、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等的墜落,至於工地吊車一類機具物體墜落造成的損失,不屬此項保險責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是指建築材料質量未達標,而且是正常檢查手段無法檢測出的,否則視為故意行為;工藝不善是指原材料無問題,工藝未達到相應標準,導致施工物料出現損失。前者製造商或供貨商應承擔部分責任,後者施工方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兩者本身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因此而引起的損失屬於本項保險責任。
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及惡意行為
之於被保險人,上述行為具有意外性與突然性,無法有效控制,因此屬保險責任。但若是因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過失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負責。
盜竊
盜竊或暴力搶劫,這對被保險人都是不可預測的意外損失,因此屬保險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必須發生在保單列明的範圍內,且事件發生後需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報警立案追查。如盤點時發現短缺,不屬保險責任。
2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除了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中還包含第三者責任險:
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內及領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實現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所謂第三者,不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與工程有關的關係方或僱員,而是除此類人員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賠償是指被保險人在民法項下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不包括刑事責任;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支付必須是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隨被保險人的擅自承諾或付款等,保險人可拒絕負責賠償。
3
物質損失部分的除外責任
物質保險責任與第三者保險責任之外,除外責任也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工程設計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自行委託設計師設計,造成損失應視為被保險人的責任。且這種錯誤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損失難以預測,因此須將這種損失除外。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築材料、機械裝置的損失是一種必然損失,是不可預測的,因此不屬保險責任。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險承保的風險所致,如暴雨後的鏽蝕,則應負責。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上述情形的責任應為製造商或供貨人,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部分費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則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
(4)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機具、裝置、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機器裝置自身原因出現的損失,對應的是機器損壞險,不屬建工險責任範圍。但若因不可預測的意外原因造成機器損失,仍屬建工險保險責任範圍。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上述費用屬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
(6)檔案、檔案、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上述票證難以衡量判定其價值,容易產生道德風險,故不屬保險責任。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盤點時的短缺無法判定為盜竊,不屬保險責任。
(8)領有公共運輸行使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領有執照的公共運輸工具,活動範圍不侷限於工地,責任難以劃分,如若投保,只能限定為沒有公共行使執照的工地用運輸工具。
(9)除非另有規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上述財產內容,不屬於保險合同中的承保內容,若要投保需要特別註明,列出保險金額。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根據保險條款裡保險期限的規定,部分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接收該部分時,保險責任終止。雖然整個工程未完工,保險期限未終止,但對部分簽發完工驗收證書的自簽發完工驗收證書之時責任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隨著國內地產經濟熱度不斷,各地土木工程建設方興未艾,建設工程保險得到快速發展。建設工程一切險因其廣泛而集中的風險保障特點,不斷在國內擴大著業務市場。明確瞭解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既能提高被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也能減少實務中的不必要矛盾糾紛。
詳解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長期以來,建設工程一切險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著重要的風險規避與風險補償作用,但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施工人員對建築工程一切險缺乏足夠的認知,實務中,在保險責任及相關問題方面經常出現困惑與糾紛,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來投保?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方式分為幾種,分別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單位承包全部工程,業主與承包人雙方都可作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負責投保。2部分承包模式。業主負責提供設計與部分物料,承包人負責施工與部分物料,這種模式下雙方都可成為投保人。3分段承包模式。業主將工程分成幾個部分,承包給不同的承包人,這種模式下應該由業主負責投保,以避免各個承包人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4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模式。業主負責提供設計、物料、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負責提供勞務,這種模式下應由業主負責投保。
此外,實務中大部分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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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物質損失責任
建工險承保的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危險造成的損失。造成物質損失的風險有兩大類: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為風險。實務中出現糾紛問題的情況,主要集中於意外事故部分,因此,這裡主要解讀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意外事故責任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這也是保險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如題所述,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原因主體,為飛機、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等的墜落,至於工地吊車一類機具物體墜落造成的損失,不屬此項保險責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是指建築材料質量未達標,而且是正常檢查手段無法檢測出的,否則視為故意行為;工藝不善是指原材料無問題,工藝未達到相應標準,導致施工物料出現損失。前者製造商或供貨商應承擔部分責任,後者施工方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兩者本身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因此而引起的損失屬於本項保險責任。
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及惡意行為
之於被保險人,上述行為具有意外性與突然性,無法有效控制,因此屬保險責任。但若是因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過失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負責。
盜竊
盜竊或暴力搶劫,這對被保險人都是不可預測的意外損失,因此屬保險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必須發生在保單列明的範圍內,且事件發生後需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報警立案追查。如盤點時發現短缺,不屬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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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除了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中還包含第三者責任險:
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內及領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實現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所謂第三者,不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與工程有關的關係方或僱員,而是除此類人員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賠償是指被保險人在民法項下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不包括刑事責任;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支付必須是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隨被保險人的擅自承諾或付款等,保險人可拒絕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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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損失部分的除外責任
物質保險責任與第三者保險責任之外,除外責任也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工程設計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自行委託設計師設計,造成損失應視為被保險人的責任。且這種錯誤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損失難以預測,因此須將這種損失除外。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築材料、機械裝置的損失是一種必然損失,是不可預測的,因此不屬保險責任。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險承保的風險所致,如暴雨後的鏽蝕,則應負責。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上述情形的責任應為製造商或供貨人,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部分費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則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
(4)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機具、裝置、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機器裝置自身原因出現的損失,對應的是機器損壞險,不屬建工險責任範圍。但若因不可預測的意外原因造成機器損失,仍屬建工險保險責任範圍。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上述費用屬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
(6)檔案、檔案、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上述票證難以衡量判定其價值,容易產生道德風險,故不屬保險責任。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盤點時的短缺無法判定為盜竊,不屬保險責任。
(8)領有公共運輸行使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領有執照的公共運輸工具,活動範圍不侷限於工地,責任難以劃分,如若投保,只能限定為沒有公共行使執照的工地用運輸工具。
(9)除非另有規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上述財產內容,不屬於保險合同中的承保內容,若要投保需要特別註明,列出保險金額。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根據保險條款裡保險期限的規定,部分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接收該部分時,保險責任終止。雖然整個工程未完工,保險期限未終止,但對部分簽發完工驗收證書的自簽發完工驗收證書之時責任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隨著國內地產經濟熱度不斷,各地土木工程建設方興未艾,建設工程保險得到快速發展。建設工程一切險因其廣泛而集中的風險保障特點,不斷在國內擴大著業務市場。明確瞭解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既能提高被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也能減少實務中的不必要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