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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33069569620

    你沒有違約,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沒有提及新聘任人員到崗一說。我入職一年來並沒有給我辦理醫保和社保等收好你的工資條(不管是紙質的還是電子的),作為憑證: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打當地勞動部門的仲裁電話就夠他受的了。另外,你這個合同的試用期也是不對的: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培訓賠償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醒題主的是,如果需要去跟原來公司交涉,務必用手機錄音以儲存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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