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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茶几影視

    應急預案響應分級

    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擴充套件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29639—2013 2013.10.1) ; 另外2015年新修訂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  一是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範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二是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機制。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響應機制。五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六是調整了分級標準。   根據新預案,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在新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被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 2 # 茶几影視

    應急預案響應分級

    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擴充套件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29639—2013 2013.10.1) ; 另外2015年新修訂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  一是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範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二是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機制。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響應機制。五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六是調整了分級標準。   根據新預案,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在新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被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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