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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典財稅

    需要進行價格調整。

    將商鋪低價賣給股東,這種情況在小型民營房地產企業比較常見,依據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當進行價格調整。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銷售價格應當按其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在實際土地增稅清算時,上述調整方法不太實用,所以一般以所在樓棟或本專案其他商鋪平均銷售價格。

    不僅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需要進行價格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相關規定,同樣需要進行價格調整。

  • 2 # 稅苑仙葩

    房產商將商鋪低於成本價銷售給股東,在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需要進行價格調整。

    1、政策依據

    在國稅發[2003]83號文基礎上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進行該項業務操作有重要指導作用,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的重要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開發產品用於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按照《通知》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2、價格調整

    按照以上政策規定,房產商將商鋪低於成本價銷售給股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來確認商鋪的計稅收入,將計稅收入與已確認收入的差額進行價格調整。

    房地產行業對於開發產品的獨立運作是很多開發商的選擇。但對視同銷售的開發產品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並作納稅申報,既是嚴格履行每個納稅人義務,從長遠看,也是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稅負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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