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一個實在的案件,那麼首先要搞清楚,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可能性1: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可能性2: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即中介關係)在第一種情況下,uber應當作為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二種情況下,使用者難以要求uber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合同法》並未規定居間人(中介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這就導致了uber的律師把uber和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拼命往第二點上去定義。look:為了避免疑問,特澄清如下資訊:Uber 本身不提供汽車服務,並且 Uber 也不是一家承運商。汽車服務是由汽車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您可以透過使用應用程式和/或服務發出請求。Uber 只是充當您和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的中間人。因此,汽車服務提供商向您提供的汽車服務受到您與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將要)簽訂的協議的約束。Uber 絕不是此類協議中的一方。來源:Uber - Legal可見,在uber看來,它僅僅是一箇中介商,不是一個承運人。但我個人認為,uber在事實上是一個承運人,而不是中介商。最核心的理由是,uber在事實上對司機有管理的權利(包括入門培訓、獎金髮放、強制接單、評價反饋機制等),而普通中介商對交易雙方是絕無可能有這樣權利的。換言之,uber和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最近似於勞動關係(當然,是不定時的勞動關係,uber不能要求車主5X8)。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和uber司機之間發生的所有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責任最終都將由uber來承擔。當然,在訴訟中,法院對uber和uber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認定將是一個爭議焦點,我不能保證法官的看法與我一致。但乘客乘uber受傷,肯定會有人賠償的,這個跑不了。對了,什麼不能用引用模式了?伺服器問題?
既然是一個實在的案件,那麼首先要搞清楚,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可能性1: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可能性2:使用者和uber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即中介關係)在第一種情況下,uber應當作為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二種情況下,使用者難以要求uber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合同法》並未規定居間人(中介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這就導致了uber的律師把uber和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拼命往第二點上去定義。look:為了避免疑問,特澄清如下資訊:Uber 本身不提供汽車服務,並且 Uber 也不是一家承運商。汽車服務是由汽車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您可以透過使用應用程式和/或服務發出請求。Uber 只是充當您和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的中間人。因此,汽車服務提供商向您提供的汽車服務受到您與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將要)簽訂的協議的約束。Uber 絕不是此類協議中的一方。來源:Uber - Legal可見,在uber看來,它僅僅是一箇中介商,不是一個承運人。但我個人認為,uber在事實上是一個承運人,而不是中介商。最核心的理由是,uber在事實上對司機有管理的權利(包括入門培訓、獎金髮放、強制接單、評價反饋機制等),而普通中介商對交易雙方是絕無可能有這樣權利的。換言之,uber和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最近似於勞動關係(當然,是不定時的勞動關係,uber不能要求車主5X8)。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和uber司機之間發生的所有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責任最終都將由uber來承擔。當然,在訴訟中,法院對uber和uber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認定將是一個爭議焦點,我不能保證法官的看法與我一致。但乘客乘uber受傷,肯定會有人賠償的,這個跑不了。對了,什麼不能用引用模式了?伺服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